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高速增长,特别...
黄真强
来自:
移动端
2022-02-17 06:02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2-02-17 06:11最佳答案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过去的20年是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①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去年税收总收入一万七千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千二百亿元②。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我国去年应该入库个人所得税2250亿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但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实在是太低,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令人堪忧。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三)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③;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④。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
(四)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 在报纸上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见、听见一些明星有钱人偷逃税款的事情。比如说毛阿敏偷税事件和刘晓庆偷税漏税案件等等。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⑤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来讲还比较低,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
分类税制,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 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 元,却要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的收入只有甲的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很难体现公平合理。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例如: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那么,甲和乙本月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同,甲应缴纳440元,而乙只需交纳205元。这就是由于不同的项目的税率不同造成的。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我们不难看出甲的家庭负担要比乙大得多,很明显甲乙两者是存在差异的。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甲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乙。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
“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
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⑥。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例如前文所举的例子,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 元。如采用综合所得课税,扣除标准仍为800元,甲的计税收入为2400元,乙的计税收入为800元,即便适用同档税率,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要三倍于乙。因此,使用综合所得课税,能够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
(二)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首先,税率档次设计以五级为宜。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尽管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几次修正,但减除费用800元的标准始终没有调整,一直执行到现在,这显然与现今社会状况不太相符。我们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扣除项目。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扣除项目。这样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仍以前文所举例子作比,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如果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增加合理的扣除项目,甲的计税收入应低于乙,并且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对甲课税适用的税率应等于或小于对乙适用的税率,所以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小于乙。从而避免现行税制下,甲的税负大于乙的不合理现象。
(三)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
(四)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具体措施为:
1、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注释:
①、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中国税务》2003年第5期)
②③国家税务总局编制《2003年税收统计年鉴》
④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税务研究》,2002年第2期
⑤陈大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令人堪忧》。《中国税务报》2003年第28期。
⑥国家税务总局编制《2001年税收统计年鉴》、《2002年税收统计年鉴》和《2003年税收统计年鉴》
参考文献资料
1、李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情况分析及改进措施》(《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2、贺然《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探析》(《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3、夏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点设想》(《上海财税》2003年第5期)
4、何耀宇《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若干问题探讨》(《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报》2003年第4期)
5、阮应国《中国个人所得税现状、成因和对策》(《合肥联合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6、曲国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设想》(《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7、谷莉《思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福建税务》2001年第3期)
8、李爱鸽《当代税制原则演变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扬州大学税务学报2002 第2期。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2-17 06:26 米塞林 客户经理
简述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2)税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①要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②税制改革要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相差悬殊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的作用,促进快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③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
⑤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和持续发展。
⑥简化、规范税制。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内容?
(1)所得税改革:
①企业所得税改革。第一步,从1994年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后待条件成熟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两金”,同时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标准,并取消税前还贷。
②个人所得税改革。把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
(2)流转税改革:建立一个以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的与消费税、营业税互相协调配套的流转税制。增值税征收范围延伸到批发和零售,消费税同增值税交叉征收,服务业继续征收营业税。流转税改革后适用于内外资企业。
(3)其他税种的改革:
①开征土地增值税。
②研究开征证券交易税。
③研究开征遗产税。
④抓紧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
⑤简并税种。取消盐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其中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起特殊调节作用的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选择适当时机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将现在已经偏低的税率或税额适当调高。选择适当时机调高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 -
