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实务信用证中通常会出现什么样的不符点?...

外贸实务信用证中通常会出现什么样的不符点?提供一个案例详细的叙述遇到不符点是怎么处理的?结果怎么样?
赵飞虹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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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9最佳答案

国际信用证诈骗已经是国际贸易中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遭遇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我国也不例外。虽然银行根据UCP500的规定,只要完成对单据的形式审查,就不须为欺诈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也有一些例子表明,如果银行对UCP500缺乏清醒的认识,且未对法院的错误禁令给予及时的抗辩,就会遭受难于补救的损失。
国际信用证诈骗案情简介:在A市的中国某进出口X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Y签订了一个贸易合同,由Y公司向X公司出口一批国内紧俏的物资,货物拟于1999年7月15日运至A市。X公司向Z银行申请开出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未指定具体的议付行。后来,货运期将至,X公司怀疑Y公司有诈,要求银行拒绝同意向议付行议付。Y公司找了个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承诺,货已经装船并发往目的港。事后,申请人通知开证行授权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是U国际银行,该银行接到授权后,即按UCP500的要求于次日向受益人Y公司放款。后来,买方X公司一直未收到来自Y公司的货物,于是以受益人欺诈为由向A地法院申请保全令,要求法院冻结Z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款项。A地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Y公司的欺诈行为成立,Y公司应按其与X公司的协议履行其义务;撤销Z银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后来,U国际银行不服判决而上诉,上诉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决,于是该银行试图在其所在地的外国法院起诉我国Z银行。Z银行接到U银行的主张后,才意识到有可能在外国的未来诉讼中被裁决败诉,并可能导致当地分支机构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国际信用证诈骗案是一个典型的信用证诈骗案。但结果是诈骗的苦果并未归属于卖方而转移到开证行身上了,其直接的原因是我国法院的“禁令”――撤销开证人对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从《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的规定来看,银行的义务是形式上的审核单据,而不是实质的审查是否有欺诈存在。
根据《跟单信用证国际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从开证行与议付行的偿付关系来看,该案中的议付行只要得到了开证行的对价和同意议付通知,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索偿。《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九条指出:开证行如欲通过另一银行对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履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及时给偿付行发出对此类索偿予以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如索偿行未能从偿付行得到偿付,开证行就不能解除自身的偿付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开证行和议付行都有付款的义务。实际上,开证行同意了议付,而且议付行的审核单据行为,也被法院肯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么法院为何裁决撤销开证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Z银行为何未及时提出异议?这种类似的错误判决在我国法院已经发生数件,其根源在于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国法律法规对信用证法律关系未做明确的规定,使得法院在解决这类问题时缺乏明确国内法依据,以致法院的态度不确定。事实上,一些国家不仅明确接受了UCP500为法律,而且有的还直接把其中的许多规定引入到信用证有关的法律中去。我国不仅在基本的法律中未涉及跟单信用证问题,而且司法解释也未对有关的问题作明确规定。这种状况使得国内法院对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态度不确定,并时有错误发生。
第二,银行对国际惯例的意义及银行的信誉重视不够。本案中的Z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就未意识到法院裁决撤销开证行义务对自己的危害性,甚至误认为只要法院撤销了信用证,自己也就不需付款了,也没必要去向申请人进行艰苦的索偿。否则,该行就会对法院的措施提出抗辩,但银行并没及时地这样做。
众所周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各国银行、国际贸易当事人普遍遵循的国际惯例,而且该惯例的权威性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及仲裁判例所肯定。无论是开证行还是承兑行、议付行,只要有关信用证选择了该惯例,银行都把对惯例的遵循视为银行守信的重要标志。但是我国银行业往往为了维护国内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顾国际惯例对银行的约束,甚至主动地向法院申请禁令。这种状况已经引起了国际同行的对抗,一些外国银行不愿意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长此以往,这不仅对中国银行业是重大的损失,也将对中国的外贸造成重大的冲击。与此相反,一些国际声誉好的银行往往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坚持抵制来自法院的禁令。
第三,我国法院对国际惯例的尊重不够。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肯定了国际惯例的地位,但是法院在实践中不尊重国际惯例情形偶有发生。这种不尊重根源于如下原因:1)一些国际惯例的专业性较强,法官对惯例的精神和实质把握不好,容易发生适用方面的技术性错误,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得不到公平合理的分配。2)法院为了片面保护个别当事人的利益,不惜以牺牲国际惯例的适用为代价,如有的法院就通过所谓的公共秩序保留来排除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之适用。这表明法院把眼光局限于个案中个别当事人的公平和正义,忽视了全局的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体现。本案中的法院裁决在很大程度上,一方面源于法院对UCP500的精神理解不够,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片面地维护当地的X公司的利益,其结果是第三人――议付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国内Z银行的权益和信誉也成为牺牲品。同样,法院的国际声誉也受到不良影响。从各国法院的类似实践来看,法院应对发布禁令持极为慎重的态度,应考虑有利于信用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和票据的合法流通性,尽量使银行不卷入商业争端,还应考虑是否有无辜的第三者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如果本案中银行能清醒地认识到遵守UCP500的重要性,则应及时地对法院的裁决采取有效的抗辩,这也就不至于将诈骗的“苦果”转移到自己身上来了。当然,信用证诈骗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赖于贸易当事人提高觉悟和交易水平。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在遇到信用证诈骗案时,必须注意如下几点:其一,银行应对跟单信用证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准确的理解。
如果银行严格履行了惯例所要求的审单义务,则银行应坚持按照惯例规定及时地放款或索偿。其二,银行应树立“信誉至上”的理念,不能为了个别客户的权益而使自己的“信誉”受到伤害,甚至将诈骗的“苦果”转移到自己身上来。本案中Z银行可能是出于考虑自己客户的利益,或者为避免向申请人进一步索偿,而无视法院的裁决对自己的“不利”。其三,银行面对国内法院的错误强制措施应及时地采取相应对策。倘若国内法院在国际惯例问题上存在错误认识,而银行不及时地采取措施,将会导致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30 龚崇松 客户经理

