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机构可以用政府基金投资境外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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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09:34最佳答案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深入推进,境外资金合法进入境内方式也越来越多,概括来说,外资在境内投资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的直接投资和复杂的结构化投资(间接投资),简单的直接投资通常由境外主体直接向拟投资的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复杂的结构化投资一般是通过在境内设立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包括通过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基金等。
当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需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首先应当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指导目录》)进行判断。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产业领域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领域,不在此三类范围的其他属于「允许类」,是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外资进入境内的方式
(一)直接投资方式
外商直接投资一般是包括直接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也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
1、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主体投资设立三资企业首先应当遵守“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有关外资审批的要求。
受限于三资企业法,外资主体在中国境内的直接股权投资只能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两者合称“JV”)和外商投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的组织形式存在(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为境内企业,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司法管辖。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6年10月8日发布的公告中有明确说明: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2015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另外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仍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受理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
由此可见,相较之前审批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改为备案制以后程序更为简便,有利于吸引境外资金到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并购方式
并购包括股权并购以及资产并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购买外债方式
境外主体直接以债权的方式进行投资(一般来讲,即外债)的情况下,主要受到《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中制定的最新的外债政策,我国已取消了外债的事前审批,将企业的跨境融资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改为事后备案,由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并且实行本外币全口径管理,即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都统一纳入该模式管理。
相较之前,基本上全面放开内资企业的跨境融资通道,境外相关机构可将贷款发放予内资企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现阶段其即可选择投注差模式,也可以选择新的外债管理的模式,一经选定备案,原则上不再改变。
但是,在此之前,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管理部门。发改委于2015年9月颁布上述2044号文,要求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须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之后还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相关信息。
故对于外债的管理模式,人民银行的最新要求与发改委在2044号文中提出的备案要求该如何适用仍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然而,上述规定适用于境内企业直接向境外机构举借外债的情况,若境外机构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则不再受上述监管限制,而适用《贷款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并可以视具体项目情况,结合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多元化投资(例如可转债、过桥贷款、委托贷款等)。
(二)间接投资
外资间接投资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平台等方式向境内投资。也就是说首先设立一个投资主体或平台,然后通过该主体或平台再进行投资。投资主体既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专门从事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1、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的设立
近些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的规定,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属于限制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在中国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将受到外资比例不超过49%的严格限制。
然而为兑现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2015年6月23日)、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2015年9月21日)、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2016年6月6日)关于对外开放的承诺,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6月宣布符合条件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不受外资比例限制的约束。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符合条件的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当然,除了采用设立私募证券基金方式进行投资以外,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国家允许其采用直接投资的形式,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鼓励和引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中长期投资。
在该制度下,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境内证券二级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境内的证券市场。
2、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外,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两类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则未被列入《2015年指导目录》中,所以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被属于「允许类」而准入中国市场。
说道私募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就不得不提合格境外投资人,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是指合格境外投资人,在QFLP制度下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QFLP基金”)是作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投资的重要渠道。
QFLP基金是以对未公开上市的股权进行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即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接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相关部门的备案监管。QFLP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制,但目前比较常见的是有限合伙制的QFLP基金。
二、外资进入境内的程序
如前所述,外资主要通过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或者通过设立投资平台的方式进行间接投资方式进入境内,两种方式都涉及了外商投资企业,限于篇幅,所以笔者就重点最常采用的对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及其登记进行说明。
(一) 对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1)《2015年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2)《2015年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2015年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3)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而非属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属于「允许类」,仅需进行外商投资备案即可。
2、《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而“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6年10月8日发布的公告中有明确说明: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2015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另外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仍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受理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修法决定》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商务部于2016年10月8日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附件。其中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业务类型一栏,包含了「创业投资管理」及「股权投资管理」。很显然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属于仅需备案管理而无需取得核准。
而备案的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
4、具体设立流程
综合上述分析,前述属于「允许类」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应当于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投资备案,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同步向地方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具体要求可以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前述法律、法规完成工商登记及外商投资备案后,再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需补充说明的是,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须向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
此部份与前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有所差异,未来如何调整,可进一步关注。
(二)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及其登记
1、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的规定,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归类为限制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进入中国完成企业设立前,应当取得地方政府核准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且有外资比例的限制。
但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6月宣布符合条件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而不受外资比例限制的约束。两者显然的存在不一致。
前述不一致的情况,有二点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进入中国应当备案或取得核准?二是可否开展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是否受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的限制?