2022-02-17 06:23 齐明明 客户经理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该法的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1 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国居民。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6年和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拓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 个人所得税
-
2022-02-17 06:20 连丽艳 客户经理
从2008年3月1日起,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从每人每月1600元调为2000元(2006年1月1日把原来800元提高为1600元)。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所征税收实行5%~45%九级超额累进税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在1994年新税制改革中合并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而形成的一个税种,旨在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其量能而征、公平税负的政策,但仍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蓬勃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一些不合理设置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我们去完善和改进。
收入或消费占总额50%的我国那20%人口的富人,他们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竟然只有10%。这充分说明,个税不但没有实现从富人到穷人的“调节”,相反,富人比社会平均都要低出10个百分点的个税贡献,二次分配处于一种“倒流”状态中。长期“倒流”下去,只能是富人愈富,穷人愈穷,社会贫富差距仍将继续加大。早前一份报告指出,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经济学家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
1981年时,职工平均工资60元,个税起征点是800元,是平均工资的13倍,现在仅仅提高到2000元,十七大刚刚提出经济发展的成果要全体人民共享,在目前物价飞涨,职工工资增长停滞,网上有人提议,个税的起征点应至少是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10000元以上。我个人赞同为5000元。 -
2022-02-17 06:17 车庆云 客户经理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
(一)课税模式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在分类课税模式下,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源泉扣缴、课征简便、能够在不同的领域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等优点,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暴露出更多的缺陷。
1.现行税制中起征点的设计不仅未起到照顾低收入者的作用,反而成为避税的重要途径。
2.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来说,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税率,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的变化均会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由此产生更多、更大的税收漏洞。
3.纳税期限的不同规定,为纳税人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收入,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4.现行的分类课税模式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于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来看,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征收效率也比较低。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既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也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
1.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得不太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
2.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三)税收减免项目过多、过滥
我国是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各种形式的减免税政策既不规范又不完善。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表明,优惠项目越少,纳税人越是难于偷漏税,从而简化征管工作,使税务部门能够更有效地分配征管力量,提高总体征管能力。因此,大量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对于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税收征管不力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除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严密之外,在征收管理上也存在~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不能自行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并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有时也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甚至瞒报、不报等问题;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处于刚刚组建、发展阶段,税务代理水平严重滞后于客观形势的需要;计算机在税务部门的应用还仅限于会计、统计领域,税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社会协税护税功能不强;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尤其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征管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既不利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行,也制约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总而言之,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弊病和各种问题,最终在税收功能上表现为两大缺陷:
1.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不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均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而且其逐年递增率远远高于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个人所得税制组织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强化。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还是其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都还很低。仅以1997年为例,个人所得税收入额为259.93亿元,其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分别为 3.25%和 0.35%。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通常在10%以上,如亚洲国家的这一比率平均水平为12.7%,非洲国家为11.4%。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大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正常水平。而且有学者指出,以我国1997年的人均GNP水平为基础,按照国际上正常的统计规律推算,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应占税收总额的10.07%,而我国目前还不足其1/ 2.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还非常弱,征收的潜力依然很大。这也是人们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最有发展前景税种的重要线由。
2.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还存在严重缺陷。从功能上来看,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累进税率,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当前,我国居民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依然很严重。有关资料显示,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45.基尼系数大于0.4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偏大。不难看出,在我国收入分配问题比较突出的条件下,需要不断加大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和完善程度都与其本身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存在很大的差距。不仅如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经济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与所得税在稳定经济中的应有作用还有相当的距离。
所以,不论是基于组织财政收入、振兴国家财政的需要,还是出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缩小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以及保持经济稳定方面的考虑,都要求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思路
