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以怀孕。...
刘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以怀孕。刘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的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1保险公司是否承保?2为什么?
黄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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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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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11:19最佳答案
1踢足球引起的伤害
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
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发生在学校内,并且是在体育课上,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故向学校提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8300元,并索赔20万元。家长认为学校对方某受伤负有责任的理由,一是体育课上踢足球,不能安排在水泥地的篮球场上进行;二是王某是一位留级生,年龄比同班学生大2岁,让年龄悬殊的同学在一起踢球,很容易使小年龄学生受伤;三是踢足球时,体育老师不在操场上指导;四是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送方某去检查;由于治疗不及时,才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学校辩称:一是踢足球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育大纲中要求的,学校也知道应该在足球场上锻炼,但由于条件有限,难以做到,这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何况许多学校都是在篮球场上踢足球的,本校十多年来一直如此,从未发生事故;二是同班同学之间相差一二岁也是正常的,不能因为王某是留级生,比其他同学大2岁,就不能与大家一起踢足球;三是体育课上老师曾反复叮嘱要注意安全,当时老师也在认真负责地指导女同学跳绳,体育老师并未疏于职守;四是学校非常关心方某,没有及时送其去医院检查,是从表面看方某眼睛红肿不明显,方某本人也讲自己视力正常,不要紧的。特别是回家后,家长也没有发现异常。
最后,学校、方某家长和王某家长三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方某治疗眼睛的8300元医疗费,学校承担50%,方某家长承担30%,王某家长承担20 %,事故得到解决
2教棒打坏学生眼睛
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节课,替代(本堂授课教师范某请事假)看堂教师王某发现学前一班学生刘某在自己座位上用手中铅笔往另一枝铅笔上搭放,即用教棒敲打刘某手中的铅笔,致使笔尖戳伤刘某左眼。当地公安局于7月16日作出伤情鉴定:比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为重伤。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7年11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正式开庭审理。在诉状中,原告刘某母亲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误工费共计177389.7元。
被告学校称,原告所述的眼睛受伤过程属实。对于原告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由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王某辩称,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节课,她发现刘某正在玩弄手中的铅笔,出于对刘某的关心,即用教棒轻轻敲打其手中的铅笔,不巧笔尖戳伤刘某左眼。现原告要求损害赔偿,我无经济能力负担。其代理人、律师认为,王某作为该小学的一名教师,他对在校学生及其他活动的管理是一种职务行为。他认为,王某在课堂上巡视,经过原告身边发现其在玩弄铅笔,采取用教棒随手轻轻敲打原告铅笔的方式进行制止,也是一种很正常的管理方法。王某在用教棒敲打原告铅笔时,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故意对原告进行伤害。即使是这种职务方式不当,进而造成原告伤害结果的产生,其责任也应该由学校法人承担。
3课外玩耍中的失明惨剧
1991年6月20日下午3时许,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万某在上厕所途中,注意到走廊过道的乒乓台上新安放了一只刚油漆过的大橱,大橱底部与乒乓台面间有一约3厘米的缝隙,同年级学生张某正用一根三合板条在缝隙中来回抽动玩耍。当万某劝阻张某不要这样玩耍,并将眼睛贴近乒乓台面看张某是否还在抽动时,张某不慎将板条插入万某右眼。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还是酿成了万某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的惨剧。
万某家长诉诸法院,要求张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医药费、营养补助等共计2.7万元,其所在学校因监护不力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调解,原、被告三方协商解决,第一被告张某的家长赔偿万某2万多元,所在学校赔偿9000元
41997年4月16日,某小学的下课休息时间,学生李某和张某在一起玩起了斗拐的游戏(一条腿盘在另一条腿上互相撞击),张某因斗不过李某,就用手将李某推倒,致使李某右大腿骨折。李某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
法院一审判决致害人张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815.5l元,所在学校因对学生未能实施有效管理,亦被判决赔偿原告损失2233.29元。
51995年11月某日早操后,某小学五年级学生进教室,班主任王老师环视教室,发现左侧的窗帘掉落了。她随口说道:“窗帘怎么掉下来啦,谁去挂好。”第一节课后,劳动委员史某(11岁)觉得这是自己的事,便叫了邻座的同学捡起掉落的窗帘,然后他从课桌上攀上窗台,试图挂好窗帘。史某人矮够不着,便一脚跨出窗外(铝合金玻璃窗),也许是窗沿较滑,又无凹口,一不小心,竟从五楼坠下,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史某脾脏破裂,肝肺严重受损,体内大量出血,虽经医院医护人员41小时抢救,输血1400CC,抢救花去5000多元,但仍未能夺回孩子的生命。一个好端端的品学兼优的“红领巾”,永远离开了自己的伙伴。学校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频繁上门赔礼道歉,但无法替代父母失去儿子的悲痛,祖父母失去孙子的寂寞。