上述问题,根据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附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被未被单独列入外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的类型。
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6年12月7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内容仍然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方控股)」,列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属于应当取得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虽然取消外资不得超过49%的限制,但要求中方控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仍然存在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政策不一致的情况。
从目前可以供参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本文认为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地方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且再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有关要求,于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
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要求中方控股,则如何落实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外商独资”方式进入中国的政策,则仍有待后续观察。
综合上述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外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仅需依前述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工商登记及外商投资备案,再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而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则仍需于外商投资准入阶段先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再进行后续工商设立登记,及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有关要求,于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
拓展资料: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
二、第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
备案完成后,如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四、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并在附件的“在线提交材料”部分增加此项内容。
五、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在附件的“在线提交材料”部分增加此项内容。
六、删除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删除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此外,对相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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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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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09:43 龙巧仙 客户经理
境外大额资金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转到国内进行项目投资.
请各位回答时注意几点;
1,合法
2,快速
境外资金流入境内渠道研究
第一部分概述
一、境外有资金情况分析(一)投资金融市场
1、QFII(境外外汇)
QFII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过证监会的审核之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外管局
允许的额度内将外汇换成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
2、RQFII(境外人民币)RQFII是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境外机构用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的制度。
(二)投资非金融市场
1、外商直接投资(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DI)(2)参股境内企业(3)购买境内企业债券
2、外资银行的货币互换首先,境外投资者将一笔外汇存入某外资银行的离岸账户;其次,该外资银行的中国大陆分行以上述外汇存款为抵押,为境外机构在中国大陆的关联机构提供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贷款。
二、境外无资金情况分析
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产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
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租赁的方式,再从该公司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
第二部分渠道分析
一、QFII方式
(一)QFII概念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QFII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金(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QFII可以分别在上海,深圳证交所委托
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QFII的单个证券账户只能通过1家受托证券公司的
1个QFII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每个QFII只能有一个托管人,且可以更换。
(三)QFII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QFII投资范围:QFII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①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股票;
②债券:包括国债,国债预发行,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政策性金融
债,次级债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③基金:包括各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④权证;⑤资产支持证券;⑥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2)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3) 证券投资基金
(4)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
(5)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6)QFII可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2、 QFII对境内证券投资持股比例限制: (1)单个QFII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10%。超过比例的部分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减持(2)所有QFII对单个A股公司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数的30%。若超过30%,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发出减持通知。*QFII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方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
其战略投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鼓励中长期投资)。
二、RQFII方式(一) RQFII概念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给予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公司、券商,以预设的人民币额度投资内地股市或债市,首次的总额度为200亿元