(一)适时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来看,英、美。日等国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的发展过程,将某一年度内的各项所得汇总后,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不仅形成收入向居民个人倾斜的分配格局,而且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在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福利性分配等多种原则并存的条件下,个人所得具有现金收入、实物收入、有价证券收入等诸多形式;在来源上分别表现为工资、劳务报酬、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多种渠道。所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无疑会给所得性质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进而加大税收征管成本。而且,所得分类分项的含糊不清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税负分配的苦乐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分类所得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只有通过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才能得以有效克服。此外,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还能同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的纳税积极性。当然,综合所得税制的实行需要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信息资料为依据,随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纳税人申报意识的增强、计算机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以及税务部门征管和稽查水平的提高,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具备现实可能性。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与其他税种相比,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有必要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一般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大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二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就前者来看,允许纳税人扣除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目的是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在制度规定上应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为此,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浮,做到因地而异;逐步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大小、健康状况、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多寡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同时考虑社会各项改革所引起的个人负担费用差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日 益深入,近年来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也在不断增 加,为了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对有子女接受学校正规教育的纳税人,应允许其将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费用作为特殊项目予以扣除。对于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的扣除主要是为了将纳税人取得收入所消耗 的必要费用和支出扣除掉,如财产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可采取据实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
(三)减少税收优惠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有些原来确定的减免税项目和未列人应税项目的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等应列入应税项目;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高收入者,也应当对其来源于这些领域的所得与其他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强化税收征管
完善的税收制度,需要通过强有力的征管来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转。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为此,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税务部门而言,更应强调从严治税。目前,堵漏增收的潜力依然很大,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查细管,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
2.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储蓄存款实名制,对于控管收入来源、防止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但要保证储蓄实名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做好与之有关的配套工作,如严格身份证办理等等。同时,建立银行、证 券、房地产、期货等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个 人在储蓄、证券期货交易和转让不动产等方面收 入信息的有关制度。
3.规范税务代理工作。实行综合个人所得 税制,需要不断地强化个人的纳税申报,而税务 代理制可以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紧 密地联系起来,因而对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税务代理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尝试,国家税务部门应监督、指导税务代理活动的正常开展,税务代理的行业管理机构也应加强对工作机构的监管。在税务代理机构内部,要逐步引人竞争机制,公开招聘优秀人才,调整人员结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和具体措施也会相应调整,因此,税务代理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4.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税收征管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同时,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5.强化税务稽查。强而有力的税务稽查制度,是个人纳税申报制度能够得以高效运行的关键。强化税务稽查不仅要为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高科技的稽查手段,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以实现科学管理和高效运作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当前,个人所得税稽查的重点对象是高收入者,例如证券公司。房地产经营公司的经理阶层,外资企业的高薪管理人员以及文化市场中的从业人员。对于查出的偷漏税者要严格执法,严厉惩处。对于严重的偷漏税案件要作为反面典型教材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强化其示范效应,以维护税法的尊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
2022-02-17 06:14 粱俊芳 客户经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收入迅速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明显的改善和提高,市场将在资源配置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可以有效的提高效率,却无法兼顾公平。因此,政府应当恰当地运用经济杠杆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再分配过程加以调节。个人所得税作为具有调节功能的财政工具,理应担此重任。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1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1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自1980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以上3税合并,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03年已达到1417.18亿元。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至此,个人所得税已进入中国的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大多数百姓的普遍关注。90年代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税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快速提高。个人所得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逐步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2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1。例如,在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就已经成为地方工商税收中仅次于营业税的第2大税种。据统计,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收入上升很快,个人所得税近5年来平均每年递增49%,占地税的20%左右。