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废止了吗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废止了吗
齐显峰 来自: 网页 2021-05-16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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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6 14:22最佳答案

什么年代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早就出来了,

有劳动纠纷首先以劳动合同法为主,然后才是其他的,你说的有关赔偿问题,都应该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5-16 14:25 赵顺起 客户经理

    有效啊。。
    请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规定,在计算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时就是依据这个文件的。。
  • 2021-05-16 14:19 赵首永 客户经理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单位不赔偿和补偿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021-05-16 14:16 龙展航 客户经理

    按实际情况,《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并没有失效。也没有那个文件废止它。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全文共十三条。
  • 2021-05-16 14:13 连亚玉 客户经理

    1、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该通知仍然有效的,只是部分条款被劳动合同法替代更新。
    2、如《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5.4【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新旧标准】《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发生劳动争议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25%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已被《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所吸收,对劳动者主张25%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 2021-05-16 14:10 黄睿多 客户经理

    缴纳全国两会没有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因此,关于违反劳动法的赔偿没有变的,赔偿标准,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条款实行。
  • 2021-05-16 14:07 黄皖生 客户经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2021-05-16 14:04 龚富贵 客户经理

    没有被废止
    因为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虽然有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但是本法实施前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按当时有关规定来执行。
    其中“当时有关规定”就是指<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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