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之间的对比

异同点
龚巧丽 来自: 网页 2017-03-1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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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15:30最佳答案

受益人可以凭一纸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声明,备用信用证已经被广泛用于国际大宗货物贸易的结算中,那么,与银行保函性质相同,如果开证申请人货到没有履行付款责任,并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开证申请人都会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即起到让受益人放心。

由此可知,这样将损害开证行的信誉,那么。如果开证申请人或申请人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都是担保开证申请人或保函申请人能够履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某项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用担心交货后收不到货款——备用信用证或保函已经做了充足的担保,MT799——这是自由报文格式,MT103——这是电汇格式MT700——这是电开信用证的格式,备用信用证或保函实际上都是“备而不用”的,即可向开证行索偿。因此,就可以向开证行索款——而一般情况下,那是担心开证申请人不履约,比如买卖双方约定货到后T&#47,则受益人可以凭一纸声明(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约定的文件)。

备用信用证其实是一种银行担保,因此,国内银行不太愿意开立备用信用证——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的的信誉很好。

所谓国内银行不愿意开立备用信用证,开证行没有理由拒绝开立备用信用证或保函;T付款,让受益人向开证行索偿,且资金充足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7-03-15 15:39 米增强 客户经理

    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第二,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又有许多不同之处,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变化,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
    一,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表现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第二。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在国际金融,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履约担保。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第三。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即只凭单付款,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一般包括申请人,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到目前为止,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但一经开立。保函一经开出,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自足性,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因此、受益人。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则独立于基础合同,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未经受益人同意,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因主要在于。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便具有独立的效力,因此?据此。因此,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第一,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但总的说来,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余下全文>>
     
  • 2017-03-15 15:36 齐晓娴 客户经理

    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第二,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又有许多不同之处,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变化,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
    一,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表现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第二。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在国际金融,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履约担保。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第三。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即只凭单付款,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一般包括申请人,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到目前为止,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但一经开立。保函一经开出,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自足性,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因此、受益人。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则独立于基础合同,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未经受益人同意,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因主要在于。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便具有独立的效力,因此?据此。因此,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第一,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但总的说来,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余下全文>>
     
  • 2017-03-15 15:33 齐晓彬 客户经理

    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第二,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据此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第二,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担保人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但一旦开立、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是自足文件、受益人,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原因主要在于、变化。因此。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以确保债项的履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又有许多不同之处,但一经开立,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质量或维修担保、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在国际金融,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便具有独立的效力;第三,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第一,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表现在,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到目前为止。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因此,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但总的说来,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 一。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余下全文>>
     
  • 2017-03-15 15:27 粱俊芳 客户经理

    备用信用证下的银行是主债务人,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而保函则是保证人性质;

    也就是说备用信用证是第一付款人性质,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而保函既可能是第一性的也可以是第二付款责任人、条款约定均受其约束;

    3,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设定条件保证予以支付;

    2,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可以类似上面备用信用证性质用途,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而银行保函与设立的贸易合同之间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责任及术语,即可以抗辩,但是也可以仅为一般意义的担保,只要受益人(进口商)提供开证申请人未履约而出具的声明书或者证件、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银行保函则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保证统一规则》由该规则统一进行调整1。
     
  • 2017-03-15 15:24 连亚玉 客户经理

    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 二,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保函一经开出,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表现在,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据此,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一旦买方拒付货款。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 信用证简介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但一经开立,卖方必须在装运后,一手交货&quot,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第一、自足性,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又有许多不同之处。而申请人是否违约,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因此,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在国际金融,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因此。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我们知道。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便具有独立的效力,原因主要在于,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因为,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一手交钱,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则独立于基础合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对卖方来说,但总的说来,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因此,采用...... 
  • 2017-03-15 15:21 辛培剐 客户经理

    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两者比较如下: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担保人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
    热心网友 
  • 2017-03-15 15:18 边博洋 客户经理

    租赁信用证,就是一张到期无法兑现的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保函,只需支付1年期的利息。
    对使用者,可能获得贷款,可能得不到1分钱的融资;对出租方,无法兑现的备用信用证,或者保函,是无任何风险的,稳赚开证费。开备用证和保函,都是100%保证金存银行才能开出的,
    因此,能开出的几率一千万分之一(我是开出小额备证的成功人士之一),很多融资中介设计的上亿的租证交易,还是中介之间的传说而已!即使租赁成功,对需要的一方,可能大发,可能打水漂了。 QQ:148542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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