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
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发生在学校内,并且是在体育课上,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故向学校提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8300元,并索赔20万元。家长认为学校对方某受伤负有责任的理由,一是体育课上踢足球,不能安排在水泥地的篮球场上进行;二是王某是一位留级生,年龄比同班学生大2岁,让年龄悬殊的同学在一起踢球,很容易使小年龄学生受伤;三是踢足球时,体育老师不在操场上指导;四是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送方某去检查;由于治疗不及时,才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学校辩称:一是踢足球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育大纲中要求的,学校也知道应该在足球场上锻炼,但由于条件有限,难以做到,这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何况许多学校都是在篮球场上踢足球的,本校十多年来一直如此,从未发生事故;二是同班同学之间相差一二岁也是正常的,不能因为王某是留级生,比其他同学大2岁,就不能与大家一起踢足球;三是体育课上老师曾反复叮嘱要注意安全,当时老师也在认真负责地指导女同学跳绳,体育老师并未疏于职守;四是学校非常关心方某,没有及时送其去医院检查,是从表面看方某眼睛红肿不明显,方某本人也讲自己视力正常,不要紧的。特别是回家后,家长也没有发现异常。
最后,学校、方某家长和王某家长三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方某治疗眼睛的8300元医疗费,学校承担50%,方某家长承担30%,王某家长承担20 %,事故得到解决
2教棒打坏学生眼睛
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节课,替代(本堂授课教师范某请事假)看堂教师王某发现学前一班学生刘某在自己座位上用手中铅笔往另一枝铅笔上搭放,即用教棒敲打刘某手中的铅笔,致使笔尖戳伤刘某左眼。当地公安局于7月16日作出伤情鉴定:比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为重伤。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7年11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正式开庭审理。在诉状中,原告刘某母亲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误工费共计177389.7元。
被告学校称,原告所述的眼睛受伤过程属实。对于原告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由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王某辩称,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节课,她发现刘某正在玩弄手中的铅笔,出于对刘某的关心,即用教棒轻轻敲打其手中的铅笔,不巧笔尖戳伤刘某左眼。现原告要求损害赔偿,我无经济能力负担。其代理人、律师认为,王某作为该小学的一名教师,他对在校学生及其他活动的管理是一种职务行为。他认为,王某在课堂上巡视,经过原告身边发现其在玩弄铅笔,采取用教棒随手轻轻敲打原告铅笔的方式进行制止,也是一种很正常的管理方法。王某在用教棒敲打原告铅笔时,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故意对原告进行伤害。即使是这种职务方式不当,进而造成原告伤害结果的产生,其责任也应该由学校法人承担。
3课外玩耍中的失明惨剧
1991年6月20日下午3时许,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万某在上厕所途中,注意到走廊过道的乒乓台上新安放了一只刚油漆过的大橱,大橱底部与乒乓台面间有一约3厘米的缝隙,同年级学生张某正用一根三合板条在缝隙中来回抽动玩耍。当万某劝阻张某不要这样玩耍,并将眼睛贴近乒乓台面看张某是否还在抽动时,张某不慎将板条插入万某右眼。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还是酿成了万某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的惨剧。
万某家长诉诸法院,要求张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医药费、营养补助等共计2.7万元,其所在学校因监护不力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调解,原、被告三方协商解决,第一被告张某的家长赔偿万某2万多元,所在学校赔偿9000元
41997年4月16日,某小学的下课休息时间,学生李某和张某在一起玩起了斗拐的游戏(一条腿盘在另一条腿上互相撞击),张某因斗不过李某,就用手将李某推倒,致使李某右大腿骨折。李某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
法院一审判决致害人张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815.5l元,所在学校因对学生未能实施有效管理,亦被判决赔偿原告损失2233.29元。
51995年11月某日早操后,某小学五年级学生进教室,班主任王老师环视教室,发现左侧的窗帘掉落了。她随口说道:“窗帘怎么掉下来啦,谁去挂好。”第一节课后,劳动委员史某(11岁)觉得这是自己的事,便叫了邻座的同学捡起掉落的窗帘,然后他从课桌上攀上窗台,试图挂好窗帘。史某人矮够不着,便一脚跨出窗外(铝合金玻璃窗),也许是窗沿较滑,又无凹口,一不小心,竟从五楼坠下,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史某脾脏破裂,肝肺严重受损,体内大量出血,虽经医院医护人员41小时抢救,输血1400CC,抢救花去5000多元,但仍未能夺回孩子的生命。一个好端端的品学兼优的“红领巾”,永远离开了自己的伙伴。学校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频繁上门赔礼道歉,但无法替代父母失去儿子的悲痛,祖父母失去孙子的寂寞。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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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11:25 黄益汉 客户经理
2.一篇介绍老师的外貌。应该是“老师有一张瓜子脸”,偶写成“老师有一张爪子脸”。我们语文老师差点没疯掉。
3.我和同学某某某一起骑车出门玩,他的气门芯坏了,我就把我的拔下来给他装上,我俩一起高高兴兴骑车回家了。
4.运动会100米终于开始了,同学们像一只只脱缰的野狗奔了出去。
5.解放军叔叔一个个匍匐前进,就像一条条绿色的青虫在地上蠕动。
6.“我因病故在教室里……”“我弟弟新剃了一个光头,就像少林寺的小秃驴一样……”
7.长城长啊长,真TMD的长。
8.运动场上彩旗飘。老少爷们儿扔飞镖。你一镖,我一镖。肠子肚子满天飘!