(三)RQFII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RQFII投资范围: RQFII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①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股票; ②债券,包括国债、国债预发行、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③基金,包括各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④权证;⑤资产支持证券;⑥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2)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三)RQFII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RQFII投资范围: RQFII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①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股票;
②债券,包括国债、国债预发行、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③基金,包括各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 ④权证; ⑤资产支持证券; ⑥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2)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4)证券投资基金 (5)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6)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三、外商直接投资方式
(一)外商直接投资,简称FDI。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及资源的充分利用,我国政府采取积极招商引资的政策吸引外资进入。外国在华投资绝大多数以资本金名义结汇,按照现行的外资管理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只需办理登记,结汇由授权银行办理,手续相对简单,从而为境外资金进入境内逐利提供了便利。
(二)购买企业债方式
1、交易模式:境外机构委托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发行RQFII产品,认购内地企业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2、公司债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3、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
(3)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4)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5)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6)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7)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四、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 租(一)境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渠道境外融资图,如下
(二)操作流程
1、融资企业给境内银行提供担保
2、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或者其他出资机构)出具保函,为境外银行给融资租赁公司贷款
提供担保;
3、境外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
4、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资金后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给融资企业资金。
(三)操作分析
1、融资租赁公司应为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规定
(1)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和中、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
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 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既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具有相对较高的优势,“最高可以做到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10倍。2、较难取得境内银行涉外担保 银行涉外担保,一方面需要融资企业有外债额度,另一方面每家银行的涉外担保也有上限,所以能拿到额度的一般是实力比较好的融资企业在上述融资链条中,银行看重的不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而是最终通过售后回租使用资金的融资企业的信用。
3、融资企业融到的资金投向广泛链条上的融资企业‘即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融到的资金投向并没有范围限制。实际操作中,很多资金用来购买理财产品,有的用来放贷,流向房地产等领域。
4、融资成本 境内银行会收取2.5%左右的担保费。包含相关税收,加上境外1%-3%的资金成本,综合成本一般在4.5%左右。 -
2021-05-10 09:43 米增强 客户经理
外资进入境内的方式:
一、直接投资方式
外商直接投资一般是包括直接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也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
1、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主体投资设立三资企业首先应当遵守“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有关外资审批的要求。
2、并购方式
并购包括股权并购以及资产并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3、购买外债方式
境外主体直接以债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情况下,主要受到《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二、间接投资
外资间接投资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平台等方式向境内投资。也就是说首先设立一个投资主体或平台,然后通过该主体或平台再进行投资。投资主体既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专门从事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1、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的设立
近些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的规定,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属于限制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在中国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将受到外资比例不超过49%的严格限制。
2、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外,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两类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则未被列入《2015年指导目录》中,所以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被属于「允许类」而准入中国市场。
扩展资料:
受限于三资企业法,外资主体在中国境内的直接股权投资只能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两者合称“JV”)和外商投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的组织形式存在(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为境内企业,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司法管辖。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6年10月8日发布的公告中有明确说明: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2015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另外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仍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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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09:40 齐显峰 客户经理
一、外资参与PE的限制
国内目前并没有在国家层面上对人民币基金能否募集外资及外资参与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上海和北京已有允许外资参与PE的相关方案、政策出台。像腾讯众创空间就是这样的,支持大众创新的新政策。
(一)上海市政府关于外资参与PE的试点方案(近期将在上海浦东新区展开试点)
方案要点如下:
1、出资比例:外资参与人民币PE基金的合计出资比例上限为50%,其将参照QFII模式,通过设立类似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由外管局批准额度的方式进行。申请QFLP资格的外资须达到一定条件,如管理基金的规模、从业经历等。
