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为什么还有设...
赵顺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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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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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18:06最佳答案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公司为员工统一参加了大病医疗费统筹,保证本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患大病时得到基本医疗,均衡企业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统筹的原则是: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大病统筹,是我国医疗保险的一种模式,由于条件所限,目前只能做到市级统筹,各地对此项制度有不同的做法,例如北京的大病统筹,上海的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但其制定都是遵循“小病分流,大病统筹”的原则,即规定一个起付线,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完全根据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而定,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比例支付。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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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18:21 赵飞蓉 客户经理
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不包含大病医疗和大病统筹,大病是另外交钱的,可以使你的报销额度增加。 -
2021-03-03 18:18 黄盛波 客户经理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采取“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基金制度。大病医疗统筹费由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的区别:
1、大病统筹只针对自然疾病,保障范围狭小,免赔责任较多。如工伤、职业病、意外事故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2、自费项目较多。大病统筹的自费项目包括:劳保医疗公费医疗规定的自费药品费用;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佳院保护费、特护费、婴儿费、空调费、急救车费、会诊费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出国探亲、考察、培训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器官移植时器官移植源所需要费用;特种检查、特种治疗费用;超过10元的床位费;试验性、科研性的药品和医疗费用。
3、大病统筹合同医院限两家,有一定的局限性。
4、后期报销费用压力较大。商业医疗保险是由个人缴纳保费,依照个人风险情况一体裁衣,自由选择的一种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承担赔偿与给付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
2021-03-03 18:15 黄皓燕 客户经理
概念不同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而大病统筹是我国医疗保险的一种模式,由于条件所限,目前只能做到市级统筹,各地对此项制度有不同的做法,其制定都是遵循“小病分流,大病统筹”的原则。
保障范围不同
大病统筹只针对自然疾病,保障范围狭小,免赔责任较多。如工伤、职业病、意外事故均不在保障范围内。而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医疗保险的承保对象,医疗费用的担负比例及承保的卫生服务项目。狭义的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医疗保险所承保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及这些项目提供的数量、形式与限制等。
缴纳费用不同
大病统筹的自费项目包括:劳保医疗公费医疗规定的自费药品费用;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佳院保护费、特护费、婴儿费、空调费、急救车费、会诊费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等等。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根据不同保险产品有差异。
办理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而大病统筹的办理是参保职工经住院系统治疗后,出院时仍符合统筹病种认定条件的,可由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统筹病种认定申请,填写《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参保患者持
《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出院记录(须加盖医院印章)、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两张一寸彩色照片,一并报送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
2021-03-03 18:12 黄盛波 客户经理
没有大病统筹这个说法了,01年开始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各地政策有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充 -
2021-03-03 18:09 连丽花 客户经理
基本医疗保险是主要报销职工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而大病统筹是指重疾(如患癌症等)需二三十万甚至更多,治疗花钱很多,一般家庭承受不了,就需要大病统筹来解决,因患重疾毕竟是少数人,但治疗费很高,这也体现了互助精神。 -
2021-03-03 18:03 符腾丹 客户经理
都包含在内的,下面是最新的宁波医保的政策文件您可以看一下。另外您可以去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里面查询以往的一些政策文件和您目前的医保信息,或者拨打12333询问当地现行政策。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甬人社发〔2013〕166号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2〕66 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调整筹资标准
市区提高部分人员的筹资标准。
1. 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为24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00元,财政补助由1300元调整为1800元;
2. 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50元调整为10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00元,财政补助由200元调整为400元;
3. 婴幼儿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调整为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300元调整为400元,财政补助500元不变。
4.中小学学生和未入学未成年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50元调整为3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财政补助由150元调整为200元;
5.大学生缴费标准不变。
各县市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调整待遇标准
1.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和和特殊病种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2.调整部分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即: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8%,个人承担32%;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3%,个人承担27%;4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8%,个人承担22%。
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上调5个百分点。
3.提高部分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将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调整后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3%。
4.市区取消门诊起付标准
市区取消原门诊起付标准100元,即: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其他医疗机构45%,其余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各县市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调整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自地方税务部门向其征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其它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射疫苗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自2012年医保年度起由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付费办法结算。
(二)政策调整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居民医保待遇政策的调整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城镇医疗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1日 -
2021-03-03 18:00 齐晓姝 客户经理
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采取“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基金制度。大病医疗统筹费由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通过建立大病医疗统筹机制,是对现有医保体制的有益完善与补充,以达到增强个人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从而调动民众参保积极性,自愿出资参加大病医疗统筹,不断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促进医保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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