9.我小学的时候,那时的作文很习惯写好人好事。于是老是有人写捡到钱。于是,有人为了夸大自己的功绩,写在公园捡到1亿元,都是10元人民币的,厚度有一语文书(四年级的)那么厚,老师当场念出来,那同学估计是巨寒。
10.老大娘拿出四张500元的人民币。
11.“我有个同学,他长的不高也不矮,在1米76以上,1米78以下……”偶初中同学的作品……
12.经典句子,每人都写过:今天天气真好,晴空万里,天上飘着朵朵白云……
13.小学老师出半命题作文:“我的xxx”随便写人写物,结果我班同学作文题目:《我的战友邱少云》。
14.我小的时候写日记,老师规定要200字以上,当时四人一组,有小组长检查字数,我同组的一位仁兄写到“今天妈妈让我出去买菜,我问多少钱一斤,卖菜的说5分,我说:真便宜呀真便宜,真便宜呀真便宜……”组长数了数还差4个字,于是仁兄又在后面加了一句,真便宜呀。
15.我的老师长得有点胖,头大大的,眼睛大大的,鼻子大大的,连嘴巴也是大大的。……老师对人很和蔼,他戴着一付变色眼镜,就好比是一只大熊猫一样……
16.“一轮红日映朝阳……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们深知北京紧挨首都……”
17.大家还记得小学时候的《小蝌蚪找妈妈》吗?当时老师让我们模仿这个写一篇关于***作文……有个同学是这样写的: 我的妈妈雪白的肚皮,鼓鼓的眼睛……
18.以前偷看一女生作文,最寒的是:假如我以后当护士,我会像情人一样对待病人。
19.一姐妹的小侄子,用“崭新”造句,“一个崭新的植物人诞生了”……(赵本山的功劳)。
20.我来到电视机前把电视机打开了电视机!
21.这同学写道:“国强(我的一个同班男同学)坐在凳子上,大大的屁股就像地里的南瓜,衣服下面露出一大截内裤”老师在上课时读了出来,还说这同学描写得生动,下课后这同学被那同学打……
22.三年级的时候有一次是其他老师代课.要我们写一篇《我家的一角》。于是就写:我家的一角很漂亮,又圆又亮,是一只马桶。
23.在一个伸手不见五指的晚上,池塘的蝌蚪在晒太阳!
24.日记——第一天:今天我到妈妈单位玩,玩的好高兴呢。
第二天:昨天我到妈妈单位玩,玩的好高兴呢。
第三天:今天我又想起前天我到妈妈单位,玩的很高兴。
25.同学的名句:天上大雁miemie(咩咩)地飞过;圆圆的月亮像弯弓。
26.老师要求我们用“果然”这词来造句,我那同桌就写:我三个月没洗澡,身上果然臭了。
27.小学时听人说野驴跑得最快,就把一个同学比喻成“他跑起来比野驴还快”。后来老师说我不应该这么写,我还纳闷,为什么不行啊……
28.我走进了一家百货商店,啊,看来人民生活水平的确提高了,你看那位农民老大爷,左手一台电冰箱,右手一台电视机,一溜小跑。
29.《我的同学》内容大概是:有一回我病了,他风雨无阻地给我补习。那天下着倾盆大雨,又打雷,我以为他不来了,可是他竟然冒着雨来了……第二天他因发高烧死了,我永远怀念这个好朋友。
30.小学语文考卷上有一道阅读题,大意是讲一位母亲为了孩子吃尽了苦,最后去世的事。阅读后,要求学生在一年后的清明节对母亲说几句心里话。某小学生这样写道:“祝妈妈清明节快乐,福如东海,寿比南山!”。 -
2021-03-31 11:22 连亚琴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保险法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
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
以保险法为准 -
2021-03-31 11:16 龚峻梅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因为他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 -
2021-03-31 11:13 黄皖生 客户经理
你好,首先要确定刘某对赵某是否有法定义务。刘某在去游泳之前答应其姐会照看赵某,这种承诺就行成了刘某对赵某的照看义务。其次刘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该知道不会水性的小孩即使在有救水圈的情况下也会有危险但他因为自信能避免以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
2021-03-31 11:10 赵风英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她们之间不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 -
2021-03-31 11:10 赵颖轶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
2021-03-31 11:07 龚宇飞 客户经理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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