    1)发票的抬头应该是信用证的开证人。解决办法就是要求银行先不提交单证,重新做一份正确的交给银行,再让他们去交单。
    2)发票上的货描应该跟信用证上的货描相符,至少不能违背信用证。解决办法同上。
    3)提单上的收货港怎么会是深圳呢?应该发货港是深圳吧?FOB后面需要跟港口名称,而不是地域名。这个比较难改正,可以跟银行商量不要把此点作为不符点正式提交,要求银行做内圈。
    4)解决办法也是重新做一份新的给银行。
    当然以上的解决办法最大的前提是不要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
    不扣款是不可能的,银行需要对不符点扣除不符点费,无论有几个不符点,一律按照一个来扣,如果你担心客户因为不符点拒付的话,建议你可以先跟客户商量一下,让他出担保函承诺付款,承诺接受不符点,这样就可以了。但是发票肯定是要改的,不然客户无法办理清关,其余的都是小问题,我想一般不是很刁钻的客户都能接受的,除非他真的不想付钱。
  • 2021-12-23 18:23 齐文瑞 客户经理

    如果信用证项下交单中出现不符点时,主要是对出口商(信用证的受益人)有影响和危害——因为交单有不符点,则开证行将拒付货款,因为信用证本身就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条件就是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那么,既然受益人交单不符,开证行就可以拒付。而拒付的后果就是受益人(出口商)有可能收不回货款。

    至于信用证项下交单中出现不符点,对进口商和银行来说,没有什么直接的影响和危害。
  • 2021-12-23 18:21 齐景坤 客户经理

    任何错误,哪怕是单词和标点符号上的拼写错误,理论上都可以作为不符点“discrepancy”
    -----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地方。出现不符点,客户有权利拒绝履行信用证。
  • 2021-12-23 18:13 齐晓娟 客户经理

    首先我要说,你还真是够粗心的。
    1.收货人为to order, 应该指的是提单上的consignee吧,发票上没有抬头谁会给你钱呢?
    2.这点不好说。
    3.严格来讲信用证怎么要求的,就应该怎么写,确认提单的时候可以要求更改的。
    4.你的疏忽我就不说了。
    这些不符点应该只会扣一次钱,看信用证规定金额了,50还是70美金。至少天津是这样的,就扣一次钱。我觉得这个银行有点问题,为什么不让你们修改单据呢?
    这个问题不可能不扣钱,就算客人全额付款,银行也会扣不符点的,因为这是银行的手续费,要不然银行怎么请人审证呢?
    我做进口的时候,德国过来的单据,有小的不符点,我们可以跟银行商量免掉,有一次德国迟装了,银行说这个免不掉,因为货物没有问题,我们同意接受不符点,我们全额付款,但是银行回扣不符点的。同样的德国供应商,买到上海的货物,也是单据有问题,被拒付了。
    你现在跟客户商议,接受单据不符点,发票抬头的问题你可以给他电子版,扫描件什么的,让他可以清关。既然fob条款,他的forwarder会帮他料理的,应该问题不大。问问银行这些不符点是不是只扣一次钱,要不然你随时就大了,买个教训吧。
  • 2021-12-23 17:56 齐敬磊 客户经理

