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米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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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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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18:08最佳答案
2、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与改革前相比主要区别在于收入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可能所得税确认的收入较改革前有所下降。
3、目前建筑业外出经营可能会在施工地按照项目收入额预缴部分企业所得税,但此部分税款可以在企业汇算清缴时予以抵扣。
4、建筑业企业应按照规定每季度按照会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在第二年5月31日前进行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计算税款时,建筑企业按照公司整体经营收入减去成本支出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季度预缴及在外地缴纳的部分后,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剩余的企业所得税。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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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18:26 龙层花 客户经理
这个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行业的一样,员工的就由企业代扣代缴就可以了。 -
2022-02-17 18:23 符育明 客户经理
营改增建筑行业的税收处理简单说明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定义
分 类 生产货物的纳税人
批发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提供交通运输等应税服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万(含)
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80万(含) 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含)
一般纳税人采用基本税率加低税率模式;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模式。
税率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17%;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租赁等
13%,销售农产品 11%,交通运输、建筑业
6%设计勘察、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小规模纳税人 3%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税率-(材料+劳务支出)*税率
销项税额计算很简单直接,即建筑业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乘以税率(11%);
进项税额的计算相对繁琐,是企业支付分包、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和劳务款项时说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款。
举例说明:
某建筑公司2012年确认收入1000万元,确认成本费用900万元,其中:外购材料550万元(有增值税专用发票450万,17%,普通增值税发票100万,3%),劳务分包100万元(有增值税专用发票11%),外购沙石等100万*无增值税票,其他费用50万(无增值税票),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50万,
一、查账征收,交增值税 1.需要交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1000*11%=110万元, 进项税额=450*17%+100*11%=87.5万元 应交增值税=110-87.5=22.5万元 2.需交企业所得税
(1000-900-50)*25%=12.5万元 3.合计交税
22.5+12.5=35万元
二.按目前核对征收需要交税(营业税与所得税合计)
1.营业税=1000*3%=30万元 2.所得税=1000*10%*25%=25万元
从上面例子如果能取得合格的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成为一般纳税人,是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专用发票的数量,进项税额越多越好,但是由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就算是小规模纳税人能去税局开具3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也只能抵扣3点的进项税,还是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取得17点增值税(至少是11点)进项发票是减轻增值税税负的关键。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平衡点(进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某建筑企业某年收入1000万元, 1.按照现行建筑行业缴纳营业税来计算, 应交营业税金=1000*3 %=30万元 2.营改增后
增值税销项税为1000/1.11*0.11=99.10元,如果缴纳增值税与缴交营业税及附加相等,进项业务(拿到正规平均11点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少要占总收入的比例
=(99.1-30)/0.11/1000=62.8%
才能不增加税负(所得税不考虑在内),如果进项税票(平均抵扣税点11)金额低于销售收入的62.8%,营改增企业的税负会加重。
目前,公司合作方大多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
公司的成本构成中,,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分摊,成本费用占了93%以上,其中原材料占55%左右,人工费35%左右,其他费用3%。
主要应对办法,取得/开具相关的专用发票,税负转嫁 一.原材料专用发票
1.砖块钢材玻璃(17点专用发票,越多越好,180天认证抵扣就可以)
2.原材料中沙子等很难取得专用发票( …. ) 3.混凝土目前是简易征收,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
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到时不知会不会也一起改增值税);
二.劳务外包发票(开具成本??? ) 没发票,人工成本无法入账,如果查账征收的话成本票据严重不住,除非可以进行劳务外包,如果可以拿到相关的专用发票,还可以解决一部分进项税的问题,目前来说没有相关的发票入账建筑工程
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看怎么商谈合作„. )。
三、转嫁给建设单位,前提是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并且对方的进项票不多,取得建筑业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理论上提价范围7.7-11%,提价11%客户可以完全抵扣,将税负完全转嫁,反之,如果不提价格,11%的好处完全由建设单位独享。因此,在保证客户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与客户商谈,适当加价。相当于对方出钱买票抵,如果对方进项多的话可能有难度。
四、其他固定资产租赁设备等取得的专用增值税票进项金额有限,影响不大。 -
2022-02-17 18:20 齐晓娜 客户经理
1、工地上农民工的工资,包括在开票金额里面,且开票内容不是劳务费,就不用再次核定个人所得税。
2、工地上农民工的工资,包括在开票金额里面,但开票内容不是劳务费,就需要按照个人劳务核定个人所得税。原来按1~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算做预交金额,还需要按个人劳务清算个人所得税。付款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保的工人,建议不要按照工资方式发放钱款,否则将面临劳动纠纷诉讼 -
2022-02-17 18:17 赵骥万 客户经理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需要上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一、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缴税情况如下: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扩展资料:
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一、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
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窑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业。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4、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几项具体规定
根据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现行税法中对下列具体项目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具体规定,是指根据基本规定,对一些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的事物进行的具体认定。
1、代办电讯工程
2、打井工程
3、以工代赈问题
4、内部工程问题(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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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18:14 符耀精 客户经理
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入库,分为支付所得的一方扣缴纳税申报和公民个人自主纳税申报两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里除了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只能由其自主纳税申报以外,其他的税目一律是以支付所得的一方以扣缴义务人实行扣缴纳税申报,这个就是税法里的源泉扣缴纳税申报。对建筑工程行业,只要是支付给打工干活者个人所得税法里的课税税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就要从应付金额代扣其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下期申报期进行扣缴纳税申报即可。 -
2022-02-17 18:11 赵顺铃 客户经理
建筑业挂靠,税金已由你们公承担,还收了你的管理费,再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你交的开票税金当中,已包含了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开发票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你可以询问一下,你挂靠的那家公司。
希望对你有帮助! -
2022-02-17 18:05 齐方洲 客户经理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一)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情况不同,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不同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法规、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例如,A建筑企业将抹灰工程承包给非本单位的包工头,即属于此种类型。如果承包给本单位职工,则属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为简化管理,在为上述单位或个人代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一般按照核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1、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法规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法规,购领、填开和保管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或许可使用的其他发票。
4、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7、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三)国税函[2001]505号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再次明确
1、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2、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尽管对于从事异地建筑安装业务的个体单位或个人在代开具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相对简单。但是还要注意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A建筑施工企业既在A市施工,也在B市施工,所属员工个人所得税应该在A还是B市缴纳?按照国税发[1996]127号似乎两地均有管辖权,按照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税不能重征。但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纳税管理。难免存在两地在纳税管理中争抢税源的现象。
2、对于个体户或个人挂靠建筑企业施工,以建筑企业名义开具发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对于内部承包个体户或者个人实施有效管理。
3、营业税政策变化后,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按照差额纳税。这样分包工程将会变相改为内部承包,内部施工不需要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松散型管理,收取管理费,但一般都没有考虑内部承包应该收取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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