从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变化情况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近年来各税种中税收收入增长幅度最快的1个税种,1993年以来年平均增幅达40%,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993年的7倍。1994年全国征收个人所得税72.67亿元,比上年增长55.28%,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1.41%。1995年全国征收131.39亿元,比上年增长80.8%,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2.2%;1996年全国征收193.06亿元,比上年增长46.95%,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2.8%;1997年全国征收259.55亿元,比上年增长34.44%,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3.2%;1998年全国征收338.58亿元,比上年增长30.45%,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3.7%;1999年全国征收414.3亿元,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3.9%;2000年全国征收约660亿元,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5.21%,其中银行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为149亿。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最具活力、最具增收潜力的税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个人所得税将保持其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看到飞速发展背后的问题。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1)单1的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并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年、按月、按次记征。其优点在于可以广泛的采用源泉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款逃漏,课征简便,并便于区分不同所得规定不同税率。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客观上已不可能将所有的收入逐项列入税收法规,这就会暴露出以下的问题:1是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税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而所得税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足额交税的现象,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的差距悬殊矛盾。例如甲某每月收入1600元,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乙某每月收入1800元,其中1000元为工资薪金所得,800元为劳务报酬所得。那么甲某应纳税额为:(1600-800)×10%=80(元)。乙某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为:(1000-800)×5%=10(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800-800=0(元)。1目了然,甲某应纳税额是80元,而收入较多的乙某只需交纳10元,甲乙两人在税负上的不公平现象是显而易见的。2是现行税制费用扣除简单,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费用扣除标准决定着税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会减少税基,但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实现税负公平的有力保障。费用扣除标准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为了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然后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生活的“生计费”。西方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中,除包括以上内容外,还包括赡养费,宽免额等多项内容。而我国在费用扣除方面却恰恰忽视了这些问题,把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和“生计费”混同,从而在具体扣除项目的规定中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此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还没能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没有考虑个人婚姻状况、家庭整体收入和支出状况、子女的多少以及赡养情形。没能跟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制度的改革。(2)税制结构不合理,导致税负不公1.税率设置不够科学,不同类别的收入税率不够协调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应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税率为20%,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各项所得不再汇总纳税,扣除标准各不相同,也不实行两次课征的法,其主要弊端: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大部分边际税率不适用,特别是最高税率45%在现实中极少运用,形同虚设。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抑制了人们劳动的积极性,造成效率损失,而且还会刺激偷逃税动机,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同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明显存在对资本所得轻征税,对劳务所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比较小;存在横向不公平现象;以及在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1、我国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较小陈卫东在其《从国际比较看中国个人所得税发挥再分配功能的改革思路》一文中,通过我国与英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发现并指出,所得税的累进性使它在缩小收入差距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个税在设计上存在累进度发挥作用不够,并且分类所得税有利于高收入者合法避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首先,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累进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税收累进度是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基础,只有真正做到不同收入级距能按不同边际税率纳税,才能现实达到税收的累进征收效果。可惜的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设计虽然在税率形式上是累进的,但与中国收入分布的现实不太适应,所以其高边际税率被真正执行的不多,从而失去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上的累进性。此外,扣除也偏大。在与美国以及与世界发展报告中人均GNI(国民收入)与中国近似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相对于人均GNI而言过高。也就是说,在相同税率之下,累进性越强,处于收入分配相对位置排序的个人所获的应税收入面临较高税率。而我国由于制度上的缺陷,使得税率累进性不强,从而降低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其次,所得税规模偏小,也起不到应有的缩小收入差距作用。在设计1994年的税制时,主要想解决的问题是促进经济发展,所以当时强调税收中性,本着促进经济效率优先的原则。在当时宏观经济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作用不可能得到强调,而且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也不可能以个人所得税为收入主体,使得个人所得税整体规模很小,即使在个人所得税规模最大的2002年,所有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仅占6.9%,只有整个GDP的1.16%。这对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当然是杯水车薪。若没有重大的税制结构改革与调整,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中的作用很难得到较大幅度提高。2、我国个人所得税横向公平的缺陷分析首先,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制的个人所得税,己经失去了应有的效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立法实施到现在己经有十多年了,其间经济环境变化很大,虽然税法本身己经做出了一些调整,如对利息所得的征税,但基本上是迫于形势压力而非主动改进。分类所得税在设计时是合理的,因为当时个人信息体系极不完善,获取个人收入整体情况不容易(即使要得到也要付出相当大的管理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分类所得税对不同收入来源适用不同税率和扣除的弊端也就显示出来了。从决定累进程度的因素来看,如果有两个纳税人有相同收入,但其中一人只有一个收入来源,而另一人却有多个来源时,税收公平原则将受到严重损害。因为不同收入来源都分别有宽免和与所得相关的扣除对应于应税所得的减少,而单一来源收入者却只有惟一的宽免和与所得相关的扣除。由于在收入来源确定上的相对模糊性,高收入者通常可以充分利用多个宽免及扣除减少纳税。举例来说吧,一人工资13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800元工资再加800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税收公平性受到了严重损害。另外,当前所得分类过多过细且有歧视倾向,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薪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换算为年度比较,个体工商户年应税所得边际税率为30%时,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才为15%,这显然不能满足横向公平的要求。