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类问题

商业银行分类,如何区分四大银行和其他银行?
赵飞虹 来自: 移动端 2022-02-18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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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12:49最佳答案

在中国,银行有多种分类方法,一般大而化之的分类方法是把银行按如下方法分类:
1是中国人民银行,它是中央银行,起管理作用.
2是政策性银行,如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一般 办理政策性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3是商业银行,又可分为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如广东发展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如武汉市商业银行,才上市的南京银行,这三种银行的区别正在缩小

4是外资银行,银行一般办理存款业务,中间业务,贷款业务等
外资银行有很多,比较著名的有花旗银行,汇丰银行,
外资银行现在一般 都在一线城市设立,它的业务与国内银行有很大不同,现在已逐步放开它的业务范围。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2-18 12:58 米增强 客户经理

    分类
    1.中央银行:如,中国人民银行(ThePeople'sBankofChina,PBC)、美联储、英格兰银行。
    2.监管机构: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BankingRegulatoryCommission,CBRC),简称银监会。
    3.自律组织:如,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BankingAssociation,CBA)。
    4.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5家(工、农、建、中、交)、全国性股份制中小型商业银行12家(招商、浦发、中信、民生、兴业、平安、光大、华夏、广发、浙商、渤海、恒丰)、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 2022-02-18 12:55 黄皖疆 客户经理

    通俗地说,主要有以下几类:
    1、央行——人民银行,是管理银行的,也跟咱老百姓没关系
    2、政策性银行——略,基本上跟咱老百姓没关系,不办理老百姓的业务
    3、国有商业银行——工、建、农、中四家,这些商业银行是国家控股的
    4、普通商业银行——交通、中信、光大、华夏、招商、兴业、民生等等
    5、信用社——农村的银行(以前的城市信用社全部改为城市商业银行了)
    6、邮政储蓄——不了解,好像不止储蓄业务一项
    关于银行卡的问题,只要是银联系统的,可以通用,但好像只能在ATM机上使用,本行柜台业务一般指针对本行卡进行,但你往别的银行卡上汇钱是可以的,譬如你可以到工行汇款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东方卡,另外,不同银行的银行卡的业务性收费是不同的,具体要咨询各大银行
  • 2022-02-18 12:52 龙展航 客户经理