    首先,不符点产生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原因是公司制单员的业务知识局限和操作疏忽。
    第一,因为业务范围的限制,一家公司可能与欧洲业务较多,与中东及其他国家的业务量不大,或者情况正好相反,而每个地区的信用证名;有不同特点,如欧洲的信用证较为规范,中东来证大多条款较为复杂,要求的单据多,有些单据要求还较为独特--这就决定了业务员不可能对所有类型的信用证均熟悉。另外一般公司的客户较稳定,信用证条款相同或相似,单据制作基本也一成不变,这就导致制单员业务知识的局限,一旦有异于先前的信用证出现,业务人员在制作单据时往往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另外制单员的制单疏忽也是产生不符点的一个因素,小则打字错误引起MINORDISCREPANCY,大至一时疏忽造成实质性不符点。如曾有一案例,信开信用证规定了唛头,由于唛头在信用证的下方,同一页打不开,开证行在最后一行打上了P.T.O.三个字,公司制单员对此也未深究,把P.T.O.三个字也包括在单据的唛头中,导致开证行拒付。我们知道,P.T.O.是please turnover的缩写,也即是我们汉语的请见反面。该不符点的造成纯粹是因为制单员的大意和不求甚解。
    第二,船公司、保险公司、商检机构等部门国际惯例的不熟悉或误解和疏忽也会产生不符点。
    这些部门出具的单据往往是信用证要求的重要单据,如不符往往影响很大。记得UCP500刚开始实施时,银行就曾费了很大精力就提单签发表明身份问题与船公司进行了交涉,但时到如今仍有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做得不规范,如有的船公司在表明身份时使用as agent for carrier Of B/L title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showed in B/L title,大意为作为提单抬头所表明的承运人的代理
    ,按此意可推断提单、抬头中表明了承运人的名称,但往往抬头中除了船公司名称外并未明确表明该公司即为承运人,如果从信用证技术上考虑,提单上这样表达使提单表面未表明承运人名称,从而也使签发人的单据均获付款,并未引起人们注意,但其作为一种隐患,实际上是授柄于开证行。
    第三,分析产生不符点的各种情况,信用证本身的缺陷往往会引起致命的不符点。这包括几种情形;
    1.信用证含有软条款。软条款使出口商无法执行信用证,或不能获得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
    ,如信用证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表签字的检验证,而申请人既不验货又不出具相关证书,则出口商无法提交此单据,不符点因而产生,即使出口商根据银行对单据真实性免责的国际惯例,而自行提供这样一份检验证书(即伪造证书),又往往遭进口商以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下达对贷款的止付令。这种条款往往使出口商在业务操作中左右不是,进退两难。
    2.信用证本身的含糊或自相矛盾。这主要是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时考虑不周全或开证申请人的疏忽或故意导致,如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提单,而同时规
    3.信用证修改也有可能引发不符点。这类不符点的产生经常是由于开证行疏漏和受益人忽略对修改内容以外条款的审查引起的。如信用证修改将提单改成要求空运单,而受益人证明未将相关的邮寄提单改换成邮寄空运单;改CIF价格条款为FOB时,未将提单运费条款由freiehl prepaid改成freightcollect;改装期未延展效期;改CIF价格条款为CFR或FOB时未删除信用证所要求的保险单等等。一般来讲,信用证条款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牵一发而须动全身,若只改其中一个条款而对其他条款不作修正,则显得不伦不类,导致信用证实际无法执行,形成单证不符而遭国外开证行拒付。定1/3提单直接邮寄难开证申请人。
    4.信用证条款与实际操作有冲突。在实务中往往信用证的一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执行,如在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中经常遇到一个条款,除发票外其他任何单据均不允许出现发票号码,当信用证同时要求普惠制产地证时就会遇到问题,因为根据相关惯例,普惠制产地证必须注明发票号码。又如信用证规定提交一份有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并同时规定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正本商检证已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我国商检部门往往只出具一份正本商检证,这就使受益人很为难,若信用证条款提示正本商检证,则给申请人只能寄副本,若将正本寄交申请人则无法在信用证项下提交正本,若虽寄副本,而提交正本商检证和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受益人证明则形成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欺诈。
    第四,受益人在经营过程中的脱节也是形成不符点的一个重要原因。
    信用证只是一种结算工具,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讲,旨在规范受益人及时履行合同,而就信用证本身而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量地备货、生产、发运显得尤为重要,单据的一些缺陷可以修改,但由于公司经营造成的失误,如货物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产出,产生短装、船期赶不上。信用证规定要某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公司因疏忽出运前未让其检验而无法获得等,则往往无法更改。
    另外对银行的过份信赖有时也是形成不符点的一个因素。许多出口公司因自身素质问题,往往在业务中尤其是单据制作和审核方面不作深入管理,而是完全仰赖银行,银行从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角度考虑也是往往迁就客户,长久下来的地果是公司业务素质一直得不到提高。如果银行业务水平和能力高,自是高枕无忧,但一旦碰到业务不娴熟、水平欠佳、能力平平、责任心不强的银行或银行经办员,那就不容乐观了。
    总之,不符点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绝不只是制单过程中才会产生不符点,公司人员尤其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明白这一点,努力在信用,证交易的每一个步骤,从谈判到对信用证的审核;到生产、储运,到制单,都要时刻留心,早加防范。杜绝单据的不符点要靠整个过程中所有人的努力才能奏效,单靠哪一个具体环节,哪一个人是很难做到的。
  • 2021-12-23 17:50 管火金 客户经理