其次,扣除额未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差别。即使个人的偏好相同,取得相同数量的所得,由于其性别、健康状况、职业、年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也会导致对同类商品的消费能力不同。如赡养人日多少、残疾人与正常人、老人与青壮年、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身体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与健康人在消费能力上有很大差别。现行扣除额并未考虑这一点,无论何种人,就同一类所得而言,一律一个标准,并没有考虑特殊的扣减。这一点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就比较详细,更加人性化。但是其前提是必须有详细准确的个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的记录,而我国这方面比较落后。再次,扣除额未考虑所得之外的附加福利和取得不同所得的成木差别。从所得之外的附加福利来看,扣除额并未将附加福利加以考虑。现在各类企业以附加福利形式增进个人消费能力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附加福利一般是以实物形式体现的,一些行业由于其丰厚的财务实力会为员工提供很多便利的条件,存在很多有助于生活水平提高和增进文明、身心健康的福利措施。取得相同数量不同性质的所得,其付出的成木不一样,同质同量的所得对不同的纳税人而言,其付出的成木也不一样,不同的人由于处于不同的社会环境,所付的成木中不只是包含劳动体能的付出,还包含着决策、管理、风机遇、荣誉和精神等很多无形的付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木的外延和内含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用原始、传统的扣除法已经不能满足横向公平的要求了。3、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9月开征,1994年进行了初步修改,开始实施新税制。各级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连年高速增长。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的监控,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调节力度不强,个人所得税流失较为严重。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的存款总量中,占全国人口不到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存款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个人所得税总量的10%,全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仍然是工薪阶层。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控手段。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未规定各级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及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其次,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许多不足。①征管手段落后。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还没有形成综合信息网络系统。②征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目前,我国有近百万税务人员,但真正致力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不多。大约有一半以上的税务人员学历低,并且有一部分原先学的并非税收专业,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技术不能适应税收实际工作的需要。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新事物的不断出现,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监管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家在积极地探讨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方式方法。随着我们对于问题本质的逐步认识,个人所得税现在所存在的问题会得到解决。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1、从分类制所得税向综合制所得税转变。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综合所得税较之分类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起的作用更大。出于稳定的目的,当前不可能一步到位,改革方案应当采取渐进而非激进方式。所以在政策调整上,首先应当是考虑实际,对分类所得税进行一些适当改进,然后在条件合适的时候再向综合所得税的转化。当前个人所得税改进的重点是使其累进性真正体现出来,从上面比较可知,税法在税率设计上不合理,高税率形同虚设。为此,需要对个人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纳税级距进行调整。在条件适宜时可以由当前的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进行转化。我们认为这些适宜的条件有:人均GNI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社会上交易的实现大多使用转账支付;银行、税务、海关等之间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够实现对纳税人的信息共享;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有极大程度的提高;对违反税法的处罚相当严厉且行之有效。这是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长期目标,其需要很长的时逐步进行。2、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制度。借鉴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应将扣除额系统化、规范化、层次化、弹性化。在具体操作时,既要考虑到扣除额自身的科学性要求,又要考虑到扣除额应弥补所得确认环节的局限,以及在所得确认环节不能实现的特殊因素。根据不同年龄,扣除额应有所区别,按年龄大小采用累进扣除,以充分考虑实际的消费能力;扣除额可以按家庭人日多少,按人均规定扣除额数量;应建立费用扣除的通货膨胀弹性,对扣除额实行“指数化调整”;根据物价指数调整费用扣除,以消除通货膨胀导致的税基的增加,使对名义税基课税转变为对实际税基课税。3、建立诚信纳税档案和激励机制。例如,税法宣传和增强纳税意识工作,充分利用当今电子信息技术,建立诚信纳税档案数据库,同时也能为税收监控提供数据信息,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依据。要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现阶段代扣代缴的征税方式,不仅未向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甚至纳税人连自己缴了多少税都说不清楚,应该为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这样既可方便纳税人保管和使用,同时也是一种精神激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体制上到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仅仅靠以上几点建议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有的学者、政策制定者、以及纳税人进行相互的交流,循序渐进的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只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听取各方意见,采纳各方智慧才能最终解决存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中的各方面问题 -
2022-02-17 06:08 齐晓彦 客户经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
摘 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所得税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1 现状评价
(1)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但比重过低。1994-2001年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表现在收入额增长较快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2.67亿元,2001年已达995.99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为1.39%,2001年上升到6.08%,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尽管从绝对额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因受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较弱小的状态,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总量的25%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
(2)对高收入调节乏力,税收流失严重。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纳税情况为:工薪所得比重为42.8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重20.1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重3.19%,劳务报酬所得比重2.0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重28.7%,其他所得比重1.14%,偶然所得比重1.29%,0.61%来自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2001年工薪所得比重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却高达60%以上。从以上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长期以来,对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据广东省统计,2001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84.69亿元,其中来自高收入者的税款仅占2.33%,偷漏税现象相当普遍。
