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二套房个人所得税问题?沈阳地区

我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为单位的“房改房”,最近想出售此套住房,请问需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于“房改房”,有没有优惠政策。还有就是我了解到,出售二套房的个税为成交价原值20,或者成交价的1,那就我个人情况,成交价18万,原值10万,差额8万201.6万,如果按成交价18万11800元。差别很大。请问到底应该怎样计算?谢谢
龚子龙 来自: 移动端 2022-02-23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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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8:18最佳答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所出售的二手房若不满足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通常是以差价计算,税率为20%。计算方法为:二手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二手房的转让交易总额-房产原来的登记价格-相关的合理费用)x20%。其中相关的合理费用指的是: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2-23 18:24 粱俊薇 客户经理

    我昨天刚办理一个房屋的交易,这个我明白,我来告诉你吧!
    先问问个税卖家说让你交么?
    如果是的话那你就得交了,羊毛出在羊身上,就算他说不用你交了提高房价一样,除非你不打算买了。
    理论上说个税是卖方人应该缴纳的费用。
    税法有2种缴纳方法,一种是你说的全额的1%,一种是差额的20%,确实相差很多,我那套房子按照1%就3000多,按照20%就1万3.
    你想按照1%,除非你买的房子是房改房,因为我今天特意去房地产大厦的税务哪里问的,只有房改房或者那种没有办法确认最开始这套房子的费用的时候才使用1%,举个例子就是历史遗留的房子没法衡量以前的价格,如果是那种商品房,抱歉了,人家房产局让你查档,你还得花钱查档,查完以后之前房地产开发商卖给卖家的价格就查出来了,这一查出来,你这房子不就是能确认最开始的价格了么,那么你就没法使用1%那个办法了。
    说白了就是只要是商品房那么就得按照20%收。只有房改房才能按照1%收。
    有啥问题给我留言吧,我正办理这个呢,昨天过户,今天缴税的。
  • 2022-02-23 18:21 辛培勇 客户经理

    一,沈阳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需要交纳:
    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
    3、契税评估额1%-3%(90平内首次1%,90平—144平1.5%,144平外3%),买方;
    4、所得税1%,卖方;
    5、交易费6/平方,买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
    7、其他营业税5.55%(五年内缴纳差额)卖方、合同印花税等暂免
  • 2022-02-23 18:21 黄睿刚 客户经理

    一、“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

    1、查验征收: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原值-契税-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

    2、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

    二、举例说明

    假设一套100万购入的房产,现在以200万的价格出售,按照查验征收的话,计税价格为200万,原值为100万,契税为1万(假设购入时税率为1%),相关税费(主要为营业税)是11.2万元;

    合理费用为装修费(15万,能提供发票)、手续费、公证费合计5000元,那么其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100-1-11.2-15-0.5)×20%=14.5万,并非是买卖价差的20%即20万元。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3、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当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将被视作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参考资料来源:

  • 2022-02-23 18:18 米国超 客户经理

    二套房卖掉一套,需要缴纳全额房价1%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扩展资料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参考资料来源:

  • 2022-02-23 18:15 黄益溢 客户经理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因此,在你们这个交易当中,不用交营业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2、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也就是说:应交个人所得税=(实际成交价格 - 房屋原值 -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0%
    关于对房改房的房屋原值等细节的规定,你可以再详细看一看该文。
    3、在实际操作中,税局对于二手房交易大多是核定税率征收的,因为这样简单省事。以广州2008年为例,是直接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计算个人所得税,比如成交价为24万,则要交2400元个人所得税。
  • 2022-02-23 18:12 边厚敏 客户经理

    需要交。只要是二套房就交。 超过五年不需交营业税。但个人所得税必须交。沈阳的卖方大部分都不交。要求买方交。我最近在考虑买二手房的事。政策研究的较明白。除非卖方在一年内买一套又卖一套。可以抵税。
  • 2022-02-23 18:12 龚峻梅 客户经理

    二手房贷款,必须要评估报告。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按评估价格的60%贷款。这个可以让评估公司多估一些。
    所得税,按下文三,原发票丢了,按成交价的1%缴纳所得税。但下文一认为价格低了,税务部门可以调高所得税基数。成交价以交易发票为准,不看评估报告。
    你可以花钱找个中介,他可以帮助你省不少钱,还少跑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按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办理。�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一是要持续、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二是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作用,促使其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三是严格执行住房交易所得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四是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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