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湖北农村医疗保险的问题
齐晓强
来自:
移动端
2021-04-11 16:14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4-11 16:35最佳答案
关于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
鄂卫通〔2013〕162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的相关规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必需、合理的医疗费用。根据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实际运行情况,现就我省2013年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即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纳入我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管理的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Ⅰ型糖尿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患者,新农合基金按不低于70%比例报销后的门诊合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二、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规定的国家基本药物、省里增补非基本药物、第四版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各市(州)确定的治疗22种重大疾病必需的、合理的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三、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常规检验检查项目全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等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四、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内的耗材品种,单个或年度累计费用在市(州)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统计范围,规定标准以上部分不纳入。
五、下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1、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刑事犯罪、戒烟、戒毒、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2、各种非功能性整形、矫形与美容、不孕不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和国家、省已有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医药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非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耗材等费用。
4、超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医药费用。
5、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6、超出新农合报销规定发生的床位费,以及其他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收费。
7、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8、与治疗当次疾病无关的药品、检查、耗材等费用。
六、实施单病种定额付费、按床日付费的参合患者自付费用全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药费用范围,不受相关目录限制。
七、此大病保险报销范围规定暂行一年,今后随着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筹资标准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湖北省卫生厅
2013年4月16日
扩展阅读: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1 16:38 车广侠 客户经理
关键是要用通脉搏活络、化瘀清血方面的强效
药疏通血管,把血管壁与循环血液中的硬塞物彻
底地溶开排出体外。加快康复,防止再次梗塞。
至于医保,要一级级的办手续,若是不托人
的话难度会很大。 -
2021-04-11 16:32 赖鹏博 客户经理
你要把医院的收款收据或发票,所用药品的明细清单,合作医疗本上贴照片并盖上钢印,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户口簿原件和户主那一页的复印件和本人那一页的复印件。应该可以报15%-20%,报销的只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物的报销,要是在户口所在地可以报65%以上,你在武汉亚心做的手术,我估计没几个药品可以报销的,报也报不了多少钱?估计还不够你去来的路费。我是实话实说啊 -
2021-04-11 16:29 连保军 客户经理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1可以报销
2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镇级卫生院),100元起报,100元以内自负,超过100元的,自负30%,医保基金报销70%;二级医院(县级医院)300元起报,300元内自负,300元以上的,基金基金报销60%,自负40%;三级医院(市级医院)500元起报,500元以内自负,超过部分,自负60%,医保基金报销40%。
3一、补偿报销程序:
1、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持有关手续(凭证)到本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报账中心直接补偿报销→报账中心审核并按比例填写报销金额→审核人签字→报账中心主任签字→报销人签字。
2、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区以上及区以外的非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持有关手续(凭证)到所在镇(街)合作医疗报账中心申报补偿报销→报账中心审核并填写补偿比例、报销金额、审核人签字→报账中心主任签字→报销人签字。
。
4不要先通过赤壁市的合作医疗机构许可,只要是省内就行。 -
2021-04-11 16:26 齐春敏 客户经理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生成2008-11-04 16:34:56 来源: 关键词:湖北医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参合农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履行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廉医疗服务职责,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接受管理和经办机构、参合农民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五级。
第四条 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与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方便就医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布局合理,方便农民就医。
(二)结构合理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市(州)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及部分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民族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实行分级。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定点的省、部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市(州)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市(州)范围内有效。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级认定的省、部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部分机构作为本县(市、区)的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符合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且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不应少于300张,专科医院床位不应少于100张;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规模准入标准,由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制定控制医药费用的各项措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六)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经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审批。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牌匾。
(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乡级1万元以上,县级1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
(五)近两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主要包括医疗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医疗业务总收入、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例;门诊人次、次均费用;住院人次、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实施单病种管理及费用控制情况等。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并完成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经审查、评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行文认定。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为二年。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原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并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就诊参合农民患者身份认证及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服务、政策咨询、出院费用审核报销等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提供参合农民就诊及费用发生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及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医疗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机构的醒目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合农民及其家属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正确引导参合病人看病就医,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第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特点和作用,提倡使用中医药,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进药渠道,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药品加成率和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门诊管理
(一)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冒名就诊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上交该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管理部门,交由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的门诊处方应与非参合患者相区别。
(三)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时,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
第二十一条 住院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
(二)参合农民患者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核对参合人员身份,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的住院病历,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参合病人”标识。
(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用药目录(第二版)》、《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成药、饮片及药材名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人情方、开“搭车”药。
对参合病人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省、部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5%以内,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5%以内。
(五) 住院处方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一律使用药品的化学名或常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
(六)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实行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方便参合病人查询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参合病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住院医药费用详细清单。对于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要在出院结算清单上单独列示。定点医疗机构还要积极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
(八)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变通为可报销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九)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
(十)参合农民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只限于主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要向参合农民患者告知,如参合农民患者不同意在该院继续治疗,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
(十一)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其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奖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三条 费用结算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非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医疗文书,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或者确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参合病人医药费用审核与结算。各县(市、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患者结算出院医药费用时,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及时垫付补助资金,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的补助资金,定期汇总报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予以核拨。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有关参合农民出院患者医药费用等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力:
(一)向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询问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情况;
(二)调阅、查询参合病人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
(三)必要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封存参合病人的有关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统计报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发布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合病人的医药费用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遇到以下情况,应开展现场核查:
(一)接到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乱检查、滥用药,增加病人负担的投诉的;
(二)在审查参合病人医药费用时,发现可报医药费用比例明显低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
(三)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于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应暂停其定点资格。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书面告诫、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连续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可视其情节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当拒绝结算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将有关费用退回参合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增加参合病人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从补偿款中扣除违规费用部分。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由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套取的资金;情节恶劣的,应当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厅解释。 -
2021-04-11 16:23 连会有 客户经理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
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就可以享受报销.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当年购买,次年生效享受报销待遇,其最低档费用为20元/年/人.
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当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
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等其它材料。
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20--85%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19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19000-500《起付线》-自费药)*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扩展阅读:
-
2021-04-11 16:20 樊振生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
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就可以享受报销.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当年购买,次年生效享受报销待遇,其最低档费用为20元/年/人.
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当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
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等其它材料。
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20--85%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19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19000-500《起付线》-自费药)*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
2021-04-11 16:17 龚崇权 客户经理
(急)湖北农村医疗保险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相关百科精选
购买商业医... 商业医疗保险包括费用报销型及...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中航三星人寿”),成立于2005年5月26日,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和韩国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携手创建,注册资本金8亿元人民币,双方各出资50%,总部设于北京,是中国首家中韩合资寿险公司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