    我国目前存在的银行种类及其在监管上的区别
    透视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大体有如下的机构划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就是银行,而银行又有着各种不同的分类形式。各个种类银行在权利能力、资金注入条件及方式、注册资本、设立程序、管理层等方面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本文试就目前国内存在的各类银行在监管层面的区别作一详细划分。在区分其监管规范之前,让我们先来厘清本文的各类主体,即各类银行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2001年国务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即所谓的外资独资银行;(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3)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即合资银行。总体而言,我国外资银行的形式包括外资独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和代表处等,在金融统计时,外资独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往往合称营业性外资银行,代表处则被单列为非营业性外资银行,而后者在本文中不作讨论。
    其次,根据银监会2003年12月8日发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外资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银行持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中资银行按外资银行类型中的中外合资银行监管;外资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银行持股得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中资银行按中资商业银行监管。当然,在具体的监管规范上会有所区别,下文详述。
    最后,此处中资银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商业银行。
    一、 我国对各类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区别
    1、注册资本金与总资产要求
    在注册资本金上,《管理条例》第五条要求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与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总行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无偿拨给不少于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在总资产方面,《管理条例》要求,若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其申请者提出准入申请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100亿美元;若设立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100亿美元;若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其申请者在提出准入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上述规定特别是对申请准入者资产实力的要求是不同于中资银行的设立标准①的,这反映了中国对外资银行审慎的监管态度。为了确保引进高质量的外国资本,保证本国银行业的稳定和本国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对外资银行设定较高的总资产和注册资本金标准,可以达到甄别取舍的作用,即吸纳资力雄厚、规模较大的跨国银行进入中国,而将资力较弱、规模较小的跨国银行排斥在外。
    2、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要求
    《管理条例》第六、七、八条规定了外资银行的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要求: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应同意其申请,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设立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针对我国目前市场准入形式中外国银行分行居多的特点,母国监管的履行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东道国对境内分行的监管仅能保证该国分行的局部安全,而母国对总行的监管程度则直接关系到其全球分行系统的全局性安全,因此,我国监管当局在考虑是否让外资银行准入时,将母国对外国银行的监管状况作为一个重要的准入条件。
    3、适格管理层要求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第四章《任职资格管理》中明确地提出了对外资银行准入的适格管理层要求。
    《实施细则》授权监管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具体要求。正面条件包括:(1) 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2)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3) 无不良记录。反面条件则指不得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 有犯罪记录的;(2) 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3) 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企业、公司的破产、重大违规、被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五年的;(4) 过去五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综观上述规定,我国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的要求或限制相较中资商业银行高管任职资格②可谓处心积虑,这可以从制度上保障管理层的公平有效运作,优化银行内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保证符合安全稳健经营标准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
    4、代表处前置要求
    《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者,必须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设立合资银行的外国合资者,必须在中国境内已经设有代表机构。笔者认为,代表处前置要求不仅仅是一项程序要求,而且具有深远的实际用意。首先,代表处前置要求有助于中国监管机关了解申请者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增强对准入申请实质审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要求外资银行在准入前设立代表处,可以使外资银行对陌生的中国市场有所了解,作好准入后应对风险的充分准备,从而加快外资银行适应中国市场的进度,减少经营风险,实现外资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最后,在外资银行大量申请准入的情况下,对申请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者规定必须已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实际上是创设一种变相的"缓冲期",以减小同一时段跨国银行大举进入对我国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的冲击,同时也为民族银行业的发展赢得宝贵的喘息之机。
    5、其它审慎性条件
    在2002年《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交由监管机构个案审查的其它审慎性条件:(1)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2) 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3)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4) 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5) 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这些条件从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强化了对外资银行的准入要求,也使我国监管当局在审核外资银行准入申请时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和灵活性。
    二、 我国各类银行业务准入(权利能力)方面的区别
    我国现有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明显区分为中资银行准入和外资银行准入两块,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奉行金融业适度开放政策的结果。《商业银行法》及其附属规章所确定的准入规则原则上不适用于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适用规定更为详尽的规定在《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及其附属规章中,如此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形成内外有别的两套准入规则。
    比较2002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和《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关于中资银行业务范围②的规定,我们发现:按照书面文义,外资银行除不能发行金融债券,不能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外,似乎在业务准入领域上与内资银行并无二致。而实践中,外资银行在业务领域上较之内资银行仍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
    1、根据加入WTO的有关协议,我国将在五年内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外币业务、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业务范围限制。
    首先,尽管我国承诺在从2002年开始每年开放四个城市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到2007年完全放开,但是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依然受到各种限制。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1)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三年以上;(2)提出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此外还在《实施细则》中对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做出了具体限制①。
    其次,在设立分支机构方面,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前次批准设立分行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提出。在分支机构较少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能力受到影响。缺乏稳定的、低成本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将使外资银行在与中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外资银行只有通过同业借款来获得人民币资金。而同业借款的成本远高于储蓄存款成本,将压缩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利润空间。
    此外,一些审慎性监管规定也限制了外资银行的权利能力。比如,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资银行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要求具有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外币的运营资金,并要求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遵守8%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这样规定有助于保护国内储蓄者的权益,但同时也提高了外资银行的经营成本。
    2、对于外资银行业务准入的监管审核机制,《管理条例》仅规定了审批制一种,意即未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批,外资银行不得从事《管理条例》规定的任何一种银行业务。
    从银行业务的发展态势看,银行间业务的竞争日趋激烈,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下要求银行对其每项业务创新均申请审批不仅会贻误商机,而且可能导致银行在市场上处于竞争劣势。因此,单一的审批制业务准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银行业竞争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外资银行而言,引入业务备案机制更具现实意义,区分不同的业务种类,适用不同的准入审核机制,不仅可以提高业务准入审核效率,鼓励外资银行的业务创新,而且将外资银行大量事实存在的未经审批的业务创新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对规范金融市场,提高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3、关于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从所得税看,中外资金融机构分别适用两套所得税制,外资金融机构享受了超国民待遇。根据有关资料,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按照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税率优惠政策,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5年免税;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一免两减半"的所得税优惠。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
    第二,税基优惠政策。外资银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据实列支,全部在税前扣除,中资银行只能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部分工资支出;外资银行的公益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中资银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只能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中资银行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折旧残值应不低于原价的10%等等。
    第三、从流转税看,按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表面上看,内外资银行的政策是一致的,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差征税。但实际上,由于内资与外资银行的收入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内资银行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存款利息,中间业务收入只占5%;而外资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要占全部收入的50%,而且大多是外汇贷款,因此,中资银行的营业税负担要远高于外资银行。
    三、 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的并购)准入问题
    外资银行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既可以规避既有的外资银行新设机构审批机制,绕过上述业务限制,又可以充分利用中资银行的网点和资源,进行业务拓展,分享中国银行业发展的丰厚收益,这是外资并购国内银行蔚为风潮的原因。
    我国《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将单个外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不超过20%、多个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合计不超过25%、多个外资金融机构合计持有股权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被投资中资上市银行,仍按照中资商业银行实施监督管理。而将单个外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被投资中资银行、多个外资金融机构合计持有股权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被投资非上市中资银行,将按照中外合资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这对监管者而言,就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因为并购进入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商业存在"进入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能简单地套用现行关于合资银行设立的法律加以规范,即上述按照中外合资银行实施监管的外资金融机构参股的中资银行,其在具体监管措施上区别于外资银行和纯粹的中外合资银行。①
    1、 投资形式与投资者总资产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按合资银行监管的外资参股的中资银行中,外资入股应首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应基于诚实信用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投资形式为货币出资。
    在总资产方面,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2、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只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该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银行投资入股即可①,不必如外资银行、外资行分行和合资银行般需要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3、参股中资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有资信及经营方面的要求,而外资银行、外资行分行和合资银行则无此方面规定。前者要求(1)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4、现行的关于合资银行申请者的从业年限和代表处前置要求不适用于银行并购的并购方,因为并购进入注重的是并购方的资金优势和资质信誉,与并购方是否有在华从业经验及是否在华设立代表处并无直接关联。
    5、外资参股银行和合资银行在对存款人的风险承担机制上存在主体缺位的问题,这一点不同于外国银行分行和中资商业银行。
    在我国设立的外资银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其母行承担债务风险,因此我国居民存放于外国银行分行的存款能够以母行所有资产作为清偿保证。中资商业银行多数由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一旦出现清偿,由政府负责清偿存款人的债务,即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
  • 2022-02-18 12:46 齐景宪 客户经理