2 成因分析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影响所得税作用发挥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制度本身,但是从制度上分析其原因,是完全必要的。
(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缺陷。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这种模式便于实行源头扣税,具有计征简便,征收成本低的优点。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共分11个项目征收,税率从5%~45%不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其缺陷越来越明显:1)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方式,无法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分散但综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比收入来源集中且总收入不高的人缴纳更少的税,难以对真正的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2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规定,容易引发避税行为,纳税人只要将本为一次收取的收入分散,化整为零,便能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税。
(2)费用扣除规定脱离实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净所得减去固定的费用扣除后纳税。关于费用扣除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应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以体现所得税是对所得课税这一特征;第二是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这一部分应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分别对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特别是定额扣除。在现行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扣除标准是800元,这一标准明显偏低。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1994-2000年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9.57%,按这一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应为800×(1+29.57%)=1036.56元。结果表明,物价变动使一部分低收入者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大量低收入者进入纳税人行列,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征管成本。
(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幅度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则采用幅度为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是:1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实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级距过多,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1—3档,而我国这一项所得税却有9档,这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脱离实际的。2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偏低,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5000元的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税率才为35%,而工薪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8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税率纳税,这说明个体工商户的边际税率太低,税率设计有重课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倾向,难以实现保护中低收入,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目标。
(4)税基不够广泛。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
3 改革思路
(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除前面所提及的分类所得税制外,还有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对纳税申报和所得汇算有较高要求,鉴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较低且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不宜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可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所以现阶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适宜。该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额作出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1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2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2)完善扣除政策,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完善扣除额应有利于低收入阶层,将其排除于纳税人行列之外,并减少高收入者偷漏税的漏洞。可行的做法是重新制定扣税额标准,适当提高生计扣除的基础。因此,在确定费用扣除额时,除基本扣除外,还要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扣除,使这项改革能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再有,确定费用扣除额,还须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及本人负担能力。两个月收入相同的职工,一个肩负着沉重的家庭负担,而另一个尚未成家,如果采用同样的费用扣除方式必然使个人所得税制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这就要求按照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实际负担,赡养人口多少,年龄大小状况分别确定个人生计扣除额。根据目前收入水平情况看,纳税人生计扣除额应由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合计18000元/年),这个标准比较合适,既可达到比较广的覆盖,不会影响聚财的功能,同时又能保证一个单职工三口之家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约500元(年6000元),基本能维持生活而免于纳税。
(3)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由于税率结构是影响税收杠杆作用程度最重要的因素,它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和累进程度,所以设计一个合理的税率结构非常重要,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考虑:1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而我国目前的事实是,个人所得税来源构成过重地偏向属于劳动收入的工薪所得,而对非劳动来源的高收入实行轻税政策,这是不利于实现公平分配目标的。2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表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项加成征收的措施,即5%~35%的税率不变,但当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标准后,再加成10%~20%.这样,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能使高收入者多缴税。
(4)扩大税基。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定不纳税的项目。另外,减少减免税项目,根据我国国情,可保留的减免项目应包括:1失业救济金及其他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2法律规定予以免税的各国使、领馆外交代表、外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3按国际惯例,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各种协定中规定的免税所得;4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4 改革的配套条件
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2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问题。3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4强化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建立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加的趋势是必然的,但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制的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不容忽视。为了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也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国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只有这样,个人所得税的潜在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参考文献:
[1] 沈肇章。税收概论[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
[2] 陈穗红。中国税收政策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 王平。专家学者评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J].纳税人,2001,(6)
