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特征有哪些?

我的论文题目是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特征与预防研究
龚家逵 来自: 移动端 2021-05-26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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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08:14最佳答案

车险欺诈有哪些形式
1、出险在先,投保在后。
这类欺诈案件的典型特点是:出险时间与保险起保日或终止日十分接近,且该保的险种一般均保全保足。其实施手段有两种:一是伪造出险日期。二是伪造保险日期。
2、移花接木,以假乱真。
一是套用保险车辆号牌。当未投保车辆肇事后,将其换上已投保车辆号牌,再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
二是普通伤亡者冒充保险事故伤亡者。
三是除外责任事故伪造成保险责任内的事故。
3、伪造假案,制造损失。
一是超额投保。投保人以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金额投保,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赔款。
二是虚构事实。投保人伪造有关证明、死亡鉴定书,利用假医疗发票,假诊断证明等向保险人索赔;或将保险车辆私下转卖后谎称被盗,诈取保险赔款。
4、一次事故,多次诈赔。
包括一次事故向一个保险人和向多个保险人多次索赔。投保人将其车辆向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并有意对各保险人隐瞒其重复保险的情况。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赔款。
5、夸大损失,超损索赔。
涉及至第三者死亡伤残案件的索赔金额一般较大。一些欺诈者挖空心思,篡改死伤者年龄或通过关系出具虚假的被抚养人年龄、人数及家庭成员的证明,以达到提高索赔金额目的。有的投保人平时不注重保养车辆,待车辆出事后一并修理,通过勾结定损人员或修理厂家,擅自扩大修理范围,将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修理费用纳入保险损失。
保险诈骗行为方式,刑法规定了五种: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比如谎称拥有一辆汽车,并用已报废的汽车的档案等有关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后又谎称汽车被盗或者被抢劫,骗取汽车保险金,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合同一般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约定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多地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如涂改发票、多报损失等。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曾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活动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如谎称汽车被盗或家中财产被盗等。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为得到赔偿,纵火烧毁汽车,然后谎报意外失火,骗取保险金等。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就千方百计地促成赔偿条件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下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5-26 08:35 黄盛波 客户经理

    定损员 知法犯法 肯定出大事
    主犯:修理厂人 从犯:定损员 车主
    这是一起分工明确的联合诈骗 3年靠的住
    如果私了的话 不起诉就没事 就是罚款
  • 2021-05-26 08:32 黄盛洁 客户经理

    这是个法律问题,感觉有点严重
  • 2021-05-26 08:29 梅金红 客户经理

    车险诈骗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多为汽车修理行业人员。该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比较丰富的汽车行业经验,对事故认定、保险理赔、汽车修理等程序和法律规定都比较熟悉,善于利用保险业务中存在的漏洞进行骗保。
    二是多为团伙作案,且分工明确、手法专业。在车险诈骗过程中,代撞骗保的犯罪手法普遍存在。车险诈骗团伙往往专人负责驾驶车辆“撞车”,专人负责开具相关证明手续,专人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等。
    三是保险公司人员往往参与其中,内外勾结。从侦破的保险诈骗案件看,作案人经常拉拢腐蚀保险公司、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做虚假评估、出具虚假的车辆交通事故证明文件等,成为骗保的共同作案人。
    四是犯罪手法更具隐蔽性、传播性。近年来,该类案件作案改变以往选择名牌车辆每次骗取较高保险金的作案手法,转而选取二手车、普通品牌车辆作为对象,骗保金额小、数量多、不易被发现,更具有隐蔽性。且多数作案人现在或曾经从事过汽车修理行业,通过行业内相传,大量汽车修理从业人员都知道实施保险诈骗的常用方法,传播速度快、社会危害严重。
  • 2021-05-26 08:26 樊扬诗 客户经理

    车险诈骗主要是利用一种虚构的保险事故手段骗取保险赔款,或者通过某种手段使本不能索赔的案件达到索赔的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汽修厂、代理公司)伪造事故现场,来骗取赔款。
    2、在正常损失的前提下,扩大损失程度,骗取赔款。
    3、对方责任(保险公司、肇事者赔款后)重复向承保公司索赔、骗取赔款。
    4、投保人投保时进行合同欺诈,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已发生了事故)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抓防范:
    1、加大车险条款的宣传力度
    2、化接报案的管理
    3、加强第一现场查勘
    4、加强调查取证工作
    5、严格规范赔款支付环节
    6、强化内控制度及流程
  • 2021-05-26 08:23 赖鹏华 客户经理

    汽车保险欺诈特征
    以下是我抄了下课本的内容及个人肤浅的理解!
    1.极强的隐蔽性。因为,1).汽车保险业务在现阶段而言仍具有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特性,这就为投保人采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压制真实真相等手段实施欺诈提供便利! 2).车险业务的经营主要以合同形式和各类投保、索赔单据为载体的,这在有计划的欺诈、内部欺诈、集团欺诈、软欺诈等形态的欺诈下,上述各书面文件一般都存在一定的瑕疵。3).在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实施欺诈的情形下,他们的身份标志可能存在虚假,作为消费者的投保人是很难识别的!
    2.实施主体的多样性。因为与保险经营有关的所有主体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理算人、独立调查人,有间接关系的群体有:汽车修理厂人员、医疗机构人员、律师、警察......这些都是有可能进行欺诈行为的人!!!
    3.欺诈形态的多样性、复杂性。主体繁多、手段复杂、方式多样,而且随着社会进步及车险业务的发展,欺诈也会随之变化。
    4.非法性|(不用解释了!)
    5.可控性。这个,因为面对欺诈,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等联合起来,在依据《保险法》《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完善公司的理赔管理制度,然后采取相关措施,遏制和减少车险欺诈是有可能的!
  • 2021-05-26 08:20 管爱国 客户经理

    焚烧机动车辆欺诈骗赔的成因如下:
    1.保险公司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模式转轨的进程滞缓。在市场竞争日渐激烈的今天,一些保险公司往往只注重发展业务规模,考核指标偏重于保费数量,导致了基层公司和业务人员形成有保费就有费用、就有饭吃的思想,不顾风险盲目承保,人为地造成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纠纷,也给机动车骗赔制造了可乘之机。
    焚烧机动车辆欺诈骗赔的特征如下:
    1.焚毁的车辆多为个体运输车,获得保险利益者多为个人;
    2.车辆焚毁前破旧不堪,却低值高保;
    3.焚车时间多选择在不利有关人员及时到现场勘查的夜晚和节假日;
  • 2021-05-26 08:17 贾黎黎 客户经理

    一、保险诈骗的方式有哪些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比如谎称拥有一辆汽车,并用已报废的汽车的档案等有关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后又谎称汽车被盗或者被抢劫,骗取汽车保险金,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合同一般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约定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多地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如涂改发票、多报损失等。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曾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活动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如谎称汽车被盗或家中财产被盗等。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为得到赔偿,纵火烧毁汽车,然后谎报意外失火,骗取保险金等。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就千方百计地促成赔偿条件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下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对于骗取数额较小的保险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用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处理。
    保险诈骗与一般诈骗有着共同点:在客观方面,两者的犯罪手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主观方面,都有诈骗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则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除此之外,两者在犯罪客体方面亦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秩序;后者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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