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社会资本投资人在政府采购中属于什么方式

政府招社会资本投资人在政府采购中属于什么方式
龚崇栋 来自: 移动端 2022-03-10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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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13:12最佳答案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与政府采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谈不上区别和联系。只是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的社会资本(供应商)时,是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来进行选择的,即采用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来确定最终的社会资本合作者。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3-10 13:27 连书纳 客户经理

    政府采购的流程需要结合具体的采购方式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不同,流程也是不同的。通常来说,政府采购的流程是什么?
    一、公开招标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
    3、编制招标文件;
    4、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5、发布招标公告;
    6、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
    7、组织答疑,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发布变更公告);
    8、组织召开招标会;
    9、中标公示;
    10、签发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
    11、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12、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和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13、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14、将招标文件资料经整理后统一装订编号归档。
    二、协议采购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
    3、由业主填写《政府采购定标申请联系单》选择供应商;
    4、由供应商提供报价单;
    5、根据协议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价;
    6、出具中标通知书。
    三、询价采购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
    3、制作询价单,发布招标公告;
    4、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投标中心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条件下,以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6、出具中标通知书。
    四、竞争性谈判
    1、 受理申请表;
    2、 确定采购方式;
    3、 编制招标文件;
    4、 发布招标公告;
    5、 成立谈判小组,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
    6、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7、 确定成交供应商;
    8、 出具中标通知书。
    五、单一来源采购
    1、 受理申请表;
    2、 确定采购方式;
    3、 采购人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协商;
    4、 供应商填写报价单;
    5、 确认,报监督科备案;
    6、 出具中标通知书。
    一、采购资金的确认
    (一)属于财政拨款的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室根据下达给采购单位的年度采购预算,按照拨款申办程序,由负责资金拨付和账户管理的科室于采购前将计划安排的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预算资金,单位只须在网上填报采购预算给相关业务科室批复后采购办人员即可在网上查询到,其资金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需另外追加的采购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申报,采购办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给予追加采购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追加资金,其资金的确认同上,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属于单位自筹的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划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采购计划的确认
    (一)属集中采购的项目,在采购前,各单位必须对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资金渠道、售后服务等要求进行确认(公务用车采购的还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按采购办规定的时间上报。
    (二)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不得提出具体的品牌要求。但考虑到部分项目的特殊性及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可提出1-2个推荐品牌,供市采购办参考。
    (三)属较复杂、非标准的货物,报送采购计划时应附详细的采购要求及说明。 (四)各单位一般不采购外国货物,确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应当报经市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流程
    (一)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
    (二)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三)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五)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八)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九)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十)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
    (十一)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 2022-03-10 13:24 齐晓彤 客户经理

    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

    一、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二、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五、询价

    询价采购是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六、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范围

    1、采购主体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采购资金

    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4、地域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管辖的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参考资料:

  • 2022-03-10 13:21 龚家贱 客户经理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具体数额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邀请招标。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具有特殊性,换句话说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二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一般是大型国家基础设施设备。

    四、单一来源采购。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

    询价顾名思义即采取询问供应商价格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它一般适用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扩展资料


    在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定概念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必须属于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采购(即PPP项目采购)。

    3、广义上是指利用财政(拨款、自有或融资)资金进行采购,对采购主体以及对采购对象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是否达到限额标准均无要求,或是利用社会资本进行PPP项目采购。

    4、在狭义上是指对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政府采购

  • 2022-03-10 13:18 齐晓峰 客户经理

    最简单而且最标准的区分方式,应该看政府对你这个项目的审批方式。如果采用审批制的,是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如采用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则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


    扩展资料:
    招标中如何区分政府投资与非政府投资?什么情况下的非政府投资属于国家投资项目

    一、政府投资:在任何社会中,社会总投资都是由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两大部分构成的。 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投入资金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作为特殊的投资主体,为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利用财政支出对特定部门进行的投资活动。

    政府投资项目具有与一般项目不同的工程管理模式,包括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能适合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廉政的四大控制目标的管理制度。但是在我国由于改革滞后,我们对不同投资主体的工程项目仍套用同一管理模式,没有实现分类管理,其结果一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够严格、规范,失之过宽;另一方面对非政府投资项目有管得过宽、过细,行政干预过多。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总的特点是“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制度不完善,投资、工期、质量、廉政四大控制目标存在大量问题”。
    具体表现在:
    首先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较多,呈多元化现状。即国家计划与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与概算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专业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审计机关负责建设资金审计,重点检查各地政府及计划与改革、财政等投资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是否按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使用资金,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由此一方面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往往行政手段过多,权利过于集中,决策等基本依靠行政长官意志,缺乏科学性、系统性、连续性;另一方面引起项目的业主地位不能确立,这样一旦业主地位虚位,政府职能部门就既是法规和市场的管理者,又是市场主体,即担当了业主角色,从而导致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造成“角色错位”。同时由于资金使用单位即建设单位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业性很强的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如交通、水利、铁道部门,它们往往长年有建设项目,但因为专业性且自上而下成一系统,外部很难有效监督管理,经常出现“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

    二、另一类大多是“一次性业主”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如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它们由于缺少工程建设的专业经验,致使许多业主行为不规范,出现工程质量低劣(“豆腐渣工程”)、腐败滋生、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
    其次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起适应政府投资项目特点的投资控制与风险约束机制、监督机制、考核惩罚机制等制度,致使在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廉政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没有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上由行政长官说了算而使项目决策缺乏的科学性和民主化,经常导致项目盲目仓促上马而成为“三边”工程并浪费大量的国有资金,从而出现投资近十亿的机场最后沦落为草场的怪现象;由于没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和约束制度,建设单位往往有无限增加投资的倾向,导致非盈利性政府投资项目往往成为“钓鱼”工程、“三超”工程(估算超概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由于没有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均不能有效监督工程质量和工程主管人员的廉政,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成为“豆腐渣工程”、“短命工程”、“腐败工程”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没有完善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工程咨询、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均没有明确的责任范围,导致各地“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花架子、无效益工程”林林总总,劳民伤财。
    三、从我国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现状和腐败特点看,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反腐的落脚点是对项目管理模式的改革和体制创新,参照国外成功管理模式,重点针对可能出现腐败和曾经出现腐败的关键环节进行组织构建,将决策、监管、执行三者分离的权力制衡原理运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运行的各个环节,努力追求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的最佳平衡,通过建立一整套比较完备、系统、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来防范政府投资项目中腐败行为的产生。
  • 2022-03-10 13:15 齐明柱 客户经理

    最简单而且最标准的区分方式,应该看政府对你这个项目的审批方式。如果采用审批制的,是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如采用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则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
  • 2022-03-10 13:09 龚安静 客户经理

    资金来源来区分 政府的投资行为拨款通过财政部或者地方财政厅,非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或贷款。
    一般财政拨款的为政府投资行为,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招标 非政府投资采用招标形式分两种,一种看资金来源是否属于国有资金,还是私人投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2022-03-10 13:08 黄相柏 客户经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六条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八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九条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四)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五)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六)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二)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列明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强制担保要求。社会资本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合作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的服务收入额。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第二十一条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
    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四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二十七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一)合同修订。
    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待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三)争议解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二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三十四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指南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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