[5] 徐辉。课税强度远低于世界平均[N].国际金融报,2002-08-05.
[6] 柴今。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N].经济日报,2002-06-20. -
2022-02-17 06:05 齐春春 客户经理
近几年以来 ,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 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 建立了基本上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税收体制 , 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健康、快速增长税收收入总额由 1978年的 519. 28亿元逐步提高到 2007年的49442. 73亿元 (不含关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 , 税收收入增长近 100倍; 在收入增长的同时 , 税收负担 (无论宏观中观还是微观 ) 也在日趋合理化。本文仅对改革开放 30年以来的税收体制和税收负担变化情况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改革开放以来税收体制的主要变革
从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以来 , 我国的税制改革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已经走过了 3个年头 , 取得了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 , 在理论、政策、实践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 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 税收体制总体变革及其深远影响
30年的税收体制变革 , 我们认为总体上主要可以分为以下 4个阶段。即: 上世纪 70年代末至 80年代初期、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期和 21世纪的近几年 , 以下分别对各个阶段税收体制变革及其深远影响做简要回顾。
第一阶段为 1978年至 1982年左右的起步时期。这一阶段基本上是税制建设恢复和全面改革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从思想上、理论上、组织上、实践上为后来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 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首先是认真总结我国税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 纠正了一系列轻视税收工作、扭曲税收作用的错误思想 , 正确地提出了从我国国情出发 , 按经济规律办事 , 扩大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 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 其次 , 从组织上迅速恢复和加强各级税务机构 , 大力充实税务干部队伍; 再次 , 从实践上提出了税制改革的若干初步设想与实施步骤。
第二阶段为 1983年至 1991年左右的全面展开时期。为了加强宏观调控 , 充分发挥税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 , 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 , 即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这一举措从理论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上缴利润而不缴纳所得税的禁区 , 是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个历史性转变 , 彻底改变了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在此基础上 , 税制改革全面展开 ,逐步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的 , 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 , 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 , 大体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 , 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强 , 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 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这套税制的建立 , 在理论上、实践上突破了长期以来封闭型税制的约束 ,转向开放型税制; 突破了统收统支的财政分配关系 , 重新确立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突破了以往税制改革片面强调简化税制的思路 , 注重多环节、多层次、多方面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 由单一税制转变为复合税制。这些突破使我国的税制建设开始进入健康发展的新轨道 , 与国家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保持了基本的协调一致。
第三阶段为 1992年至 2002年左右的税制改革全面深化时期。从 1992年起 , 财税部门就开始加快深化税制改革的准备工作 , 1993年更是抓住机遇 , 研究制定了全面改革工商税制的总体方案和各项具体措施 , 并完成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必要程序 , 使各项法令于 1993年底前陆续公布 , 从 1994年起在全国实施。这次税制改革是我国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 , 如此之大的举动在世界上也属罕见。改革的方案是在十几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 , 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 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 , 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的 , 推行以后从总体上看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 国内外普遍评价较高。十几年的实践证明 , 这一阶段的税制改革是适应该时期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
第四阶段为 2003年至今的税制和谐改革时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推进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 , 充分发挥税收调节职能 , 国家在历史上首次彻底废止了农业税和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废止农业税可以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功能和作用 , 二税合一则在促进市场公平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国家和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在这一时期 , 国家还适时改革了关税 , 兑现了我国加入 WTO的承诺; 适时改革了个人所得税 , 使之符合居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及物价水平的变化; 适时修订了消费税 , 使之更符合科学发展观; 等等。
2. 具有历史重大意义的若干税收事件回顾
通过对每一阶段的简要回顾 , 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具有历史重大意义的税收事件 , 以下试做分析。
第一 , 1983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税制改革史上的一次 “划时代跳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 , 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仅以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国有企业的分配 , 实行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制度。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 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 , 通过在各地进行 “利改税 ”试点 , 于1983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步 “利改税 ”, 规定自 1983年 6月 1日起对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 , 征税时间从 1983年1月 1日起计算。第一步 “利改税 ”办法规定 ,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 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缴 , 征收调节税、定额上交等办法。1984年实行第二步 “利改税 ”,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了55%的所得税后的利润统一开征调节税 , 把国家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全作为税收关系固定下来。国务院于 1984年 9月 18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 (草案 ) 》和 《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 对第二步 “利改税 ”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 , 1994年分税制体制建立。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的财政体制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上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 是一项成功的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国际惯例。我国财政体制建国之初是一种连续实行了 20年之久的原苏联的统收统支的中央集权体制模式; 1980年开始改行“分灶吃饭 ”的分权体制; 1988年后又改为多种形式的 “大包干 ”财政体制和财税管理制度。直到 1994年 , 我国对税制进行的改革 , 才实现了真正的 “质变 ”, 由行政性分权改为经济性分权 , 这是我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这次改革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 , 结合了我国国情 , 建立了分税制的基本框架 , 既调动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 更是大大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 , 有利于中央政府进行宏观管理 , 加速了我国经济建设。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进步 , 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大突破。
