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朋友知道天津企业每年年初缴纳的200元...

哪位朋友知道天津企业每年年初缴纳的200元大病医疗保险,是出自哪个文件?文件规定由个人负担吗?
齐暑华 来自: 移动端 2021-04-09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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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05:49最佳答案

不是每年,是今年,去年还是150,每年调整一次,政府说了算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09 05:55 齐景宪 客户经理

    这个政策是全国性的,只是收费名称不是那么统一,收费金额也有小的不同。
    在天津包括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都是个人承担的。(退休人员分四个月扣除)
  • 2021-04-09 05:52 龚少菁 客户经理

    应该是当地政府规定的,或者国家有什么我们不知道的政策有这样的规定
  • 2021-04-09 05:46 齐景国 客户经理

    个人交,每年1月份交
  • 2021-04-09 05:43 齐旭明 客户经理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例:某单位有职工100人,月工资总额90000元,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 90000元*7.5%=6750元。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扩展资料:

    大额医疗保险是指为解决参保人员因大病、重病产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建立了大额医疗保险制度。

    定义:

    大额医疗保险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的1%,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每人每月按2元钱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每月缴纳的钱数各个地区不一样)。

    参考资料:

  • 2021-04-09 05:40 车庆云 客户经理

    文件我不清楚,但确实是个人负担,退休人员不需要个人负担
  • 2021-04-09 05:37 黄盛洁 客户经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时,缴费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1表;
    2、《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实表》联审01表;
    3、《职工工资收入台帐》;
    4、相关财务报表(《损益表》)。
    三.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每月八日前,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当月社会保险费。(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每月八日前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中心将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 为保证社会保险计算的准确性,减少误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保留精确到“元”,计算社会保险费金额保留精确到“分”,并据实记载。
    (四) 缴纳的险种和比例
    1、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20%,个人8%。
    2、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10%(其中1%为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个人2%。此外,职工在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趸缴当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单位统一上缴分中心。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金每年一季度前由分中心在养老金中扣缴。政府规定,凡新增人员、新参保单位,自增加当月按每人一个年度150元(2008年为150元,2013年为260元。)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大额医疗费补助金(公务员不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
    3、 失业保险:
    单位2%,个人1%。
    4、工伤保险:
    单位0.5%—2%。
    5、 生育保险:
    单位0.8%。
    上述的是文件,天津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我给你剪切你需要看的吧
    2、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10%(其中1%为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个人2%。此外,职工在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趸缴当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单位统一上缴分中心。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金每年一季度前由分中心在养老金中扣缴。政府规定,凡新增人员、新参保单位,自增加当月按每人一个年度150元(2008年为150元,2013年为260元。)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大额医疗费补助金(公务员不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
    就是这条,大额医疗是由个人担负的。单位只是负责收取后一同上缴国家的!谢谢希望可以帮助到你。给个分吧!
  • 2021-04-09 05:34 黄睿君 客户经理

    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的实施,切实保障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市,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实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二)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的规定虽已参保,但因生产经营原因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三)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的规定虽已参保,但因生产经营原因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上述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2001年月11月1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率,补足缴费年限后,可以实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第四条 建立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筹集的资金;
    (二)市和区、县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利息收入。
    第五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以本市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休人员的平均住院医疗费、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为标准并逐年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行政部门发布。
    2004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年人均800元。
    第六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资金,采取企业或主管部门自筹,市或区、县财政帮助的办法筹集。具体筹资比例为:
    (一)特殊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1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90%给予资金补助;
    (二)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3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70%给予资金补助;
    (三)比较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6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40%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 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按照筹资标准,按月或季、半年、年缴纳或补助,缴纳或补助时间为每月、季、半年、年的首月15日前。
    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的,同级财政则不予补助。
    第八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按规定筹集的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九条 困难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费的,退休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困难企业或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不能按时足额缴费或筹集的,其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保障应由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实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负责解决。
    第十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第十一条 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财政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工作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十二条 困难企业经济状况好转,经市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困难企业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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