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企业合并处理方法中收益法和购买法的区别

阐述企业合并处理方法中收益法和购买法的区别
车广义 来自: 移动端 2022-01-10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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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14:17最佳答案

简单权益法,简单权益法但在理论上是复杂权益法的简化,既不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不需要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
复杂权益法(Complex Equity Method)是一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会计方法,又称完全权益法。复杂权益法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视同合并处理,又称单线合并法。复杂权益法不仅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而且需要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
购买法,亦称购受法,企业合并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之一。把购买企业获取被并企业净资产的行为视为资产交易行为,即将企业合并视为购买企业以一定的价款购进被并企业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项目,同时承担该企业的所有负债的行为,从而按合并时的公允价值计量被并企业的净资产,将投资成本(购买价格)超过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的会计方法。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1-10 14:26 齐明松 客户经理

    1.根据中国企业合并准则中的标准划分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

    区别为: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在合并前受同一方的控制。

    2.根据国际准则合并前企业的市场关系

    1)水平合并。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原来属于同一个行业,生产同类产品。

    2)垂直合并。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之间有原料生产、供应和加工及销售的关系,分处于生产和流通过程的不同阶段。垂直合并是大企业全面控制原料、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建立垂直结合控制体系的基本手段。

    3)混合合并。同时发生水平合并和垂直合并。

    区别为:合并双方企业的性质来源不同。

    3.根据国际准则按照法律形式

    1)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在合并后丧失法人地位,解散消失。

    2)创立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也就是说,经过这种形式的合并,原来的各家企业均不复存在,而由新企业经营。

    3)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

    区别为:进行合并的企业在合并之后的地位不同,存在方式不同。

    4.根据国际准则合并的动机

    1)善意合并,是指被合并公司同意合并公司提出的合并条件并承诺给予协助,故双方高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合并的具体安排。

    2)恶意合并,是指合并企业在被合并企业管理层对其合并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被合并企业强行进行合并的行为。

    区别为:进行合并的企业双方的合并目的和态度不同。

    5.合并国际准则支付方式

    1)现金合并,是指由合并方支付现金,以换取被并企业的所有权。现金合并方式可表现为用现金购买资产和现金购买股票。

    2)股票合并,是指合并企业采取增加发行该公司的股票达到合并目的。可表现为股票换取资产及用股票换取股票。

    区别为:合并方支付方式不同。

    参考资料:

  • 2022-01-10 14:23 米大丽 客户经理

    权益法和成本发是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两种方法。权益法是指对于对于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而言,只要被投资公司实现利润就要投资收益,成本法是对于被投资公司具有控制权或者其对于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成本法,只要在被投资公司支付现金股利是才确认投资收益。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是针对企业合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言。权益结合法,适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言,直接按照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过到合并财务报表中。购买法相当于将企业放在市场中进行买卖,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 2022-01-10 14:20 辛培刚 客户经理

    权益法和成本发是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两种方法。

    权益法是指对于对于能够实施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而言,只要被投资公司实现利润就要投资收益,成本法是对于被投资公司具有控制权或者其对于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成本法,只要在被投资公司支付现金股利是才确认投资收益。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是针对企业合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言。

    权益结合法,适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言,直接按照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过到合并财务报表中。购买法相当于将企业放在市场中进行买卖,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扩展资料:

    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能力时采用的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随着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中权益变动而加以调整,真实反映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权益的一种方法。国际上一般在投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0%或25%时,采用权益法。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就是在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按其持有被投资企业发行在外股份的比例应分得的数额,而不管投资企业是否以股利形式分配利润。

    权益法的理论依据 即使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后未分派股利,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毕竟增加了;权益法强调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即它们在会计上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利润或亏损时确认入账,

    而不需等到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股利时才予入账,这一做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及时地真实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就不能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应将它视为控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因而应是部分收回在附属公司的投资。

    采用权益法,能真实地反映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的实际份额,并可防止人为地操纵利润,但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权益法的处理与法律现实相悖,所以国外一般在投资企业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方针施加举足轻重的影响时,才采用权益法。

    权益法可分为简单权益法与复杂权益法两种。

    参考资料来源:

