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六百余亿善林金融8人涉非法吸收公众...

涉案金额六百余亿善林金融8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这到底是为何?这到底是为何?大家怎么看呢?
樊振清 来自: 移动端 2022-01-2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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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10:04最佳答案

一、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决定。
二、相关规定:
1、《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1-28 10:07 辛培剐 客户经理

    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朋友也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追究行政主管人员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仅是身份标识,其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的同时,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

    另一类是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但是其从事的具体工作仍与吸收存款密切相关,比如招聘人员、承租场地、策划宣传等。由此可知,对于此类人员的追诉范围,司法机关以其具体从事的业务内容进行判断,只要不是单纯的行政辅助事务,均可以被纳入追诉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扩展资料:

    2014年6月,被告人李维、聂辉与王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资合伙成立了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单店即衡水亨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辉为公司股东。被告人李红担任业务经理。

    公司成立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运营守则,以河北九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短缺为名,以存款可获高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6年3月,李维、聂辉共向社会公众55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181000元,造成5072536.5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李红在职期间,其及其管理的兼职业务员共向社会公众32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086000元,造成2593891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

    枣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维、聂辉、李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维还犯有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李维、聂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红系从犯。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所犯合同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被告人聂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参考资料:

  • 2022-01-28 10:01 樊振清 客户经理

    1、单纯的非法集资并不构成犯罪,只是一种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在刑法上构成犯罪一般来说牵涉到两个罪名,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集资诈骗罪。
    2、如果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来非法集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6000万会判3到10年。
    如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6000万会判10年以上。
    相关法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 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 握的具体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2022-01-28 09:58 赵飞船 客户经理

    因为善林金融线上、线下的规模十分庞大。善林金融靠着线下理财起家,从创立至今,相继成立了众多线上、线下关联平台与关联企业,形成了一个十分庞大的集团体系,单是分支机构就多达658家,并且还对外投资了14家机构。善林金融在全国开设门店、招聘员工,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及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不断扩张规模。善林金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不断吸引客户投资,用客户投资的钱再去扩张规模,如此循环,最终达到涉案金额736亿。
  • 2022-01-28 09:55 齐明杰 客户经理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条及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的应该怎样认定近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日益增多,吸收存款的形式以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钱居多,而借钱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常常导致犯罪数额的认定出现困难,仅从以下几种形式来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1.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借款的同时将约定的利息支付给出借人。以借款10万元为例,约定的年利率是10%,则一年到期的利息应为1万元,犯罪嫌疑人在收到10万元的借款时将1万的利息预先支付给出借人,但出具的借条上写明借款数额是10万,这种情况下是以10万还是9万来认定其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呢,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9万。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该条的规定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计入借款数额,因此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时也应当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以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来认定。
    阅读全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
    实践中,有的存款大户头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挟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尽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项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给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干台汽车或房屋使用权等等。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效益或
    “口岸”较差的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额度,不得不就范。对于这种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在处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一,双方均定罪、且均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亦即双方构成共同非法吸收存款罪。此种犯罪的实质为有身份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而对其中吸收存款人因其具有法定身份,应定性为主犯;而存款人因其无法定身份理应定性为从犯;
  • 2022-01-28 09:52 龚崇权 客户经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接过好几个,就算主犯没有被抓,其他从犯取保候审的希望也很少,除非是涉案很浅的人员
  • 2022-01-28 09:49 齐景宪 客户经理

    2018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金融”)实际控制人周伯云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自首,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产生巨大资金缺口致使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截至发稿时止,“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云、执行总裁田景升、“幸福钱庄”负责人陶剑勇等8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经警方调查,“善林金融”采用传统的门店推销与互联网营销相结合的“线上”、“线下”交易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2013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线下门店,招聘员工并进行培训后,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及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允诺年化收益5.4%至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所谓的“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政信通”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自2015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又在互联网上开设“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广群金融”等线上理财平台,对外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涉案金额600余亿元。

    “善林金融”通过推出各种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吸收社会大众资金形成资金池,供周伯云等人任意使用。为了使“善林金融”这家公司看起来“家大业大”,更是不惜花费公众巨额资金,大规模开设线下门店,支付员工高额工资和高额提成,同时做足包装宣传,在民众中营造“大而不倒”的公司形象,骗取投资者的信任。经查,“善林金融”对外宣称的投资项目并无盈利能力,其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前期投资人到期本息,随着时间推移,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最终导致崩盘。据此,“善林金融”系典型的庞氏骗局,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一步,警方将全力查清案情,追缴涉案赃款,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警方提示:公安机关现正对此案开展全力侦查,将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的损失。请各地投资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投资、转账凭证等有关资料到本人户籍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登记、报案,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 2022-01-28 09:46 窦连池 客户经理

    2018年4月24日,上海警方称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定代表人周伯云等八人4月24日被批捕,涉案金额600余亿元。

    号称服务247万用户的善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善林金融)起家于2013年10月,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线下门店,推出“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政信通”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开设“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广群金融”等线上理财平台,允诺年化收益5.4%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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