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黄相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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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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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0:23最佳答案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下: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 连缴三个月可提。
房屋类: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2、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 租房自住月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关联的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
3、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4、当年度月还款凭证(须有最新贷款余额、剩余期限等贷款信息,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5、借款借据或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借款合同里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等贷款信息齐全的可不提供)。
6、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提取流程如下:
1、携带提取材料,前往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 的,经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
3、在管理部门申请签定《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转提取委托协议书》,签约时,本人须到场。
4、成功签约后,提取信息不发生变化的,按约定每一周年进行自动转扣。
扩展资料: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公积金提取可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办理公积金提取,需提前到指定银行申领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的公积金将直接转入联名卡储蓄账户中。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参考资料: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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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0:34 车广义 客户经理
提取公积金的一般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中心财务科办理支付。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手续流程:
一.购房公积金提取
1、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
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 一次性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由单位财务或劳资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打印上一年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对账单(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本月)并请银行盖章
(4)若用存折还贷款,须提供还款存折及存折复印件一份;若用银行卡还贷款,须提供由银行柜台打出的最近一年的银行卡明细一份
(5)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签《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若夫妻双方都提取,夫妻双方签字摁手印,并在开户银行账户上填写完整,直接打到个人账户里)
注:职工本人需到场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公积金汇入个人还款帐户)
三. 大修住房公积金提取:
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四. 自建住房公积金提取:
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建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五.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公积金提取: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六. 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七.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
1、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八. 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公积金提取
1、《突发事件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
2、所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3、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
a、医院的诊断证明;b、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c、其他重大疾病还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d、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7、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
a、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b、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c、家庭收入证明。
八. 进城务工人员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扩展资料:
公积金的提取类型:
1.公积金提取约定提取
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关申请。
按照申请时填写的约定时间,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中。
2.公积金提取部分提取
公积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办公积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提取额为账户总金额减10元。
3.公积金提取销户提取
1、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办理
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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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0:26 齐晓娥 客户经理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缴单位办理。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
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
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
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公积金提取可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1、约定提取
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
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关申请,按照申请时填写的约定时间,由公积金管
理中心按时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中。
2、部分提取
公积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办公积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
提取额为账户总金额减10元。
3、销户提取
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
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
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
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
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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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0:20 黄睿多 客户经理
提取条件
最新消息: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 连缴三个月可提
房屋类: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2、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 租房自住月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XX市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关联的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
3、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4、当年度月还款凭证(须有最新贷款余额、剩余期限等贷款信息,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5、借款借据或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借款合同里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等贷款信息齐全的可不提供)。
6、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提取流程
1、携带提取材料,前往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 的,经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
3、在管理部门申请签定《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转提取委托协议书》,签约时,本人须到场。
4、成功签约后,提取信息不发生变化的,按约定每一周年进行自动转扣。
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计算方式说明:
1、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联名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合计其提取额度。
2、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家庭成员或婚前婚后情形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簿等证明材料。
3、首次提取与提前还贷提取的金额与额度的差额,其后可以追溯,两种情形分别只能追溯计算一次(该房已出售的不能追溯)。(注:由于新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的原因,此项业务开展时间另行通知)
提取时间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3、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房在一年内凭该套房最多只能提取一次。
4、自动划转提取时间间隔:每人每一周年一次,系统每天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账户进行自动划转提取处理。 -
2022-02-23 10:17 管火金 客户经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
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等待通知: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办理提取手续:
审核通过,携相关材料到对应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2015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费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通知明确了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同时通知还就提取额度,租房提取的条件,提取审核效率等问题作出了更多规范与说明。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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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0:14 齐景岳 客户经理
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提供材料 单位经办人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登记时,在提供提取相关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供由职工本人签字、由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为无碳复写格式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单位留存。约定提取程序 (1)单位经办人持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及提取的相关材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首次办理提取手续,并同时办理约定提取的,需提供提取业务和约定提取业务的相关材料,管理部前台应先审核提取材料并录入提取记录单,再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非首次办理提取手续,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上限的,管理部前台核实系统中的提取记录单后,直接进行约定提取登记。 (2)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材料及预留印鉴后,将约定提取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原则上以系统计算出的首次约定提取日做为首次划款的日期。 (3)业务确认后,管理部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一式两份,加盖管理部业务章,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单位经办人转交职工个人,一份由管理部与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一并留存。 -
2022-02-23 10:11 车巧怡 客户经理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功能,促进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工资性、义务性、互助性、保障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在职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有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七条 本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和运作,银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管委会”)是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经州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推荐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一)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管理和保值增值;
(八)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精简、效能和方便服务缴存职工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州内各县(市)设立管理部。管理部为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以下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起统称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其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责,执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核算。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经管委会确定的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州级财政,由州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州级同类事业单位的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缴存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登记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每个缴存职工只能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公地址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手续。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原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办理缴存登记的同时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原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为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职工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州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黔南州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八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比例对等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不高于工资总额的12%。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规定支出渠道同时缴存。
单位应当于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份和职工缴存部份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的信息变更、注销、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
第二十五条 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计息年度、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从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后的当年汇缴基数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必须在每年7月31日前将《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变更表》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并将审核批准后的相关数据作为下一个汇缴年度计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本息;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
(四)补交房改房土地收益金;
(五)退休;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3. 非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关系的;
4. 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含1年)以上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七)职工工作调离本州,且新的工作单位一年(含一年)后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
(八)职工出国(境)定居;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依照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以使用时,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补充,但夫妻双方应同时办理提取手续,且双方提取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依照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依照本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交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凭提取材料和单位签署意见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不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说明不准予提取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不得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时,应当首先保证有足额的资金用于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履行正常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位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用于借款人家庭自住的住房;
(二)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已用于支付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首付款;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告知其理由及依据。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低存低贷、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运营。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州人民政府和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管委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通过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职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对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资金按季结算,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送交结算清单。
第四十条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捷有效的查询服务。
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度结息日后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索取对账单,并向职工公布。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职工有权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虚假资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追回套取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金融机构以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及时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实施办法,报经管委会审议批准后,由管委会公布施行。
第五十条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黔南州人民政府2003年10月24日印发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2022-02-23 10:08 赵顺轩 客户经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的管理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划转或支付手续。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本息;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
(四)补交房改房土地收益金;
(五)退休;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3. 非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关系的;
4. 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含1年)以上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七)职工工作调离本州,且新的工作单位一年(含一年)后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
(八)职工出国(境)定居;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以使用时,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补充,但夫妻双方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且双方提取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交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交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划转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手续,必须在清偿完毕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能办理剩余金额的销户手续。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提取金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当时没有未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金额为申请支取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百位数存储余额。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同时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首付款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比例后,可申请支取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6月30日止的存储余额作为追加购房款。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在办妥购房手续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可以在取得准建手续后的两年内申请支取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造价的60%。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提取金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当先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再提取其配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因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可在其正常还款1个月后,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为上一年度6月30日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三)需要提前部分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一年度6月30日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提前偿还部分的住房贷款本金。
需要提前全部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截止申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剩余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已经将住房贷款全部偿还并办理完毕相关还款手续的,不得以偿还该笔贷款为由申请或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当年房租总额超过其家庭收入10%以上部分,即:
提取额=年住房租金总额-年家庭收入×10%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补交房改房的土地收益金总额。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大额度只能提取到个人账户内的百位数整数,其余金额必须保留在其个人账户内。经批准提取规定的存储余额后,应当继续按照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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