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租赁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租赁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能不能抵扣
车巧怡 来自: 移动端 2022-02-0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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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4 10:37最佳答案

可以.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方开具销售发票,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属于缴纳“营改增”的租赁公司,还可以就收到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2-04 10:58 齐景岳 客户经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可见,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的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不能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承租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
    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 2022-02-04 10:55 龚巧云 客户经理

    融资租赁中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直接支付给融资性售后回租方的与该笔售后回租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等,不得抵扣。其他融资租赁支出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金融服务下贷款服务的描述,包含融资性售后回租。

    另根据同号文中《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一、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

    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借贷等。 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二、间接融资

    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

    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参考资料来源:



  • 2022-02-04 10:52 齐敬磊 客户经理

    (1)这是一个目前仍具争议的问题,实际上税总局没有明确。建议与主管税局沟通,争取凭厂商(设备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些地方在操作中是允许的。
    (2)见《中国税务报》报导,分析得很全面,你可以参考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赵小川:融资租赁业期待参加增值税转型盛宴
    2009.05.11 刘云昌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由于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尽管其向供货人购进固定资产时缴纳了增值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自身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为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租人无法按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规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融资租赁业该如何解决目前的困境?本报记者采访了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赵小川。
    记者:增值税转型已4个多月,成效初显,受到各方肯定。但是,在企业购置大额固定资产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融资租赁行业,由于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务开展受到一定阻碍。听说你们一直在为融资租赁业加入到增值税转型行列而呼吁,也曾向有关部门提出过完善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建议。
    赵小川:是的。据我所知,业内提出了四条解决思路。
    第一,租赁公司取得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有对设备的所有权,但进项税额由承租人抵扣。具体抵扣办法是:承租人凭融资租赁合同、购货合同和开具给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抵扣。
    第二,国家给予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但租赁公司仍只缴纳营业税。租赁公司按供货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承租人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完全一致,由承租人抵扣。
    第三,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承租人,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租赁公司名称和租赁合同号,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抵扣联交由承租人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发票联交由租赁公司作为记账凭证和所有权凭证。或者开具双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分别填写租赁公司和承租人,抵扣联交由承租人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发票联交由租赁公司作为记账凭证和所有权凭证。
    第四,租赁公司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意供货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承租人,设备所有权归属全靠合同条款来约定。
    记者:但据我们了解,业内人士对上述四条解决思路也多有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增值税发票的拥有上。许多人认为,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借租赁公司之手,直接交给承租人,让租赁公司承担了太大的风险!因为租赁公司可能因此失去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您怎么看这些争论?
    赵小川:仅从所有权理论上看,这种担心没有必要。租赁物的所有权实质上与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迥然不同。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仅是一小部分,只对租赁物拥有处分权;租赁物所有权的绝大部分,即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已因租赁合同的成立而让渡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共同拥有的,是一种特殊的共享所有权。只要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条款中约定,供货人、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供货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公司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就毫无异议。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界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不具法律实质意义。
    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承租人,确实存在一些障碍,需要妥善解决。
    首先,租赁公司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期内,承租人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非法侵害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将租赁物抵押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一旦行使抵押权,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而租赁公司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租赁公司支付货款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法律瑕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也是支付货款的凭证。承租人未支付货款,取得了支付货款的凭证,真正支付了货款的租赁公司却两手空空。一旦因为货款问题引发争议,租赁公司确实面临风险。
    再次,会计处理上操作难度不小。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以什么为凭据将租赁资产入账?在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依据什么核算成本?如果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可能会影响租赁公司税基的准确计算,带来税务风险。
    记者:那么,您对上述问题有什么妥善的解决办法?
    赵小川:我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以“通知”形式下文件作出以下规定,融资租赁业面临的增值税抵扣困境就可以迎刃而解。
    1.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出租人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的规定。
    2.出租人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3.出租人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增值税款,由出租人给付承租人,再通过承租人支付给销售方。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开具给承租人。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和融资租赁附加联构成。基本联次为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承租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承租人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不作为核算采购成本以及支付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记账凭证。融资租赁附加联作为出租人核算采购成本以及支付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增值税额的记账凭证,不作为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6.可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出租人名称和融资租赁合同号。
    7.可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对融资租赁业务活动作公证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8.承租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承租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与出租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不缴纳增值税。
    10.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购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设立规定增值税相关问题的专门条款。
  • 2022-02-04 10:49 黄益汉 客户经理

    出租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税率17%。
    承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开具增值税零税率发票给出租方。
  • 2022-02-04 10:46 龙子鹏 客户经理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2、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2022-02-04 10:43 齐春敏 客户经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希望回答可以帮到您,谢谢。
  • 2022-02-04 10:40 车巧怡 客户经理

    融资租赁中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直接支付给融资性售后回租方的与该笔售后回租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等,不得抵扣。其他融资租赁支出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金融服务下贷款服务的描述,包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另根据同号文中《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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