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

判断题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但是不能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等情况。银行从业资格公共基础
齐晓彤 来自: 移动端 2022-02-2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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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11:05最佳答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从业基本准则
第四条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第三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第十条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第二十条 [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 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 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第四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第五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第三十条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六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第四十条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七章 银行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第四十三条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第四十八条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2-25 11:15 齐晓彬 客户经理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交易的确认有规定。要求如下: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扩展资料: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

  • 2022-02-25 11:12 赵骆伟 客户经理

        一、银行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大多仅局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有限的资料,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方面有深入的了解和认识,进而很难按照“一法四规”中所要求的获取到“完整的客户信息”,从某种角度来讲 “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往往成为一纸空文,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二、反洗钱工作虽被提为日常工作的重心,但由于网点前台工作人员紧张,反洗钱岗位人员均是兼职。而银行自身日常事务繁忙,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往往留于意识形态之中,加强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尽管有心但明显有力不从心。
        三、银行对客户的宣传力度也不够,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在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户时难以获得客户认同,客户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有自由支配权,凭什么要受你银行的约束,而企业则认为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银行也不能随便干涉。
        四、网银业务、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大额资金转账均由客户自主操作,对金融机构而言无法对其身份信息、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客户尽职调查存在盲点。
  • 2022-02-25 11:12 赵马元 客户经理

    1、查询人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核查客户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若有,即否;
    2、查询公安部身份系统,核实借款人身份信息是否真实;
    3、实地调查,核查借款人借款用途真实性,抵押物是否足值有效;
    4、电话查询等方式了解借款人工作单位,任职情况,通过审核借款人提供的单位收入证明,税单证明,社保等材料来核实借款人的收入及资产实力;
    5、合理测算借款人银行全部负债及其他支出,核实借款人家庭正常生活开支等情况,准确计算出借款人家庭收支比,确定借款人的负债承受能力。
  • 2022-02-25 11:09 龙宇飞 客户经理

    "主要包含,查询人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核查客户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查询公安部身份系统,核实借款人身份信息是否真实。
    实地调查,核查借款用途真实性,抵押物是否足值有效。
    电话查询了解借款人工作单位,任职情况,税单证明,社保等材料来核实借款人的收入与资产实力。

    拓展资料:
    尽职调查是信贷业务中的重要环节,需要通过对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对比、分析,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控意见,从源头上降低贷款逾期的风险。基本准备工作的内容包括:搜集客户资料,列出调查重点,填写调查提纲,预约客户。
    对客户尽职调查时的基本原则:双人调查原则,双人调查原则又被称为AB角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A角),协办(B角)两名信贷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实地查看原则,实地查看是指信贷经理应深入现场,对客户,企业,家庭,抵押物及保证人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确保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真实反映原则,主办,协办两名信贷经理应实事求是地反映自己在尽职调查中所了解到的情况,做到不回避任何一个风险点。交叉验证原则,交叉验证是指在尽职调查中,信贷经理通过不同途径对同一信息进行确认,看客户口头提供的信息是否与书面信息以及实际状况相一致,判断其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尽职调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客户的各类资料单据,如财务报表,进货单据,销货单据,物流单据,客户订货单,对账单,水电费单等。

    并一一进行核实,必要时可采取交叉验证法。

    将这些书面材料进行相互对照,与客户口头提供的信息进行对比,判断它们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银行与个人客户除了初次建立业务关系须进行尽职调查外。

    建立业务关系后的持续尽职调查,不仅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更是人民银行现场检查重点和处罚常见原因。"
  • 2022-02-25 11:09 辛培军 客户经理

