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提出放弃缴纳社保,吃亏的谁
齐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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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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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6最佳答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于是未给该职工缴纳社保费,但给其他职工都依法缴纳了。后该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观点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参保的前提就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费,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也就没有办法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即应共同遵守履行,而劳动者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说明劳动者首先违法,而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虽也属违法,但两者违法有因果关系。职工若能获得补偿,有讹诈之嫌,顶多是各打五十大板。再就是职工若获得补偿,用人单位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用人单位给其他职工都依法缴纳了社保费,说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比较规范和遵纪守法。劳动者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表明其自愿放弃此项权利。如将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责归于用人单位,确有欠妥之处,显失公平。该职工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弃此项权利在先,责任不在用人单位,现又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于情于理不符。在企业,个人自愿不缴费有多种原因,如企业录用的农民工,有的已参加新农保,政策的衔接还不尽完善。由于这部分人流动性强,不能及时转接社会保险关系势必影响员工的有序流动,在这种情况下,本人不愿参保非企业行为,不能主张解除合同补偿金。公平起见,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化解矛盾,补缴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律师点评上述意见忽视了在劳动关系中社保缴费(完全不同于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缴费)的两个特征,一是,这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及其职工均不得违反,即便职工提出不缴费,用人单位也没有违法的理由。二是,缴费的主动权完全在用人单位,职工即便有违法不缴费的意愿,也无力实施,违法不缴费事实的形成,完全是用人单位选择和决定的。劳动者自愿不缴费与用人单位最终未缴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强制性法律关系中均如此,如劳动者要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用人单位真的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换句话说,劳动者对未缴费的违法行为并无责任。观点二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缴费义务。《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更是从法律的层面上对双方共同缴纳社保费给以明确,并且对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给以具体的处罚措施。这就说明,一旦劳动合同成立,双方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本责任还是在用人单位。在现实中,许多企业千方百计寻找理由,不给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以便减轻负担,减少生产成本,获取最大利润。而许多劳动者因为异地工作,或短期工作,对缴纳社保费后能否享受待遇没有信心,有的只是赚取基本生活费用,不愿再支付其他费用。双方对缴纳社保费都不情愿,对不缴社保费一拍即合,单位认为可以规避风险,减少费用,劳动者也认为可以取得更多的工资收入。于是,劳动者主动写出书面情况自愿放弃,或者单位要求劳动者写出书面情况自愿放弃,双方互惠互利,各取所需,结局看似皆大欢喜。实际上,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分歧和纠纷更突出。劳动者在离开单位后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费,无法享受失业待遇,即便没有离开单位,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费,出现工伤事故或巨额医疗费用,单位和个人出现更多的争议,产生更深的矛盾,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我们出台《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初衷和目标,就是通过办理社会保险,使人人尽享社保待遇,人人共享社会成果,促进社会稳定。有的劳动者因多种原因不愿缴纳社保费用,这本身就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也必须拒绝。但是有的单位心存侥幸,以为劳动者书面提出放弃或不愿缴纳社保费,单位就可以免除缴费义务。正是单位的这种想法,导致没有参加社保的事实,所以本质上还是单位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保障法不同于民法,不能完全实行平等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能随意自行处理有关个人权利,而受制于国家强制法律的限制。从本质上讲,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费侵害了职工的社保权,无论劳动者个人是否愿意,无论是否出具书面要求,侵权和违法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用人单位在能办理社保的情况下没有办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点评我们赞同这一意见。劳动者的不缴费要求是违法的,与用人单位不缴费违法行为之间不具有内在的因果联系,其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观点三要根据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责任。理由从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系主观恶意而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才是立法所规制的对象。对于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该公司举证证明其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系不可归责于公司,则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应支持;若无法证明,则应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请求。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民工或破产企业继续续保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不在现用人单位参保,用人单位取得劳动者在社保机构已参保的证明,且已支付劳动期间社保参保费用给劳动者的,应视同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参保和缴费,劳动者不能以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律师点评前一种情形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确实有一些道理。如用人单位因为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未及时给职工缴纳社保费,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不宜支持。新农保是自愿参加,职工则必须强制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新农保不能免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当然,最合法的做法是,中断新农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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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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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30 齐晓娥 客户经理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意外总是在我们还没有做好准备时,悄悄给我们个意外的“惊喜”。如今生活条件虽然改善,但是人们的存款却未有提升,有的人甚至是花今天的钱,圆明天的梦。待遇到问题时,却没有应对困难的能力,尤其是在金钱上面倍感压力,因此为了支付的保障,建议人们还是要积极购买保险,尤其社保。
