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我想请问员工社会管理办法应该怎么制定呢
黄盈椿 来自: 移动端 2021-02-22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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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18:08最佳答案

以下是必须办理社保的对象: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我们公司要给公司员工办理社保和公积金,应该怎么办啊?
社会保险开户登记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首次参保时需要办理的业务:
1、准备表格,可以网上下载:《社会保险登记表》、《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在职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单位近期工资名册表一份;
4、劳动合同原件;
5、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提供一寸红底相片。(备注:申报要在15号之前办理)
二、我们是西安未央区的公司,成立一年了,现在办不会有什么处罚吧?
到你所处的区社保局咨询,说明什么原因没及时申报社保账户就可以了。
三、因为人员流动大,还有的员工个人不想交保险,只给固定的几个老员工交,行吗?
只要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必须要给员工缴纳,从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月或下月办理。不分新老员工,而且缴纳社保是对员工个人本身的保障。
四、交的基数是按什么定的?西安市的最低工资吗?
国家政策规定社保缴费基数是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基数(当员工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缴纳基数时按当地最低缴纳基数来缴纳),缴纳范围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底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所以不是西安市的最低工资。
五、详细的问题咨询你可致电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9--8762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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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2-22 18:14 龙展航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021-02-22 18:11 齐晓彦 客户经理

    一、强制要交的保险有两种: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二、养老保险是鼓励企业和员工交纳,但不是强制的。因为养老保险的性质是员工缴纳保险期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养老金,如果达不到这一条件,就只能一次性领取自己帐户里的金额(不包括公司缴纳的部分)
    三、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现在政府都没有强制企业交纳的条款,一般企业很少为员工交纳这两种保险。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
    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
    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
    ,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
    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
    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
    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1-02-22 18:05 龚小虎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溜溜球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公司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参保原则(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两年后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二)高聘员工1、凡是高薪诚聘的员工高层领导,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保险金额将按南昌市正常缴费基数收缴。■参保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B.
  • 2021-02-22 18:02 车少飞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一流飘雪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集团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2021-02-22 17:59 龙川凤 客户经理

    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定义务。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保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扩展阅读:

  • 2021-02-22 17:56 符耀精 客户经理

    第二章 员工福利保障
    第二条 员工福利分为社会保险和公司福利两类。
    第三条 社会保险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强制执行的各类社会保险、基本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公司福利包括内部福利保险和其它福利。
    第三章 社会保险及缴纳程序
    第五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立法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居住等方面,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或补偿(以货币形式体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条 社会保险的种类: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基本住房公积金等(简称“五险一金”)。
    第七条 社会保险的对象: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录用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的参加与缴费:各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应当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基本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缴费帐户的建立与转出:对新入司或离职的员工,在正常情况下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为其办妥“五险一金”缴费帐户的建立或停缴转出手续。
    第十条 缴费基数的确定:原则上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每年确定缴费基数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当地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不超过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上限,不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下限”执行。其中,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缴费比例的确定:原则上以当地政府制定的固定比例执行;如果有浮动比例的,取其下限比例或不超过分公司指导意见的相应比例作为执行标准;超出上述标准或缴费比例与分公司指导意见差异较大的应事先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缴费与扣款流程:各分支机构每月应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先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五险一金”,之后应及时准确地填报员工及变更人员“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明细台账”;其中个人缴费应在员工当月10日发放的基本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缴费对帐: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每月应及时与财务部门进行对帐,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四章 异动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程序
    第十五条 缴费帐户的转移:因工作需要离开原机构的员工,如本人提出“五险一金”转移的,应由本人填写《异地扣款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原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其办妥“五险一金”的转出或停缴手续;新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异地扣款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后也应及时为其在当地办妥新建或续缴手续。
    第十六条 缴费基数的确定:参照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缴费与扣款:对工资发放地与“五险一金”缴纳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员工,“五险一金”缴纳地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当月“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通知工资发放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其当月10日的工资中扣除,避免出现“五险一金”的漏缴或错缴等现象的发生。
    第五章 社会保险的月报管理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五险一金“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明细台账”按统一格式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新分支机构首次参加社会保险和基本住房公积金,或当整体缴费基数或个别缴费比例调整,或有浮动缴费比例时,应提前30天将拟订的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文件上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在日常工作中,应密切关注并经常收集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新政策法规,及时报告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这是我公司的员工福利管理办法,可以参考一下!
  • 2021-02-22 17:53 龙巧仙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陈新龙

    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
    欧V新能源客车事业部管理制度
    —————————————★——————————————
    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
    FTM.22702.039.0-2010
    2010年6月19日发布 |
    欧V新能源客车事业部|
    1.目的
    起草公司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公司福利制度,保障员工利益,遵从属地相关劳动用工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欧V新能源客车事业部社会保险缴纳的各项管理。
    3.引用文件
    无
    4.术语
    无
    5.职责
    5.1人力资源科是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5.1.1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的编制、修订工作;
    5.1.2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的审查、统计、汇总及最终办理工作;
    5.1.3员工增加、减员工作;
    5.1.4员工生育津贴、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报销工作;
    5.1.5驻外员工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审批工作;
    5.1.6员工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二次采集、发放工作;
    5.1.7员工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调整工作。
    5.2各部门
    5.2.1负责本部门员工社会保险信息资料的收集;
    5.2.2负责本部门员工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存折的领取发放工作;
    6.管理内容和规定
    6.1原则
    6.1.1遵守属地相关劳动用工政策的原则;
    6.1.2保障员工利益、稳定员工队伍的原则;7.27.4.9注: 附件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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