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借方和贷方的区别?该如何准确使用?

进项税转出借方和贷方的区别?该如何准确使用?
赵风英 来自: 网页 2020-09-1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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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09:49最佳答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

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已经抵扣的这部分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贷方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转出”,期末一般无余额,借方如果有余额表示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分情况举例说明: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甲生产企业对自有厂房进行改扩建,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原材料2000元,将原材料价值加上 进项

税额320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320
贷:原材料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320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车辆厂既生产非机动车,也生产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500元,购进原

材料时支付进项税额24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740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24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乙企业维修单位澡堂领用原材料30000元,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48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34800
贷: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4800

参考资料: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0-09-14 09:58 赵风莉 客户经理

    几乎不可能在借方出现进项税额转出的。
  • 2020-09-14 09:55 米增强 客户经理

    进项税额转出是在贷方。
  • 2020-09-14 09:52 黄瞩信 客户经理

    进项税额转出,应记在贷方。
  • 2020-09-14 09:46 龚岩琳 客户经理

    进项转出是在贷方的,和进项税方向刚好相反,如在借方,一般是错的
  • 2020-09-14 09:43 梅金莉 客户经理

    进项税额转出应该都在贷方,如果在借方,说明你账做错了。
  • 2020-09-14 09:40 黄盛润 客户经理

    进项税转出借方和贷方的区别:

    “进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是企业的负债,在贷方反应,税法规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缴增值税,所以计入借方。

    当企业存货发生非常损失时,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冲回,相应的要补缴增值税,所以“进项税额转出”应记入应交增值税的贷方。

    进项税转出的使用方法:

    (1)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账面成本乘以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转出。

    (2)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按支付价款乘抵扣率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据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计算转出。

    (3)若原外购货物是根据多种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可以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综合抵扣率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其中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100%。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的情况。

    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



  • 2020-09-14 09:37 连丽红 客户经理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表达不科学,准确表达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放贷方,因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生时是借方,作为增值税抵扣。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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