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间玩耍时造成意外伤害,该怎样理赔

两个小学六年级学生,课间疯闹,造成一人大腿骨折,请问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应承担百分之几的责任?
齐明松 来自: 网页 2021-04-0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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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3 15:12最佳答案

学生在学校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03 15:09 齐显尼 客户经理

    1、“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学校如果尽到了告知不许打闹、老师在课间也尽到了照管义务,学校没有过错时,可以不负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告知和管理义务、对伤害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就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2)伤害的主要责任应由深长家长承担。
    2、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比例,要看学校在此事件中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的大小来确定,可以和家长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情况来确定责任比例。
  • 2021-04-03 15:06 米培燕 客户经理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2021-04-03 15:03 樊振清 客户经理

    就是,在学校学校也有责任,在说了学校期间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你应该去学校和负责人协商处理。
  • 2021-04-03 15:00 赵马元 客户经理

    两个小学六年级学生,课间疯闹,造成一人大腿骨折,请问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1)学校如果尽到了告知不许打闹、老师在课间也...
  • 2021-04-03 14:57 龙安隆 客户经理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提问的内容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2项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对于学生人身损害中学校责任的承担持有管理免责的态度。
    二、学生玩耍打闹的时间段不同,学校承担的管理义务也不同。如果学生在上课时相互打闹,导致意外受伤,致害人要负主要责任,但教师管理不严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学生在课余时间互相嬉戏、打闹造成伤害事故,如果学校老师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采取了相应措施,则不具有责任。
    如果回答能帮到您,请采纳并点赞。如能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我们可提供更为具体且有针对性的解答。欢迎您电话咨询我们的专家。
  • 2021-04-03 14:54 赖鹏华 客户经理

    应由造成意外伤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存在监管不力等过失,也应当承担责任
  • 2021-04-03 14:53 齐方洲 客户经理

    履行了相应职责,并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对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学校就有责任。

    在学校内发生意外受伤常常防不胜防,但学校不能因此不防,学校只要努力尽到监管责任,意外事件会减少到最少,即使仍有意外发生也怪不得学校,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也规定,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并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对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真实事件:

    2013年6月20日下午,鄄城某小学第三节上课铃声响了,小红像往常一样向教室跑去,在教室门口处,两名同学正在打闹,其中一名同学的腿恰好绊倒了正准备跨进教室的小红。小红当时就痛得倒地起不来了。她先被送往当地医院,后又转到菏泽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经检查,小红左臂尺、桡骨骨折,住院期间,小红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5000元。

    这一案件在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法院认定,在这起案件中,当事双方及学校都有过错,两个孩子打闹是造成小红受伤的直接原因,当然应当担责。

    而小红在奔跑中没有注意观察前面的情况,未尽到保护好自己的责任,所以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学校应对未成年的学生尽到监护管理责任,在这一案例中学校也是有责任的。

    最后判定结果是小红自己承担50%责任,学校和肇事学生承担50%。判令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校方赔偿原告1816.7元,两个肇事孩子的家庭分别赔偿原告3633.4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女生被同学打闹绊伤 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被判赔钱

    日照新闻网-学生课间玩耍从台阶上摔伤 法院判令学校担责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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