2、换汇额度:作为一支人民币PE基金发起人的外资GP和外资LP,其一次性换汇额度累计不得超过该人民币基金总规模的50%,其中GP换汇额度上限为5%。
3、投资领域:不得投资于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等。
(二)北京出台关于外资参与PE的相关政策
09年底,北京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京的注册设立、政策支持做出了相关规定。暂行办法将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
暂行办法明确了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与内资基金相同的政策支持。对在北京注册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可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主要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根据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GP(普通合伙人,不出资金,直接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类似职业经理人)。由此判断我国的国家出资企业仅可担任LP(即有限合作人,出资而不直接参与投资)参与投资基金方面的事宜。
除上述规定外,中国法律法规关于国资设立PE管理企业方面的限制,尚无其他。 -
2021-05-10 09:37 齐敬甲 客户经理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如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但翻遍这些基金名称,把“私募”和“基金”合为一体的官方文件的“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英文一词,却未发现。
在我国近日,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什么是私募基金?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此外,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
公募(Public offering)就是公开募集。公开的意思有二:第一是可以做广告,向所有认识和不认识的人募集。第二是募集的对象数量比较多,比如一般定义为200人以上。
私募(Private Placement)就是私下募集或私人配售。私下的意思如上:第一,不可以做广告。第二,只能向特定的对象募集。所谓特定的对象又有两个意思,一是指对方比较有钱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二是指对方是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类别的机构或者人。第三,私募的募集对象数量一般比较少,比如200人以下。
在我国,通常而言,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非公开)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优势:
1.产品更有针对性。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更有可能为客户度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
2.更容易风格化。由于私募基金的进入门槛较高,主要面对的投资者更有理性,双方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关系,使得基金管理层较少受到开放式基金那样的随时赎回困扰。基金管理人只有像巴菲特那样充分发挥自身理念的优势,才能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利润。(来源:基金入门网:)
3.更高的收益率。这是私募基金的生命力所在,也是超越共同基金之处。由于基金管理人一致更加尽职尽责,有更好的空间实践投资理念,同时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率反而更高。
正因为有上述特点,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重要位置,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师。
私募基金的特征由此可见:
第一,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主要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
第二,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里”(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筹集资金;
第三,私募基金的销售、赎回等运作过程具有私下协商和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
第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起点通常较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组织机构,一般都要求具备特定规模的财产;
第五,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开传媒等进行广告宣传,即不得公开地吸引和招徕投资者;
第六,私募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
第七,私募基金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即政府通常不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第八,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严格;
第九,私募基金的保密度较高;
第十,私募基金的反应较为迅速,具有非常灵活自由的运作空间;
第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相对较高(即高收益的机率相对较大);
第十二,其他。
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第二种,接收帐号(即客户只要把帐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赢利达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4、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私募基金的现状
正是因为有上述特点和优势,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十分快速,并已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师和国际金融“狙击手”。在国内,目前虽然还没有公开合法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的集合证券投资业务却早已显山露水,从一定程度上说,它们已经具备私募基金应有的特点和性质。据报道,国内现有私募基金性质的资金总量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其中大多数已经运用美国相关的市场规定和管理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并且聚集了一大批业界精英和经济学家。但美中不足的是,它们只能默默无闻地生存在不见阳光的地下世界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基金市场的开放已为时不远,根据有关协议,5年后国外基金可以进入中国市场,未来市场竞争之激烈可想而知。由此,许多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应尽快赋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身份,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带,这不仅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而且可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减少交易成本,推动金融创新,并不断创造和丰富证券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私募基金发展回顾:
1993年-1995年: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
1996年-1998年: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
1999年-2000年: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
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2004年,私募基金开始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托投资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阳光化运作。
2006年,证监会下发了有关专户理财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基金公司最多可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中分成20%。由于专户理财只向特定客户开放,且有进入门槛、不能在媒体上具体推介,事实上就如同基金公司的私募业务。
2007年,《合伙法》颁布,私募基金开始建立合伙企业,标志着私募基金的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
私募基金的特点:
目前,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趋势的发展,几乎所有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该业务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之一。
