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吗?

劳动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吗?
黄睿多 来自: 移动端 2015-12-09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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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05:07最佳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建议你好好看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在去仲裁或投诉直至起诉用人单位。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5-12-09 05:04 齐春春 客户经理

    您好: 在法律上并没有”临时工“这种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方式只有两种--”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劳动合同不分长短,用人单位都必须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法条依据: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还有”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劳动合同法》 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社会保险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 2015-12-09 05:01 龚子龙 客户经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商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即一般情况下不得强迫公民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特别的规定kno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是仅次于宪法效力的法律。该法律所做的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成为商业保险的一个另外原则,这使得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成为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根据建设部有关的规定,笔者对建筑企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做如下简要说明: 一、被保险人: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仅限于建筑施工企业中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主要包括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不包括其他非危险作业以及不在施工现场作业的职工。 二、保险费的负担:由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四、保险金额: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五、投保时间: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六、保险索赔: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七、建筑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也要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的双重保障。参考资料:www.kdmoney.com
  • 2015-12-09 04:58 齐晓岚 客户经理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据我所知,是没有法律规定单位必须给巡防员买人身意外保险的。这纯属单位的自愿行为。 但是,如果在职工在履行单位的巡防员的职责时受到人身伤害的,单位是有义务承担责任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2015-12-09 04:55 章要在 客户经理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以下不同: (1)保险目的不同:工伤保险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它的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这项保险不以赢利为保险目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赢利为保险目的,即商业保险公司设立该险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2)实施对象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只要是与属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义务。 (3)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 (4)基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用人单位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并不缴纳保险费,企业可将这项保险费用列入成本。当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所需的保险待遇支出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金的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贴。 (5)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一般而言,它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仅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是依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6)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是一种商业行业。
  • 2015-12-09 04:52 黄益溢 客户经理

    1、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强制上的是社保,社保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险,不包括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2、有许多单位在购买了社保的同时,也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险,这个是单位自愿的; 3、你个人也可以自己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 2015-12-09 04:49 龚峰毅 客户经理

    法律规定劳动者只享受社会基本保险保障,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你说的人身意外险是商业保险,公司或个人购买以及是否分试用与否,要根据公司的情况自身确定。即不是公司法定义务。
  • 2015-12-09 01:01 赵颖轶 客户经理

    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按实施方式划分: 1.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投保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如,我国现开办的中小学生平安险、投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其中的险种。这些险种均采取家长或旅客自愿投保的形式,由学校或旅店代收保费,再汇总交保险公司。 2.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政府强制规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的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基于国家保险法令的效力构成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按保险对象划分: 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①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有些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如我国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带有强制性的特点。②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间较短。③投保条件相对宽松。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保险对象均没有资格**,凡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者均可作为保险对象。④保险费率低,而保障范围较大。由于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于团体投保。在我国,主要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992年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长期还本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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