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的签名和客服签名,名字填写错误,保单...

投保单的签名和客服签名,名字填写错误,保单生效吗
边华涛 来自: 网页 2021-03-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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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3 13:24最佳答案

名字都错那保险合同就不成立了,如果他要更改就千万别给机会他更改名字,
最好的办法还是去 网点 大吵,先叫出大堂值班经理出来,当着其他人的面吵:你们这些白眼狼,幸亏把我名字搞错,不然又给你们骗到我钱,快给我吧钱退出来,不然给你上电视曝光增加下知名度,让你们的经理再换几个。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3-13 13:21 齐改红 客户经理

    可以改的,你联系一下客服,他们会教你怎么办理的。
  • 2021-03-13 13:18 黄益汉 客户经理

    代签名是违法行为,但是现在很多业务员都冒着这个风险,为了自己的利息,都代签!
    而此代签行为是无效的,合同可撤销,但是客户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要说退保,因为退保属于自愿行为,按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费法,和合同法等规定,此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代签名造成合同内容无效,应要求客服中心全额退款,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可以上诉到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并举报可投诉公司及业务员的违规行为,只有公司收到第三方介入时才更有效!
  • 2021-03-13 13:15 赵颐轩 客户经理

    您好!表面上合同发到您手中生效了,其实无效,当理赔时核查签字不符实不给理赔的而且不退保费只退现金价值,请查明是谁的责任可投诉退保费或者做签字风格变更,变回投保人签名
  • 2021-03-13 13:12 赵馥洁 客户经理

    虽然生效了,但是这份保单是无效的,所谓合同就是要双方认同签字或盖章。一方不认同,冒充签字的都是无效的,且如果的利益关系,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 2021-03-13 13:09 粱俊芳 客户经理

    在保单上签字的就是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才是有效的,不需要被保险人签字
  • 2021-03-13 13:06 符育明 客户经理

    保监会对于亲笔签名的合规要求是:未成年人必须由监护人签名确认,成年人必须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保单方可生效。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很多投保人在业务员的引导下或主动或被动的无法完全执行该项合规要求,但目前保险公司收到客户的投保申请单后对于签名真实性的审核是一项无法完成的工作,因此通用程序都是签名一旦确认(无论是否亲笔签名)都可以转入到银行扣款阶段而直接将保险费划入保险公司,从而生效保单。现在保险公司在保监会的引导下,基本都设立了保单回访体制,询问是否亲笔签名,只是现实操作当中还是会出现或多或少的人为的非合规现象,一定程度上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确实是未经本人签名而生效了保单,可以去保险公司柜面采取变更签名的方式将签名变更。
  • 2021-03-13 13:05 黄盛权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任某通过保险代理人田某为自己购买意外保险,在填写投保单时,任某让田某代为填写,填写完毕,田某嘱任某在投保人签名处签字确认,但任某忘记签字,田某也未能发觉,遂将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回公司。保险公司随后签发了保单。三个月后,任某意外死亡,其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遭拒,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投保人任某未在投保单上签字,而意外保险又包括以意外死亡为给付条件,因此保险合同无效。因此发生诉讼。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保险法第56条,正确理解这一法条,是我们分析本案的前提,于此,我们首先分析保险法第56条。第56条出现了“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字样,给人的印象是,但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被保险人都需要在投保单上签字。其实不然,第56条的适用范围限于为第三人投保的合同,例如,女儿为父亲投保,须经父亲书面签字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始得有效。保险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第三人投保后,因谋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则说明二者关系密切,至少在被保险人看来,投保人不至于加害于己。但是,在保险实务中,更常见的情形是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保险,这种情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不管保险合同给付条件是否涉及死亡,都不需要“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因为,自己不可能采取杀害自己的方式获取保险金。本案所涉正是这种情况,投保人任某为自己购买意外险,因此,不需经过自己书面同意,签字确认,保险合同自然有效。保险公司以本条为理由拒赔,实是对保险法第56条的误读。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仍然没有解决本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的保险合同究竟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要分两步来说:首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依照现行《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可见,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是要约和承诺,保险法并没有规定要约和承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理论的研究也表明,要约和承诺都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本案中,任某作为投保人,提出投保的意思表示,无须书面签字确认,也可以形成有效要约。保险公司的承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保险公司业务员同意承保,保险公司代理人同意承保,或者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等,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已经同意承保,并且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这些都充分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承诺,保险合同确定成立。有读者不免要问,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在投保书上的签字意味着什么?不签字又有何种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投保人在投保书上的签字具有双重含义:一重是,表明自己对保险人询问问题所作回答真实,不存在不实告知的情形;第二重是,表明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已作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经了解了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内容。与此相对应,如果投保人未在投保书上签字,亦产生两重法律后果,一是投保人不保证所作回答真实。但是,这对保险合同成立没有影响,因为在投保单上签字并不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二是,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并不了解,将来可以以保险人未明确说明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不用说,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对保险公司殊为不利。其次,本案的保险合同生效了吗?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就此点来说,如果保险人没有附加条件,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保险合同属于特殊合同,保险人通常会在条款中附加生效条件,这些生效条件包括: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生效、签发保险单后生效、或者特定的期限后生效。然而,通常认为,一旦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加之本案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保险事故在签发保险单后三个月后发生,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自当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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