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

新保险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但2006年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二者是否矛盾?是否可以理解为代理财产保险时可以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委托。
齐新洲 来自: 网页 2015-06-1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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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4:42最佳答案

您好,虽然保险营销员只能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但是通过两个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代理协议,保险营销员可以代理一家寿险公司产品和多家产险公司产品。目前保监会已批准了一些保险集团内的公司相互代理资格,即可以代为办理同一保险集团内不同产、寿险公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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