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诉讼时已达到...
黄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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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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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35最佳答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李某系因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诚尔信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诚尔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对于本案的认定,笔者不能完全认同。假设李某返岗后立即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李某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是否就可以得到支持?
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13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尔信公司)与上诉人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9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尔信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7月1日李某受伤后已经获得了肇事司机的交通事故赔偿150 000元,现又向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不符合损失与赔偿金额相适应的法律精神。我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交通事故案件的材料,以便确认工伤待遇,但是李某一直没有向我公司提交。李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的,肇事司机给李某带来伤害的同时,也给我公司造成损失,应当由肇事司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1、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7275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 689元;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206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 206元。
李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于2010年6月20日入职诚尔信公司做保洁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诚尔信公司未为我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待遇向我赔偿相关损失。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诚尔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10年6月20日入职诚尔信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签订期限为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日75元。诚尔信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在职期间的工伤保险。
2011年7月1日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对方司机冯某负全部责任。2012年5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海人社工伤认(1080T02172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1年7月1日李某系发生工伤。2012年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北京市海淀区(2012年)劳鉴第00714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李某于2011年7月1日发生工伤,具体伤情为“跖跗关节骨折(多发、左侧),行内固定术后”,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诚尔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就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就上述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申请再次鉴定。
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李某处于就医治疗期间,诚尔信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2011年11月15日期间李某开始返岗工作,并工作至2012年1月20日,此后未再向诚尔信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亦未就劳动关系作出处理。2012年3月3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查,李某以要求冯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冯某支付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再查,李某以要求诚尔信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一、确认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3月3日期间李某与诚尔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诚尔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7275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诚尔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689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诚尔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 206元;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诚尔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 206元。诚尔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仲字[2013]第1886号仲裁裁决书、(2012)丰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京海人社工伤认(1080T02172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北京市海淀区(2012年)劳鉴第00714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于2010年6月20日入职诚尔信公司,且直至2012年3月3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均未就劳动关系作出处理,据此法院确认李某自2010年6月20日与诚尔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3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因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
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如果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则其可以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亦可再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本案中,李某系诚尔信公司职工,其在职期间于2011年7月1日在工作中被小客车撞伤,李某已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方支付的相关赔偿,同时李某仍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诚尔信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其在职期间的工伤保险,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经劳动能力部门鉴定李某具体伤情为“跖跗关节骨折(多发、左侧),行内固定术后”,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的规定,李某可享受停工留薪期6个月。2011年11月15日李某结束治疗返岗工作,故诚尔信公司应向李某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7275元。诚尔信公司虽对北京市海淀区(2012年)劳鉴第00714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就李某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提交相反证据,亦无证据显示诚尔信公司已就李某劳动能力申请再次鉴定,故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2012年)劳鉴第00714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确认李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同时李某工资标准低于201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60%,故诚尔信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 685元。
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如果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李某系因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诚尔信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诚尔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确认李某与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至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期间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七千二百七十五元;三、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五元。四、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二万五千二百零六元;五、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万五千二百零六元。
判决后,诚尔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不予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理由是:李某未将工伤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公司,公司对其工伤认定不予认可。
李某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诚尔信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动退休,缺乏事实根据,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诚尔信公司应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诚尔信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在职期间的工伤保险,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现其以李某未向其提交工伤资料为由上诉请求不予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诚尔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就李某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李某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申请再次鉴定,故本院对其不认可李某工伤认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李某上诉请求判令诚尔信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某于2012年3月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诚尔信公司虽未与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但诚尔信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终止。李某的上诉请求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李某各负担五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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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55 辛培军 客户经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保安未满60岁之前就在在该单位工作至今且没有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2021-12-23 18:52 黄盛波 客户经理
不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
2021-12-23 18:49 齐春影 客户经理
1、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包含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论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严格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均按劳务关系处理
2、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和用人单位是什么关系,上海的司法实践认为,要作如下区分:
A.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B.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
2021-12-23 18:46 黄盛木 客户经理
不需要,自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无需签订终止合同,应该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附:经济补偿标准第四十条 七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1、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劳务关系。具体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则还可以按劳动关系对待。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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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43 赵风茹 客户经理
1)、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如缴费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规就业缴金延迟退休及柔性延迟退休政策等)导致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双方仍可以延续社会保险关系,在此前提下,双方的用工关系类比劳动关系处理更具合理性。 -
2021-12-23 18:40 连丽艳 客户经理
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1、需要确认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已经开始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那么则应该该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则应该是劳务关系。具体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没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话,则还可以按劳动关系对待。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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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37 连丽萍 客户经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这个问题应做如下区分处理:
1、如果受伤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领取养老金,则不再认定为工伤,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受伤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处包含应退休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退休但未能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可以认定工伤,按劳动关系处理。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养老保险待遇的解释限定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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