  • 2022-01-10 14:14 辛培军 客户经理

    在《企业合并》国际准则中,规定了两种企业合并方法,购买法及权益结合法。应用上主要的区别是:一种是能区分并购企业及目标企业的,另外一种是不能区分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对前者适用购买法,对后者适用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与权益法主要有两个不同点:一是购买法要求购买方按公允价值记录购入的净资产,将购买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负商誉;权益法要求按并入净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商誉或负商誉。这两种方法合并当年所并入的被购买企业会计收益的起始点是不同的,权益法假设合并后企业的状态是一直存在的,所以被购买企业整个年度的会计收益都予以合并;而购买法以合并购买日为起始点,不包括合并日前的会计收益。
    因此,只要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收益和留存收益,合并后的收益及留存收益必然会大于购买法下报表中的收益和留存收益数额。在权益结合法下,如果企业合并并不是发生在年初,而是年中或年末,就可能会增加合并当年的利润,掩盖实施合并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粉饰其经营业绩。
    不仅对于合并当年,在以后年度,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资产总额一般要大于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后的资产总额,但收益及留存收益的数额却小于权益法下的收益及留存收益额。由此,权益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会显著高于购买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其原因在于:
    购买法下是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将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并入合并企业报表中的,而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会大于其账面价值,这就使得购买法下的资产价值高于权益结合法。而另一方面,由于商誉(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存在,会引起合并后每一会计期间商誉摊销费用的增加。因此,购买法下所确认的成本、费用高于权益结合法,而所确认的利润低于权益结合法,进而影响所有者权益回报率的计算。
    在权益法下,由于并入的资产是按较低的账面价值计量的,合并后的企业必然成本、费用较低而利润偏高,从而造成两个不良后果:首先是加重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其次,在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成本补偿不足(折旧计提按账面价值),影响企业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因此,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趋势,企业合并可能会取消权益法,而美国会计准则FASB141《企业合并》已取消了权益法。
  • 2022-01-10 14:11 连丽英 客户经理