    1、查询人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核查客户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查询公安部身份系统,核实借款人身份信息是否真实;
    3、实地调查,核查借款人借款用途真实性,抵押物是否足值有效;
    4、电话查询等方式了解借款人工作单位,任职情况,通过审核借款人提供的单位收入证明,税单证明,社保等材料来核实借款人的收入及资产实力;
    5、合理测算借款人银行全部负债及其他支出,核实借款人家庭正常生活开支等情况,准确计算出借款人家庭收支比,确定借款人的负债承受能力。
    尽职调查是信贷业务中的重要环节,需要通过对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对比、分析,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控意见,从源头上降低贷款逾期的风险。
    准备工作的内容包括:搜集客户资料、列出调查重点、填写调查提纲、预约客户。
    对客户尽职调查时的基本原则:
    1、双人调查原则:双人调查原则又被称为AB角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A角)、协办(B角)两名信贷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2、实地查看原则:实地查看是指信贷经理应深入现场,对客户、企业、家庭、抵押物及保证人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真实反映原则:主办、协办两名信贷经理应实事求是地反映自己在尽职调查中所了解到的情况,做到不回避任何一个风险点。
    4、交叉验证原则:交叉验证是指在尽职调查中,信贷经理通过不同途径对同一信息进行确认,看客户口头提供的信息是否与书面信息以及实际状况相一致,判断其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尽职调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客户的各类资料单据,如财务报表、进货单据、销货单据、物流单据、客户订货单、对账单、水电费单等,并一一进行核实,必要时可采取交叉验证法,将这些书面材料进行相互对照、与客户口头提供的信息进行对比,判断它们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 2022-02-25 11:06 齐方洲 客户经理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第十条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第二十条 [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 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 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当前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人员同事
    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九条 [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第四十条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四十三条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第四十七条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第四十八条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2022-02-25 11:06 龚家贱 客户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行为守则见参考资料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本守则是指导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正确做事的基本准则。高管人员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准则,并帮助员工理解和适用本守则。全体员工应从我做起,从本岗位做起,自觉践行守则的要求。员工对本守则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向本行高管人员或合规管理部门咨询,高管人员和合规管理部门有责任予以解释或答复。
    总 则
    爱岗敬业
    中国农业银行是一家网点网络多、客户基础广泛、城乡市场综合经营的大型商业银行。员工应热爱农行事业和岗位工作,爱护农业银行声誉,维护农业银行的形象和利益;不说有损农业银行声誉、形象的话,不做有损农业银行声誉、形象的事。
    员工应有职业自豪感,珍惜银行工作岗位,把个人职业生涯与银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忠于职守,争先创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敷衍塞责。
    诚实守信
    员工的诚信是农业银行声誉的基石。员工无论何时何地,都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个人品行正直。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员工应确保经办或提供的工作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毁坏原始记录和档案资料。
    员工应如实向上级汇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员工提供的个人资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及时更新,不得隐瞒、欺骗。
    勤勉尽职
    勤勉尽职是员工发展和进步的基本途径。员工应当恪守制度要求和办事程序,勤奋努力,严谨审慎,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主动加强学习,坚持专业水准,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科学管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不得相互扯皮、推卸岗位责任;不得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超越本人的职权范围处理公务。
    岗位变动或调离时,要按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严禁任何失职、渎职和消极不作为的行为。
    依法合规
    员工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合规风险。员工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了解岗位合规要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坚持以最高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违规为代价追求利益。
    分 则
    保密义务
    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妥善保护客户信息资料和交易信息档案。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严禁任何员工以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信息资料谋取私利。
    未经授权,不得以单位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和发布银行经营管理信息。
    利益冲突
    主动避免个人与农业银行利益可能发生冲突的各种行为。
    对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关联方的授信、资金交易、资产处置、集中采购、基建装修、干部选拔任免等经营管理活动自行回避。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关联方的投资、经营、交易等活动提供方便,谋取不当利益。
    未经农业银行许可,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员工从事的活动与农业银行有或可能有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其上级报告,在预先请示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员工若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向银行内部合规管理部门寻求专业支持。
    客户关系
    尊重客户,以诚信、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获取客户信任,保障农业银行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应当做到了解客户,并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不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客户。
    严格遵循岗位职责划分、业务操作和风险隔离要求,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
    积极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公平竞争
    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得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恶意中伤、诋毁竞争对手。
    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不得给予客户、合作伙伴、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当利益。
    与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业务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建立正当的业务往来关系。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不当利益。
    廉洁自律
    严格遵守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以外的礼品。不得参加用公款消费的高档娱乐活动。
    上下级行之间不得采取宴请、送礼等方式进行内部公关。
    员工在系统内开会、出差等公务活动应食宿从简,禁止酗酒和铺张浪费。
    同事关系
    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坦诚相待。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权利。不得冒犯骚扰、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或泄露他人隐私。
    员工之间应当协作互助,营造和谐融洽、团结进取的工作氛围。
    领导要尊重、关心下属,为下属做出表率;下属应当尊敬、维护领导,有效执行上级指令。
    员工应当积极为同事开展跨岗位工作提供所需协助和配合,服从工作调遣和岗位变动。
    日常办公
    遵守岗位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休假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应及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或业务的开展。
    做好办公、营业场所的安全卫生,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有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疫工作。发现各类安全、公共卫生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和妥善处理事故隐患。
    勤俭节约,爱护农业银行财产。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农业银行财物,不得私用、挪用、侵占、损害、浪费。
    职业形象
    在公共场合应当做到言谈举止文明稳重、着装仪表整洁大方,个人形象要与职业身份、工作岗位和环境要求相称。
    员工要培养自身健康文明,格调高雅的生活情趣,积极参加有益身心的文体活动,保持旺盛的精力投入工作。
    严禁员工从事赌博活动。
    监督举报
    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的合规检查。员工有权向上级或纪律监察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所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但不得滥用举报权利,不得诬告诋毁他人。对举报行为,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员工有权拒绝执行上级的违规指令,并越级报告有关监督部门。
    附 则
    员工若违反本守则的内容,将按照员工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2000年2月17日农银发[2000]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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