与现存的公募基金和西方较规范的私募基金相比,我国的私募基金具有更多的特点:
1.针对性更强。由于私募基金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因此,其投资目标更具有针对性,能够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实现了投资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别化。如果说公募基金是面向大众的“大锅菜”,则私募基金就是针对少数富裕阶层和机构的“小炒”。目前市场上的公募基金特色不明显、收益不突出,对于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和机构来说吸引力不大,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私募基金满足了他们的需求。从我国中产阶层崛起的趋势看,这种特殊金融服务的需求是很大的。
2.灵活性更高。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至少在目前实际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如对单一股票的投资占净值的比例没有上限,不必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私募基金的操作非常灵活自由,投资更具有隐蔽性,投资组合随机应变,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更大。
3.激励性更好。表现在基金管理人的收益方面,往往只给管理者很低的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其开支或者根本就没有管理费,其主要收入从基金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在风险方面,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发生亏损时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但国内大部分私募基金这一比例一般高达10%—20%。基金经理人自身承担较大风险保证了投资者与管理者利益高度一致,实现了二者之间的激励相容,这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经理人激励约束机制严重弱化的弊端。
4.私募游资作为市场上嗅觉最灵敏的资金集团之一,在市场中拥有巨大的号召力。精准、暴利、神秘、是私募的代名词。
私募基金中国发展现状和特点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现对中国的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怎样选择好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对企业估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选择管理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投资基本程序以及如何筹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六大层面郑锦桥为您立体传授私募基金制胜之道!
我国私募基金的代表人物:赵丹阳、李振宁等。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三大路径
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根据其内涵一般可以分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也可称为风险投资基金)三种。我国私募基金通常专指从事与证券市场投资的、非公募形成的机构投资者。据估计,我国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大约有5000亿元人民币,规模较大的单一基金数额估计约2-3亿元人民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以及外资背景的投资机构的竞争,我国私募基金也面临着结构性变动。以上提到的三种基金模式将是我国私募基金结构性变动的方向。
一、股权分置改革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提供了条件
股权分置改革是政府的既定目标。改革结束后,我国股票市场可流通的股票数量将是改革之前的3~4倍。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也将比全流通之前简单得多。敌意收购(hostile acquisition)的压力也将迫使现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更加密切地与股东合作,以避免被收购的被动局面出现。此外,股票全流通后,为达到产业扩张的目的,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收购也将变得容易且更有经济效率改善的意义。
通常上市公司不论何种形式的收购,都会给其财务结构带来较大的影响,并导致股票价格有所变化。这种变化必然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模式带来变化。其中有些私募基金可能专注于这样的业务,由目前的普遍投机性私募基金转变为专业化从事上市公司并购甚至产业并购的合作伙伴性基金(M&A Fund)。这种收购基金正是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为数庞大的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中的一种。以近年来在我国多有斩获的美国凯雷集团为例,该公司自有资金约为80亿美元,而投资带动的资金可达800亿美元,比我国A股市场全部私募基金的总数还要多。强大的资金优势、政治优势和全球资本上谙熟的人脉关系,对一些并购项目基本上可以进行一些外科手术式的操作,即整体收购,不用十分费力地拿到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获取超过30%的年收益率。此外,近年来在内地非常活跃的房地产投资商凯德置地(capitaland),其母公司则是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大型房地产商嘉德置地集团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这些国际投资机构,以全球化的金融眼光来看待机会,巧妙地组合资产,进行跨国金融市场套利。
在国际私募股权基金迅速发展的状况下,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的政策限制,将逐渐变得宽松。以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有3亿元左右人民币自有资产的私募基金可以向这个方向摸索,通过3倍的杠杆比例,带动10亿元左右的投资。此外还要深入研究国际并购基金的商业模式,争取寻找跨国金融市场套利的机会。
二、纯投机型的私募基金将向对冲基金的方向转变
随着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的实现,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将增加数倍,极大地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加上证券监管严格程度的增加,单个的机构投资者很难像以前一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获取超额的利润。此外,由于价值投资理念的逐步被人们认识,通过合谋锁定股票数量,从而推高股价的操作方式变得越来越多风险。由于股票数量的增加,以及单一机构持有股票引起的要约收购披露义务,使得单一股票中的投资者呈现一种类似于垄断竞争或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单一的机构很难具有绝对优势。最后,将来股票市场有了做空机制以后,股票价格更具有易变性,方向更难确定。因此,单纯的锁定价格并且推动价格上涨的盈利模式需要改写。
由于上述三个原因,对于单纯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机构,只能遵循有效市场理论的指导,对价格的瞬时偏离进行适当的投机。然而,在一个逐渐成熟的二级市场上,价格非理性波动所出现的套利机会时间十分短暂,并且股票数量的增加和持仓品种的增加,私募基金经理通过个人盯盘的方式也将变得不适用。因为基金经理受个人体能和智力的影响,在瞬时的价格波动中,难以很快判断投资机会。因此,通过编制计算机模型和程序,并且将交易指令嵌入到这种程序中,成为私募基金管理资产的最佳方式。所不同的是,在交易指令嵌入程序时,基金经理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预期收益率和与其风险承担系数。当基金管理人对自己所管理的资金的风险偏好有完全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投资策略时,市场机制的最佳配置资源的功能才得以体现。这种方法是西方大型金融市场投资中最常见的手段之一,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和发展,其用途逐渐成熟。比如最近上市的宝钢权证,就完全可以用计算机设定的模型进行交易,其控制交易风险的能力远远高于交易员(操盘手)的瞬时决策。
这种私募基金实际上最后将演变成为比较典型的对冲基金(hedge fund)。目前国内已经有声称为对冲基金的投资机构,但是其网站显示,其设计的产品还显得偏于狭窄,难以与当前的市场状况相匹配。从事对冲投资的机构,对资产的规模不受限制,最主要的是开发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转移技术。
三、具有创投背景的私募基金可转型为风险投资基金