    企业合并处理方法中收益法和购买法的区别:
    企业合并是通过资本集中从而实现市场集中的基本形式,企业合并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使得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产价值、合并双方的直接经济利益,其他相关方利益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在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中,采用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两种方法。
    一、企业合并中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理论层面的差异
    权益结合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对一个联合后的企业或集团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组合。因为合并的完成不需要任何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流出资产,原有各企业的股东通过其股权的联合,形成一个新的会计个体,继续从事以前的业务并按各自的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风险。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为购买方。权益结合法不存在新的计价基础,仍是沿用原历史成本进行反映,同时也不确认商誉。因此,权益结合法强调的经济行为是联合。既然新企业是原有各企业的延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例如2011年11月22日,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002419)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K.0161)于2011年11月16日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确认将其持有的天虹商场316 257 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52%,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子公司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持有其58.77%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将不再直接持有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由于合并双方同属于中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旗下公司,故在此项实例中,合并前后均受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最终控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
    购买法将企业合并视为实施合并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几个企业的净资产,相当于以一定价款购进该企业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项目,同时承担该企业的全部负债。在绝大多数企业合并业务中,如果一个企业获得对另一个或几个企业的控制权,都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包括支付现金、发行股票以及其他资产等。因此,购买法强调的经济行为是交易。因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资产业务,按照传统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计价的会计原则,应按照购买法加以处理。例如2010年3月28日,中国最大的私营汽车制造商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福特汽车公司签署最终股权收购协议,以18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69.69亿元买下旗下品牌沃尔沃100%的股权及相关资产。瑞典汽车品牌沃尔沃的注册资本为22.54亿瑞典克朗元,约合人民币21.50亿元,福特汽车公司拥有其100%的股权。在此案中合并双方为非同一控下的企业合并,这时所采用的方法即为购买法。
    二、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
    (一)实施控股合并企业合并成本的计价基础不同
    权益结合法下实施控股合并的合并成本以享有被合并方在合并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基础作为合并成本,合并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在无法辨别出实施合并公司和被合并公司的情况下,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实质上签订的是一项平等的协议,共同控制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权,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共同分担和共同分享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这种例外情况通常在参与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之间对等地交换有表决权的股票时发生,这种普通股股票的交换确保了参与合并公司股东的相对所有权。因此应以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后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
    购买法下实施控股合并公司的合并成本以控股合并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无论是通过转让资产,承担债务还是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获得对被合并公司净资产和经营权的控制,都是实施控股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之间发生的净资产交易行为,该项交易行为与实施合并公司的其他资产交易行为一样,交易价格是参与控股合并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同时,这一交易基于各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因此按照传统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计价的会计原则,企业合并应当按照经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记录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二)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计价基础不同
    在控股合并形式下,由于被合并公司仍然保留其法人地位,其净资产并不直接并入实施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而是在实施合并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并入其合并资产负债表。实施合并公司在完成控股合并时,通过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反映对被合并公司净资产的合并;实施合并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以被合并公司净资产替代实施合并公司时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式不同,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对被合并公司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也不相同。
    权益结合法下,由于强调联合的经济行为,将换股行为视为参与合并公司股东权益在新的会计主体上的延续,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仍按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类列示,不存在按照公允价值列示的问题。而在购买法下,实施控股合并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按照被合并公司净资产,在控股合并进行资产评估时确定的公允价值分类列示其资产和负债发生的溢折价。在控股合并完成后的会计期间还应通过编制调整分录来反映调整后的合并主体合并损益。购买法下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合并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能较好地反映母子公司形成的集团的资产价值。
    (三)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处理不同 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合并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不论是直接相关费用还是间接相关费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而购买法下企业合并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分别处理。合并的法律费、咨询费和佣金等直接费用增加合并成本;若以发行股票为代价合并其他企业,股票的登记和发行费用应当直接冲销股票溢价,减少资本公积;合并的其他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
    (四)被合并企业损益的合并原则不同
    权益结合法下,无论控股合并前后,被合并公司实现的损益都应当并入实施合并公司的损益表,以换股方式实现的控股合并行为,参与合并公司股东权益在新的合并主体上延续,不存在其中一方购买另一方净资产的情况,不论合并何时发生,被合并企业当期实现的全部损益和累计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合并后的企业。由于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损益包括被合并企业全年的损益,并且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按账面价值入账,且不存在商誉的摊销问题,所以对于合并企业来说,使用权益结合法,无论合并当年还是以后年度的损益均高于购买法下,对主动实施合并的企业更具诱惑力。例如中国船舶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以现金收购方式取得大连船舶重工船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由于该项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中国船舶将报告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及合并日后被合并公司实现的损益8 439.15万元并入了利润表中。
    在购买法下,购买企业购买被合并企业净资产,投资成本中已经包含了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因此,在合并完成时,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再记入购买企业的留存收益中。同样,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前实现的收益也不计入购买企业的当期收益中,只有合并日后被合并企业实现的留存收益才能并入购买企业中。
    (五)投资成本的确定不同
    权益结合法下不论是支付现金、转让相关资产还是以股票交换股票,投资成本以享有被合并方在合并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基础,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其他的间接费用均不计入投资成本,而是一律作为当期损益,计入管理费用。而购买法下,企业合并成本为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合并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六)商誉的确认及处理不同
    权益结合法下虽然承认商誉的存在,但由于不是购买行为,没有购买价格,也就不存在合并成本超过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所以,商誉在账面上不予反映,不需要作出会计处理。在购买法下,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买价高于或低于其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商誉或负商誉。企业之所以愿意支付高于公允价值的代价,是因为被合并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环境、先进的生产技术、优秀的管理人才等条件,能够增加合并企业的未来收益。反之,如果合并企业仅愿意支付低于公允价值的代价,则表明被合并企业存在不利于发展的因素,要将其确认为负商誉,在会计处理上计入营业外收入。
    总体看来,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均具有较强的理论可行性,分别遵循动态和静态的历史成本原则,从而使得二者在一定期间内具有不同的信息揭示功能。从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角度以及会计核算方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本文认为理论上在我国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宜采用购买法。但由于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是很发达,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还不能可靠地取得,同时考虑到我国吸收合并业务的增多,也应该允许企业在换股合并的情况下采用权益结合法作为过渡,并规定严格的条件,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充分披露,以避免企业的利润操纵行为。
  • 2022-01-10 14:08 赵香汝 客户经理

