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该代理行为有效
齐晓娣 来自: 移动端 2021-04-2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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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10:50最佳答案

我国《保险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若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保险人名义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即可能发生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有效的,代理的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但委托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代理人的责任。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29 11:08 樊振生 客户经理

    A没有代理权限以B名义与C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就是C,行为了就是A。
  • 2021-04-29 11:05 赵飞虎 客户经理

    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这是残酷的现实。
    你只是代理人,不是公司的员工。
    给你签订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畴,劳动部门也管不了。
    只要你在网上有简历,保险公司就会来找你了。
    因为他们每天的任务和业务就是负责打电话给找工作的人来面试,拉来一个人,公司就给他们发钱——增员奖,人头费。
    等你去到的时候发现是保险公司。当然他们也会辩解说保险也属于金融行业等等的理由。
    不管你怎么去应聘,都叫你LASS测试,叫你交钱,叫你培训,叫你考证,向你要培训费,教唆你去考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去卖保险。
    他们不敢说底薪有多少,说一堆不实际的问题,超远的目标,
    比如说一个月如你肯听上司的安排来操作2至3千元甚至过万元都不是问题。
    就算你问他们底薪有多少他们会列些不实际的方法和你算底薪。
    他们会告诉你,例如你和一个客户签了合同,这份合同是1至2万的,那你的底薪就是1至2千。
    如果你问他们万一这个月没业绩那有没有底薪,
    他们的回答就是你不够努力,不想成功,不懂得从底层做起。
    就不敢正面回答其实没业绩是没底薪的。
    目的只有一个,变着花样拉你去当那种成天到处推销保险,自己却:
    1,没有底薪(有也是责任底薪,你要卖出多少业绩才能拿到这个责任底薪呢?给你的是拉来保单后的佣金,你还需要交个人所得和营业税);
    2,没有劳动合同(签订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畴,劳动部门也管不了);
    3,没有福利(底薪都没有,谈什么福利);
    4,没有社保(不是劳动关系,没有社保,对方会向你兜售商业保险让你出钱买);
    5,不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一个营业部,一个主任或者经理都能打着保险公司的旗号招人。所以很多人去面试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员工都会问是哪个经理叫你来的,因负责叫你来的那个经理好继续骗你的钱)。
    每天的交通费电话费拉客户搞活动的费用都要自己出,
    卖出保险给你高额提成,卖不出去一分钱不会发给你的保险代理人。
    如果这个行当真有那样的高待遇低要求,
    干嘛非要不请自来,是个人都要,还找不到人肯做,或者找到了却留不住人?
  • 2021-04-29 11:02 黄盛润 客户经理

    是的,这属于表见代理。是的,这是更有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 表见代理相关报纸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相比较而言,是比较公平。首先从表见代理本身就是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存在过一定关系,造成这种结果被代理人是有过错的,而相对善意第三人,其主观是善意的,不存在过错,因此保护其合法利益,也是合情合理的。
  • 2021-04-29 10:59 赖鹏华 客户经理

    如果给保险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会起诉代理人的。一般小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会追究的。
  • 2021-04-29 10:56 齐晓娜 客户经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2021-04-29 10:53 龙川凤 客户经理

    并不违法,因为是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一般认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代理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发放工资等情况,两者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可以参看《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 2021-04-29 10:47 赵顺铃 客户经理

    您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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