上个世纪末,在科教兴国战略指引下,全国各地成立了不少风险投资机构。由于当时纯粹意义的风险投资环境并不十分成熟,而股票市场火爆,不少风险投资公司将一部分投资转向二级市场的股票,有的后来变成了主要在二级市场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随着我国证券主板市场逐步完善,以及外资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投资领域的成功的示范效应,这些机构有可能重新被激起参与风险投资的兴趣。同时,由于其有参与二级市场的经验,其投资的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司的主业很有可能是其风险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而股权分置改革和证券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要求的增加,上市公司必须实实在在考虑其并购的项目能够为其经营业绩加分,而不同于过去市场中单纯的为制造题材的收购。这种条件下,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被投资项目的创业者、以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可能得到多赢局面。虽然这种模式对于风险投资公司来说有内幕交易的嫌疑,但是以现行国内的法律体系和执法空间,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上述这种投资模式,可以成为一部分有创业投资经验和背景的私募基金探讨的发展方向。
实际上,我国快速成长的中小型企业一直是风险投资机构掘金的领域。据安永公司的统计,2004年,我国完成的风险投资金额已经达到12.7亿美元,而在2002年,这个数据只有4.18亿美元。其中外资已经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比较而言,外资在项目选择和退出机制上更具有优势。比如高盛对蒙牛的投资,以及凯雷集团对携程网的投资。这样的盈利模式是我国具有风险投资经验和背景的私募基金所必须关注的。一般从事该类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具有 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通过制定合理的资产组合,从事跨市场套利。
四、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打开了空间
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个显著现象,首先是私募基金的发展速度很快,业绩令人瞩目,其模式越来越受到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的认可,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焦点。根据欧洲私募股权与创业资本协会统计,2003年欧洲私募股权的总投资额达到291亿欧元,总的融资量达到270亿欧元。普华永道世界投资报告认为,2004年私募股权投资额占GDP的份额在北美、欧洲和亚洲分别为0.97%、0.28%、0.23%。近5年来,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总量增长了一倍,达到目前的约7000亿美元的规模。此外,全球对冲基金增长迅速,1990年全球大约有390亿美元对冲基金资产,到2003年,已达到6500- 7000亿美元的资产规模,平均每年的增长速度超过25%。过去5年,美国退休基金总数约5万亿美元资产,在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以及衍生金融工具中投资的比例从2%增长到5%。著名的加州退休基金、宾西法尼亚州退休基金,以及通用电气等,都放宽了对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比例,而欧洲的许多退休基金也提高了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比例。在创业投资方面,2003年,仅欧洲管理的资产就有约18000亿美元,这些分布在36个欧洲国家,平均每个国家的风险投资资产为约500亿美元,是我国的近40倍。可见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有极大的潜力。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我国养老基金从2001年到2075年的收支缺口将达到9.15万亿元人民币。以现行的投资体制,应付如此大的开支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办法是充实账户的同时,提高投资收益率。提高投资收益率的办法之一就是将部分资产委托给表现优秀、诚实信用的私募基金管理。根据美国市场1995- 2000年间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业绩对比,表现最好的前10名的对冲基金的平均收益率达到53.6%,而表现最好的共同基金平均收益率为36%,同时表现最差的对冲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7.7%,而表现最差的共同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19.8%。对冲基金这种私募基金形式收益水平显著高于共同基金这种公募基金。我国私募基金应当认识到上述这些国际私募基金界出现的新动向,应当积极调整,主动适应,选择自己擅长的领域,摸索适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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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09:31 齐昆明 客户经理
产业引导基金通常由地市级以上政府牵头,联合金融机构发起成立,以财政资金为劣后,撬动民间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中,引导高新行业发展。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多数以股权的方式,少部分引导基金也可用债权方式投资。
从产业引导基金的结构和目的方面可以分为:
1、母基金+子基金的模式。母基金层面,很多地方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禁止财政资金作为劣后级,因此采用平行投资的架构,吸引大型金融机构参与,放大杠杆优势。
2、专项基金模式。
此模式,财政资金联合行业龙头、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单层基金架构,重点支持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企业。这种单层有限合伙形式的模式较为多见。
3、国企牵头类。
最为常见是设定优先劣后级结构化设计,杠杆比例2:1到4:1不等,甚至更高。金融机构认购优先级,国企或指定主体出资认购劣后级,为优先级资金提供一部分安全垫。平行投资基金较少出现。 -
2021-05-10 09:28 车广东 客户经理
国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1)养老基金。包括公司养老基金和公共养老基金,在欧美一些国家,养老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第一大资本供给者。
(2)母基金。母基金的投资对象是股权投资基金,其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3)大学基金会。大学基金会的资金通常由社会捐赠,其流动性需求不强,适合长期投资,是国外股权投资基金重要的以及稳定的机构投资者。
(4)大型企业。大型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①自己出资:以子公司的形式进行创业投资或并购投资业务。
②作为投资者:参与专业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5)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可作为基金投资者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成立基金,直接参与股权投资。
(6)富裕的个人或家族。富裕的个人或家族通常会将部分可投资资金配置到股权投资基金这一资产类别中。富裕的个人或家庭通常是作为基金投资者而不是管理人参与到股权投资基金中。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1)母基金。母基金通过投资不同的股权投资基金,实现多样化投资,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普通投资者也可通过母基金参与到股权投资基金当中。近年来,母基金在我国已经成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重要投资者。
(2)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母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中国最大的养老基金就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将部分资产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
(4)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
(5)工商企业。我国目前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的投资资金来源包括外国企业、注册在我国的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
(6)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主要为资产雄厚的企业家、大型企业高管、娱乐及体育明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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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09:25 齐景岳 客户经理
目前在国内活跃的股权投资机构既有在国内设立的以境内机构为出资人设立的人民币基金,也有在境外设立的以境外机构为出资人设立的外币基金。这两类股权投资机构的出资人不同,我国相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的政策与人民币不同,因此人民币基金和外币基金在投资项目选择与投资退出的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企业在选择不同投资机构的时候应了解什么应的投资机构适合自己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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