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赔完还可以追工伤险赔吗

公司没有工伤险有团体意外险,我可以追他工伤险吗团体意外险赔付了,还可以追工伤险吗工伤险还可以陪吗?
齐景国 来自: 网页 2021-05-23 10:59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5-23 11:17最佳答案

如果公司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并且缴纳工伤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就可以在该员工发生工伤的时候,通过申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鉴定而获得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不受有没有购买商业保险的团体意外保险的影响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5-23 11:23 齐晓安 客户经理

    1.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理赔与否关键要看保单类型以及是否符合理赔条件。工伤保险与意外险两者之间并不冲突,如果都达到理赔条件,都应该进行理赔。
    2.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给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就可以免除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
    3.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购买了商业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都应按工伤待遇支付工伤职工的相关赔偿。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 2021-05-23 11:20 齐景嘉 客户经理

    一、是可以享受的,员工发生工伤以后,如果鉴定为伤残等级,由社保部门和公司按照各自的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而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是在保险公司购买的,当员工发生意外以后,保险公司理应进行相应的赔偿,二者是不冲突的,意外险是对社保的一种补充;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2021-05-23 11:14 赖鹏华 客户经理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概念


    建工团体意外险的全称是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是建筑安装等行业为其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


    1. 建工团体意外险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在当时我国尚未强制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下,针对建筑行业存在高风险的特点,确定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此时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正式明确在我国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并非是是强制性保险。


    2、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企业为员工缴纳建工团体意外险是否能免除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提到: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务中认为,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团体意外险是商业保险,自愿购买,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团体意外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雇佣关系中,临时施工人获得的保险金能否抵扣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应承担的赔偿款?


    一部分观点认为不可以抵扣。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临时施工人应得的保险金不能由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受益。雇员个人受到人身损害,依法可以从雇主处获得赔偿,依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金,两笔款项取得的依据与性质不同,且法律无相关禁止性规定,雇员不能获得“双重赔偿”,雇员本身作为弱势群体,更应加大对其保护力度。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可以抵扣。该观点认为保险法第39条规范的是劳动关系,不适用于雇佣关系。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目的是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为临时施工人谋福利,应遵从“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


    企业赔偿后,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给企业?


    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自己作为受益人,而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作为受益人。


    实务操作过程,建筑工地发生了工程事故,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会对施工人员或其家属进行一次性赔偿,并与施工人员或其家属签署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了一笔高于保险金的赔偿款,但是如果其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那么其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是仍远远低于单独按照工伤赔偿标准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但对于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着较大争议,部分保险公司会否认该等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及专属性,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专属于被保险人以及指定的受益人,因此不能转让。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债权,受益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从立法本意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是认可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目前不少司法裁判案例中也是认可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二者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体现不同的目的,二者不存在替代关系和包容关系。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可以选择依据自身情况购买建工团体意外险,共同分散用工风险。

  • 2021-05-23 11:11 齐晓姝 客户经理

    工伤理赔和意外险理赔是两回事。工伤属于社会保险,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而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投保相应的险种如果发生保障范围内的事故,意外保险将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如果同时办理了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不能重复报销,因为商业保险医疗属于费用补充型的,只能报销社保未报完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可以先通过工伤保险报销,超过工伤保险赔偿部分,意外险赔偿在责任限额内合理的费用部分;而意外伤害部分不冲突,如果造成残疾或死亡,工伤和意外险分别按照各自的规定赔偿伤残或死亡的保险金。

    扩展阅读:

  • 2021-05-23 11:08 黄益溢 客户经理

    您好!公司没买社保,请问下我在上班时间出了工伤已调解赔偿。但公司买了团体意外险,我没能评上级别,可保险公司赔了医疗费,这个医疗费是属于我还是公司呢
  • 2021-05-23 11:05 连书耀 客户经理

    您好!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虽然都能给予遭受意外伤害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险种,其中前者是商业保险,后者是社会保险,发生意外事故后可同时报销,并不冲突。一般来说,消费者最好先报销工伤保险,然后再进行团体意外险赔偿,因为社保有自负金额,先社保报销再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就不再扣除免赔了。如果来商业保险先报,再去社保就会出现自负的金额,因为社保不会因为别人赔了而免除你的免赔金额。
  • 2021-05-23 11:02 赵颐轩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小诺解答:

    您好!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理赔和团体意外险理赔是两回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而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如果同时办理了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是不能重复报销的。因为商业保险医疗属于费用补充型,只能报销社保未报完的剩余部分。而医疗费用则可以先通过工伤保险报销。超过工伤保险的赔偿部分,意外险赔偿在责任限额内合理的费用部分;而意外伤害部分不冲突,如果造成残疾或死亡,工伤和意外险可以分别按照各自的规定赔偿伤残或死亡的保险金。

相关百科精选

  • 子女备用金... 子女备用金保险既可为孩子积蓄...

  • 保单复效 保单复效就是停效保单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办理有关手续后,使保单恢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