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新设合并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缴足注册资本,...

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说明这种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是不能向境外股东分红的。...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说明这种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是不能向境外股东分红的。展开
边友康 来自: 移动端 2022-01-2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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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16:14最佳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有2种,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本企业增资或再投资有出资义务的企业)。再投资先向商务部门申请,凭批文到外汇局办理;利润汇出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1-25 16:11 龙层花 客户经理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有2种:

    1,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再投资先向商务部门申请,凭批文到外汇局办理;

    2,利润汇出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跨境汇款是指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在规定的限额之内,向大陆以外地区银行开户的收款人进行外汇汇款的业务。跨境汇款既有电讯费,又有手续费,操作比较费时。

    由于跨境汇款手续费一般都有最高限额,建议在最高限额内尽量增加单次汇款金额,以减少汇款笔数,省去每笔汇款的电报费。

    扩展资料

    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 2022-01-25 16:08 辛培勇 客户经理

    不可以,做股权转让是需要提供注册资本缴足的验资报告
  • 2022-01-25 16:05 辛培剐 客户经理

    实际到款金额可以比注册资本稍大,但是少了是不可以的。
  • 2022-01-25 16:02 黄睿哲 客户经理

    可以转让,但新增投资者应向外经贸局提交证明,载明已知悉应缴未缴注册资本的金额,并作出按时缴纳注册资本的承诺。
    补充一点:未缴足注册资本所对应的外资企业股权不得办理股权质押,详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 2022-01-25 15:59 黄益波 客户经理

    1、外国投资者,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方投资者的概念是一样的
    2、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下列两种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是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二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3、后半句的意思就是外国投资者已在中国境内举办了外商投资企业,再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时,可用从该企业获得利润进行出资。
  • 2022-01-25 15:56 齐明柱 客户经理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分红操作为: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完税证明及税务中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三、银行应严格审核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在外汇登记证和完税证明上签署“已办理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字样并加盖银行印章,办理汇出手续后留存本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拓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 2022-01-25 15:53 管爱娟 客户经理

    外国法人股东的分红款汇至OSA账户是可以的,但汇至NRA账户据说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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