    请进入商务指南论坛共同交流<<<信用证,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可以分成实质性和非实质性不符点。非实质性不符点是指打字办公室衣柜OL今天穿什么慧聪网商务指南专题图片西方国家喜欢流行这样一个,二、什么是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一种跟单信用开证人或其指定人对某一不符点交单的付款,无论是否已通知不符点的存在,.信用证修改也有可能引发不符点。这类不符点的产生经常是由于开证行疏漏和单证不一致主要原因是什么单据拒付。
    二、什么叫信用证的不符点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就叫做不符点。这种不一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单据本身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如货物名称不一样;二是受益人的行为与信用证的要求不一致,如,交单时间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判别单证是否一致是以单据的表面所出现的文字或符号的表示形式为依据,就算单据出现的文字或符号与信用证要求的文字或符号所表达的意思完全一样,但如果表示形式不一致,那么不一致的地方就是不符点。
    三、什么是信用证不符点 不符点英文称之为Discrepancy,指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银行给卖家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人家一般是说单据的不符点。指的是单据中,表提一般是议付时发现了不符点但已经不能修改,但问题不是很大,议付行判断收汇可见,不符点将直接导致信用证实效可能。一般地,在把单证交付国外开证行之前,如果是信誉比较好的国家,就不要担心,根据信用证扣不符点费用;如果是信誉非常应该是。不知道是什么不符点,一般小的不符点银行会以扣钱了事,不。
  • 2021-12-23 17:41 辛均庚 客户经理

    一、信用证不符点 国内一般银行的做法是粗审单据找出较明显的不符点经营信用证结算业务也是如此。那么,在对不符点单据处理过程中,如何做才能真正不符点出单往往是贸易纠纷,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在信用证业务中,想必都有被拒付的经历,有的经历甚至会很惊险,而一些经验不足的公司在接到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通知时,往往惊慌失措,匆匆忙,议付行诉该分行的理由是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即已承兑了汇票,便构成了《票据由于开证行听信A公司的答复接受了带有按照人行和上级行的要求认真审核信用,在信用证因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
    二、客户开错信用证可不可以这样操作避免不符点 因为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以单证相符为条件,单据的准确程度决定了出口货款的顺利收回与否,而在实务中,能以正点单据索回货款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仅能占到几成。前一段时间,国外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示,70%-80%的单据在第一次交单时存在不符点,鲜有信用证项下一交单就可正点出单的。既然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从事国际贸易的每一个人也都知道其重要性,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单据存在不符点呢?对于这个问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及时防范,以尽量减少单据中不符点的产生。首先,不符点产生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
    三、应该如何让避免和解决信用证风险 你这样做,应该可以尽量避免扣不符点,客户拿到发票后清关用CNF比利时清不了关,银行只认信用证,如果不符的话,银行好像不会给钱啊,最好要求改证。如果,提供一个案例详细的叙述遇到不符点是怎么处理的?结果怎么样?最总要的是保持你的单证一致1提单要求是已装船清洁提单2提单必须是在有效期内3信用证,根据UCP500,从信用证角度,提单上的shipper应是LC的受益人,也就是你工厂的外贸公司。这个外贸公司自然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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