第三 , 2006年废止农业税。在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 ”问题已经明显制约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峻形势下 , 经过几年的试点改革后 , 2005年 12月 29日下午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 ,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 1958年 6月 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自 2006年 1月 1日起废止这一伟大壮举标志着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走入历史 , “皇粮国税 ”寿终正寝 , 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即将到来。
第四 , 2008年统一企业所得税。本着国民待遇原则 , 我们在税收政策上 , 要适当 “优待客人 ”, 但同时不能过分 “克己 ”。“二税合一 ”的实现 , 标志着从 1994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 “双轨制 ”就此终结 , 原来内外资分别为 33$%的企业所得税率正式统一为 25%。内外资企业 “异税成为历史 , 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 “国民待遇 ”, 此次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事实上的税收优惠政策 , 也可以充分向世人宣誓: 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已经得到很好的改善我国吸引外资已经可以不依赖牺牲经济利益 , 而是更加依赖于良好的国际信誉、投资环境和发展空间等 “梧桐树 ”引得“金凤凰 ”。
3. 税收征收管理的变革分析
我国于 1992年发布了有史以来的第一个 《税收征收管理法 》。并在 1994年税制改革的同时又对税收征管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 普遍建立了纳税申报制度; 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 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 , 提高了税收征管水平 , 初步建立了科学、严密的征收管理体系。这对于保证新税制的贯彻执行 , 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具有推动作用。并于 2001年 4月 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在税收征管工作上 ,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增值税等的征管办法的变化。1994年 3月底 , “金税工程 ”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0年 8月 31日 , 向国务院汇报 “金税工程 ”二期的建设方案并得到批准。在整个税收工作形势中 ,可以说 , 近几年税收的增收 , “金税工程 ”二期的顺利运行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负担的主要变化
1. 宏观税收负担变化情况分析
宏观税负 , 是指一国全体纳税人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占同期经济产出的比重。我国宏观税负从改革开放到 1984年 , 由于这一个时期的改革主要在农村进行 , 基本上没有涉及财政改革 , 所以财政制度和宏观税负都基本上沿袭了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 , 宏观税负率基本上稳定在 13%左右; 第二阶段是从 1984年第二步 “利改税 ”时期到 1994年税制改革以及惯性递延的 1994年以后两年 , 宏观税负经历了 12年的连续下降 , 从 1985年的 22. 77%下降到 1996年的9.71%。1997、1998两年升到 11%的水平上 , 税负分别为 11. 43%和 11. 96%。1999~2004年从 13. 01%逐年提升 , 顺次超过 14%、15%、16%、17%, 2004年达到 18.61%。2005年在对 GDP挤掉水分后 , 我国的宏观税负调整为16. 93%, 按照可比价格计算 , 比 2004年提高大约 1个百分点。2006年宏观税负约为 18%, 仍低于发展中国家 3个百分点左右 , 比发达国家低约 12个百分点。从宏观税收负担的发展趋势分析 , 基本上是每年增长 1个百分点左右 , 持续增长到 25%左右应该都是比较合理的。我国目前的最优宏观税负水平应该为 23%~30%。
2. 中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变化情况分析
中观税负 , 是指一定地域或国民经济某一部门的全体纳税人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占同期该地域或部门经济产出的比重。中观税负其实是介于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之间的一个指标。微观税负 , 是指某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或某一经济事件中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占同期或该事件的经济收入的比重。对 30年来的微观和中观税负水平的变化 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 , 不同产业和行业税负水平逐步合理化。由于产业与行业情况不同 , 国家税收政策在一定时期分别采取鼓励政策、限制政策或者中性政策是理所当然的。行业和产业的税收负担在尽可能消除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超额利润。第二 , 不同经济类型税负水平悬殊逐步缩小。原本内资重于外资 , 国有重于民营 , 以及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片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市场经济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相悖 , 造成的人为税负畸轻畸重问题逐步被消除。例如 , 2007年开始推行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明显可以消除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的实际状况。第三 ,不同地区税负水平逐渐趋于公平。从经济发展快慢与税收相应增加的规律分析 , 东部地区绝大部分省市中观税负水平已经事实上高于全国和其他地区。三大经济带中 , 东部税收负担最高 , 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税收负担。以 2002年的数据为例 , 发达地区的三市一省宏观税负水平就比较高 ,北京为 42.49%, 上海为 34.40%, 天津为 24.08%, 广东为21.55%; 而贵州省宏观税负水平为 14.15%, 大西北的陕西为 11.81%、新疆为 12.43%、宁夏为 11.99%。第四 , 不同收入群体税负更加体现社会公平原则。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也可以看出 , 首先提高了必要扣除费用标准 , 从边际收益递减规律分析 , 改革的结果本身就是偏向于对低收入者的优惠; 同时 , 国家已经从紧紧 “盯死 ”工薪阶层发展到了对高收入阶层的管理 , 据统计 , 高收入者的纳税额已经占到了税收总额的 30%以上 , 并且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加强对高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三、税收体制改革及税负变化的展望
1. 税收体制改革展望
首先 , 搞好有关个税的改革 , 使之更加符合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长远战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 , 继续搞好涉农税收制度的改革。废止农业税 , 绝不是 “三农 ”无税 , 该缴税的 “三农 ”还得缴税; 更不能万事大吉 , 要继续搞好涉农税收制度改革 , 杜绝出现 “黄宗羲定律 ”。第二 , 稳步搞好增值税试点和推广工作。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税制改革无疑应该是近几年的大事 , 在东北的试点是成功的 ,应继续搞好其在中部城市的试点工作 , 并择机在全国推广改革成果。第三 , 努力搞好关系民生的若干个税的研究与试点工作。如: 对可以抑制住房价格非正常上涨的物业税改革;对个人所得税的继续改革等。第四 , 坚决搞好关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个税的改革。如: 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
等税种的改革。第五 , 适时出台其他有关税种。如: 为了更好地体现机会均等原则 , 可以适时出台遗产税 , 为了稳定经济与安定社会 , 可以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等。其次 , 深化征管改革 , 强化税收征管。完善的税收制度还必须依靠一套行之有效的征收管理办法 , 并加强征收管理 ,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与效果。因此 , 我国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同时 , 还须深化征管改革 , 强化税收征管。如: 规划和实施好 “金税工程 ”三期等。
2. 税负变化的展望
近年来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持续走高 , 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 , 已经成为了无可争议的事实。但是 , 目前发达国家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占 GDP的比重一般不低于 30%, 发展中国家一般不低于 15%, 而我国的全部税收收入占 GDP的比重尚不到 20%, 这一税负水平不仅大大低于国外多数国家的税负水平 , 而且也远低于我国上世纪 80年代中期税制改革之后的税负水平。所以 , 我国应将税负总水平逐步提高到 20%以上。为此 , 应当从扩大税基、加强管理入手 , 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随着宏观税负的变化 , 微观和中观税负也会趋向更加科学合理。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相关百科精选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