    银行五级分类指贷款五级分类,是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2]
    5.损失贷款: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 2022-02-18 12:43 齐晓娟 客户经理

    银行五级分类是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银行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种,后三种为不良贷款。银行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基本标准初步划分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拓展资料:
    1、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关注贷款 , 尽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2、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贷款 ,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3、损失贷款 ,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贷款五级分类制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此前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损失四类。
  • 2022-02-18 12:40 黄登盛 客户经理

    银行分类有金融资产五级分类。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

    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联合惩戒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

    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银行的盈利渠道分别是贷款、银行类保险、销售理财基金类产品、金融机具的销售、金融智能终端业务消费获利、对冲业务、票据业务等。

    中国的大部分银行的盈利比例为:贷款30%,银行类保险10%、销售理财基金类产品10%、金融机具的销售5%、金融智能终端业务消费获利30%、对冲业务5%、票据业务10%等;

    国外银行的盈利比例为:贷款15%,银行类保险15%、销售理财基金类产品15%、金融机具的销售10%、金融智能终端业务消费获利35%、对冲业务5%、票据业务5%等。

    参考资料来源:

  • 2022-02-18 12:37 赵顺财 客户经理

    银行银行员工违规问题的分类有哪些?银行的违规问题分类有不少,你比如操作失误,就是一大重大的外汇,所以他的违规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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