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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基数 一般指 养老保险基数 ,该基数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计算现在应当交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基数。泉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现在暂沿用2015-2016年这份说明,如有更新,小编将第一时间更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 [2002] 112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劳社 [2002] 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和缴费基数问题
1、从2003年1月1日起,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工资总额的2%调至4%,今后逐步提高到8%,并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为准,其中工资总额低于泉政 [2000] 236号文规定项目的,按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
为减轻目前统筹基金支付压力,对赡养比率(在职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之比)在2:1及其以下且在职人员年平均工资高于市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参保单位,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基数应加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即实行 双基数 收费。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取消这种做法。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3、1994年底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并按规定缴费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4、1995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于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缴费比例 ×(120-实际缴费月数)。
5、从2003年1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应在纳入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的部分,今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 ×缴费比例 ×(120-参保当月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没有按规定补缴的人员,市机关社保公司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6、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连续工龄均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市机关社保公司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计发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退职时上一年度市直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生活补助费。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原单位,其退职生活费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原单位负责发给。
7、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应以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一年,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2%。
8、2003年1月1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在职人员应从1994年6 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1994年6月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从入伍之月补起),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市机关社保公司审核后,从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之月起支付。
9、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应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并根据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老保险费。聘用制干部在1994年6 月以后的受聘期间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10、参保单位和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补缴的月数。补缴基数确定为:(1)1994年6 月前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市直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2)1994年6 月以后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本人缴费工资为补缴基数。补缴比例为:2002年12月底前按原规定比例;2003年1月1日以后按新规定比例。
三、关于提前退休和养老金支付条件的认定问题
11、符合市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前退休,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提前退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金由本单位负责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由市机关社保公司支付。
12、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中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人员实行年度报备制度,于每年元月初报市机关社保公司和有关部门备案。对达到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年龄的应及时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凡不按规定报备和及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13、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报有关部门核准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养老金由市机关社保公司支付。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14、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女工作人员,根据本人身份以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准,即女干部为55周岁(处级以上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工人为50周岁。
15、认定离退休(职)人员的出生日期,按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1990]24号文规定执行,即凡居民身份证填写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认定出生日期的依据;若居民身份证所载时间与档案记载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必须认真进行审定。
16、在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向市机关社保公司提供一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生存证明;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也应于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由我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当年生存证明。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问题
17、财政拨补经费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财政核拨经费的,从次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市财政部门按事业单位待遇支付,并终止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8、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以及在机关社保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基金转移标准为: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加上自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本息。
19、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凡于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立的有关规定,补建自1996年1月起的个人帐户。其中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帐户,以转移时当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1998年1月1日起的个人帐户,以其相应年度实际转入额建立。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五、关于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那么,养老保险该怎么补缴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读一下2016年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解读。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缴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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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四) 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三、待遇计发
(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待遇,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缴程序
符合补缴范围条件人员,按属地原则,可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一)申报
由个人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详见附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二)审核
1.经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报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再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报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五、其他
(一)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后死亡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原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其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补办。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那么,2016年哈尔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怎么样的呢?据小编了解到,哈尔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是暂沿用2015-2016年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根据当地官方发布为主!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2号)、《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14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7号)规定。
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确保职工个人账户实时、准确记载,现就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企业务必于2006年1月10日前到所属区社保局(公司)领取职工个人账户数据软盘,录入职工2005年月平均工资,并于2006年1月20日前将录入并核准后的职工个人账户数据软盘报所属区社保局(公司)。
二、以企业养老保险代码确定企业缴费基数申报的所属区域。
三、外资企业请到市社保局养老保险一科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开发区企业请到市社保局养老保险二科办理缴费基数申报。
四、企业要认真、准确、如实填报企业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数据软盘,此数据于2006年2月1日正式启用,一经核定,概不更改。
五、对于未按通知要求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2005年度企业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10%确定2006年度月应缴数额。
今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以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根据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衡量确定的,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在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300%之间的,按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高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确定缴费基数。
2008 年7月至2009年6月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中的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 1659.30元)的20%,即每月按332元缴纳。对于低收入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基数,即最低每月按200元缴纳。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基数,即每月按664元或996元缴纳。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同时,企业在为职工申报缴费时,缴费基数也将按新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今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以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根据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衡量确定的,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在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300%之间的,按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高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确定缴费基数。
2008 年7月至2009年6月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中的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 1659.30元)的20%,即每月按332元缴纳。对于低收入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基数,即最低每月按200元缴纳。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基数,即每月按664元或996元缴纳。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同时,企业在为职工申报缴费时,缴费基数也将按新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养老保险:以省社平60%-300%确定缴费基数,个人8%,单位22%
失业保险:以市社平60%-300%确定缴费基数,个人1%,单位2%
基本医疗保险:以市社平100%-300%确定缴费基数,个人2%(划入账户3.1%),单位7.5%
大病救助金:个人2.50元,单位2.50元
工伤保险:以市社平60%-300%确定缴费基数,个人0,单位0.5%
生育保险:以市社平60%-300%确定缴费基数,个人0,单位0.6%
相关说明:
1、2012年黑龙江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494元/年标准核定,月均2541.17元
2、市社平工资:根据2011年5月5日哈尔滨市统计局《关于201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告》,201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397元,月均2699.75元。2009年月均2438.42元
3、医疗保险:职工工资低于社平的,采取同比例增长的方式确定缴费基数,重新确定后的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平均值与上年社平工资基本持平
4、养老、失业、生育通过地税征收,医疗、工伤通过哈尔滨银行或第三方银行代缴
举例说明:
养老保险:个人121.98元,单位335.43元
失业保险:个人16.20元,单位32.40元
医疗保险:个人56.50元(划入账户83.69元),单位204.98元
工伤保险:个人0,单位8.10元
生育保险:个人0,单位9.72元
合计:个人191.11元,单位580.83元,总计771.94元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哈市2010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将于13日开始,比往年提前了半个月。
哈市参保企业须到所在区社保分局拷取年报数据,并于27日前到所在区分局完成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哈市将于2011年1月1日起使用2010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哈市开发区企业到香坊社保分局办理基数申报;外资企业到单位所在区社保分局办理基数申报。
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由于哈市社会平均工资上调,从今年4月起,哈市上调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据了解,2009年,哈市社会平均工资为2438.42元。由于2010年哈市社会平均工资上涨,根据社会保险基数由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的原则,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397元,月平均额为2699.75元; 2010年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935元,月平均额为2994.58元。所以,从今年4月起,哈市社会保险也依此数额确定。按照规定,从今年4月起调整缴费基数,使用期限至2012年3月。
同时,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2011年4月至5月的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差金额,在征缴2011年6月份费用时一并补收。
记者近日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近日接到多位市民电话咨询有关城居保和新农保相关问题,哈尔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针对居民最为关心的十个问题进行了统一答复。
1、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可以退出城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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