我国已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对员工的健康负责,员工也不能主动放弃社保,即使是员工自动签署放弃社保缴纳,但也不会增长工资,同时员工如有发生意外,企业还是要负一定的责任。员工主动签署放弃社保志愿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单位照样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无论如何单位都要给员工缴纳社保,直至结束雇佣关系。
在正常情况之下,建议人们还是要积极主动交纳社保。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社保,要年满15年才能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不要为了一时,多省几百块,放弃缴纳保险。出了事情,不仅要承担高额的费用,而且企业还会收到牵连。社保在所有保险中,是性比价是最高的,不仅报销范围广,而且报销比例也高,信誉有保障,经过社保设定以来,为很多家庭提供保障,尤其是贫困家庭。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我们不敢保证,未来不会发生意外,为了安全起见,建议还是要购买社保。同时单位有权利为您购买,员工是不可以主动签署放弃自愿书,即使是签署了,员工出了意外,单位也会临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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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9 赵颖轶 客户经理
我国已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对员工的健康负责,员工也不能主动放弃社保,即使是员工自动签署放弃社保缴纳,但也不会增长工资,同时员工如有发生意外,企业还是要负一定的责任。员工主动签署放弃社保志愿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单位照样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无论如何单位都要给员工缴纳社保,直至结束雇佣关系。 -
2021-12-23 18:23 黄相森 客户经理
我认为员工是可以主动放弃社保,但是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为其缴纳社保费。因为缴纳社保费属于法律强制义务。如果不缴纳社保费,那么用人单位将承担全部工伤费用。 -
2021-12-23 18:21 黄盛洁 客户经理
当然是劳动者本人吃亏更大。 -
2021-12-23 18:13 赵顺铃 客户经理
员工可以主动放弃社保,对员工来说没有影响,但是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影响而且存在劳动用工风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不管单位以任何形式不缴纳社保,这种行为都是违反劳动法的,同时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是极不负责任的,因此购买社保是必须的,属于强制保险。 -
2021-12-23 17:50 粱俊芳 客户经理
孙某与甲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面提出放弃社会保险权利,于是用人单位未给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孙某与甲单位发生矛盾,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要求为其补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此责任?社保缴费有两个特征:一是,这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职工不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二是,缴费的主动权完全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综上所述,甲单位应承担此法律责任。 -
2021-12-23 17:41 齐晓娴 客户经理
劳动者主动提出放弃缴纳社保,吃亏的谁?
社会保险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初入职场的年轻人,由于缺少社会历练,对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知识的积累不够,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很多时候稀里糊涂就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
而有些时候,一部分只注重眼前利益的员工甚至会主动提出放弃缴纳社保,并让公司将社保费折算成补贴支付,公司也就同意了。那么,等真正发生问题时,吃亏的究竟是谁呢?
本期案例
刘女士于2016年就职于一家互联网公司,从事运营工作。
入职时,刘女士考虑到自己只是在这家公司尝试一下,如果做的不开心,很有可能换工作,并且自己的收入也不高,如果再扣掉社保,剩下的钱就不多了。所以当公司要求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材料时,刘女士以各种理由推辞。
公司的人事部门向刘女士说明了未缴社保的潜在法律风险,刘女士依旧不愿意缴纳社保,同时出具了承诺书,声明因个人原因放弃社保,日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刘女士自己承担,并要求公司将社保费折算成补贴支付。
2016年9月的某一天,刘女士下班回家时被一辆汽车撞伤,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在事故中,刘女士的右腿受伤严重,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十级伤残标准。刘女士自知未缴纳社会保险,无法申请工伤保险,面临的是大额损失。
在家调养了3个月后,刘女士的身体日渐康复。经过朋友“点拨”,刘女士于2017年3月中旬来到公司,递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等损失。
公司则表示,刘女士入职时,人事部门曾多次要求她提供办理社保所需的材料,也明确告知其未缴社保的潜在风险,而且公司有刘女士亲自签署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因此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协商无果之下,刘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
大家来猜猜看结果如何?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刘女士的请求。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那么,当劳动者出于真实意愿表达而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的,其书面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在刘女士的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予以减免。
本案中,刘女士虽然以书面形式表示自愿放弃社保权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她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她的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作为无效协议,对公司和刘女士均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虽然告知了法律风险,但由于并未实际缴纳社保,同样承担因未为刘女士缴纳社保带来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但无论如何,左岸还是要提醒大家,作为劳动者,我们一定要了解社会保险对我们日常生活的重大意义,绝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为将来留下隐患。作为企业,更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否则像本案中的公司,以为是占了便宜,其实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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