    1、两者的计价基础不同。购买法下,取得的资产与负债按它们的公允价值记录,如同购买其他资产一样,以实际交易成本入账,被购买一方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权益结合法下,则只考虑所取得股权联合的账面价值,而不管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何,合并的净资产是按其账面记录的,即权益结合法不改变资产负债的计量基础。
    2、对商誉的确认不同。购买法承认商誉,如果购买总成本超过所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成本超过部分作为购买正商誉,反之则为负商誉。权益结合法不承认企业并购中任何商誉的存在,权益结合法不按照取得资产所付出的代价来作其依据,资产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价,而资产的账面价值又往往低于它们的公允价值,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面值与合并方实收酱之间的差额调节为资本公积。
    3、企业并购的两种方法对利润的影响不同。购买法下,合并以后由于存货的流转,固定资产折旧,商誉及其他载形资产的摊销,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摊销,都会使费用增大而减少并购后公司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则对合并后的利润没有影响。
    4、对被并购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法不同。购买法下,合并前收益与留存收益是作为购买成本的一部分,而不纳入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权益结合法下,被并购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被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要纳入合并后主体的报表中。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合并企业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合并企业,这样,虽然单个企业可用于利润分配的留存收益并没有减少,但合并后的金额却大大减少,会影响合并后股东的利益;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参与合并企业整个会计年度的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合并企业,这样则不会影响可用于分配的数额。
    5、合并前被并购企业利润归属不同。在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及合并后被合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即如果企业在合并会计期中发生,被并购企业的净收益只包括并购日以后期间的净收益。只有合并后的利润才归入合并企业,而在权益结合法下,不论合并发生在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都归入合并企业。
    6、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不同。净资产收益率是一定时期企业的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由于权益结合法下,并入的净资产较低,而合并后的利润较高,从而导致权益结合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相反,购买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低。
    7、并购发生的直接费用处理不同:购买法下,购并时发生的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费用则调节资本公积,或作增加购买成本处理,即购买成本资本化。而权益结合法下,购并时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当年损益。
    8、成本取得的方式不同;权益结合法是发出股票的账面价值计量成本,购买法是以发出股票的公允价值计量取得成本,因此,在权益结合法下,购并后企业的股东权益数要比购买法下为低。另一方面,权益结合法下各期报告的股东权益报酬率高于购买法,增加和改善购并企业的报告收益。但这种情况难发生于购并当年及以后较短的一段时期。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权益结合法会增加主并企业以及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分析成本,权益结合法下的并购成本通常高于购买法。
    9、被并购企业经营状态假设不同:从会计假设的运用来看,购买法假定被购并企业是处于非持续经营状况,面权益结合法是假定被购并企业仍牌持续经营状况。
    10、所依据的理论假设不同。在企业合并中,只的换股合并,也即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间交换普通股的合并方式,才存在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之间的选择。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联营”这一概念定义为:“彼此独立的普通股股东按在合并后企业中相对持股比例就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利所进行的一种联合”,即参与合并各方原股东并没有经济资源的流入和流出,则不存在购买价格,也就不存在新的计价基础。因此权益集合法的会计处理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而购买法所依据的假设是: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事项,即将其看成是一宗买卖。由于购买一方有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或权利的流出,因而就应该采取与传统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法,对所收到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用与之相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衡量。并且合并后,经济资源的流出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此购买法所依据的理论假设是非持续经营假设。
    11、对提供信息质量及使用者正确判断的影响不同。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由此也影响到会计的信息质量。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来看,购买法提供了关于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信息,便于投资者预测合并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大的相关性,读者更容易理解。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来看,采用购买法使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横向可比性,但由于合并时彩的是新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而合并前的会计信息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的,因而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而彩权益结合法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只披露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并产生较高的制造收益和每股收益,但其现金流量与彩购买法的企业相比并无多大的差异。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较差。然而,由于资本市场并非都是完全有效的市场,资本总是向收益较高的企业流动。因而彩权益结合法会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权益结合法有助于企业的并购,事实上他们考虑更多的是特定经济利益者的利益,这一点与会计信息质量所要求的中立性相悖。同时权益法所提供的单个资产与负债的信息是不完整的,它无法反映出被并企业中未入账的资产与负债所以投资者如果只注重企业提供的会计报告信息,忽视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那么就会被引入歧途。
    12、对以前年度科目调整的方法不同。在购买法下,不需对企业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如果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方法不一致,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并重新编制前期的会计报表。
  • 2022-01-10 14:05 齐明松 客户经理

    按照企业合并的方式:
    (一)控股合并(控制股权) 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被合并方或购买方在
    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 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
    (二)吸收合并(兼并)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 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
    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 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
    (三)新设合并(创立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由新注册成
    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按照企业合并所涉及的行业: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
    试说明他们的区别
    根据法律形式,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创立合并和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创立合并的结果是只留下一个单一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其处理合并业务所应用的会计方法,都属于会计的传统领域。控股合并是一家公司通过长期投资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控制股权,被投资公司成为子公司,投资公司成为母公司,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均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母公司一方面在其帐册中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合并时和每一会计期末对母子公司的单独报表进行全面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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