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及风...
我的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及风险防范策略大家给点资料和建议吧?多谢到家了
符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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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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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41最佳答案
1,李金泽,《ucp600适用以及法律风险防控》,2007年出版的。
2,金赛波有一本书《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出版,很多的案例。(各个国家基本都有涉及)
3,写本科毕业论文,还有两本书应该读一下,杨良宜的《信用证》法大出版社1998年。徐东根的《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大出版社2005年。
上面介绍的书基本上都大篇幅的涉及到了“信用证欺诈以及防范”。因为我也在写信用证方面的毕业论文,所以读了一下,如果想要更多的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博士或者硕士论文,
2,金赛波有一本书《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出版,很多的案例。(各个国家基本都有涉及)
3,写本科毕业论文,还有两本书应该读一下,杨良宜的《信用证》法大出版社1998年。徐东根的《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大出版社2005年。
上面介绍的书基本上都大篇幅的涉及到了“信用证欺诈以及防范”。因为我也在写信用证方面的毕业论文,所以读了一下,如果想要更多的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博士或者硕士论文,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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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30 龚崇权 客户经理
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
【摘 要】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普遍运用的支付手段,但在运用中其欺诈的行为也越来越严重。本文以本人实习单位涉及的二则信用证欺诈案例为背景,对信用证欺诈原因的产生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防治信用证欺诈,降低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充分发挥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优点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高信用证使用的可靠性,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思考
目 录
一、企业信用证欺诈案例二则………………………………………………………… 1
1、案例一:“软条款” 欺诈案例………………………………………………………1
2、案例二:“独立抽象性原则”欺诈案例…………………………………………… 2
二、信用证欺诈案例原因分析………………………………………………………… 2
1、商机不纯………………………………………………………………………………2
2、信用证体系本身存在缺陷……………………………………………………………3
3、从业人员素质低………………………………………………………………………3
4、法律制度缺陷及滞后…………………………………………………………………4
三、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 4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4
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缮制单据……………………………………………………4
3、选择正确合适的国际贸易术语………………………………………………………5
4、加强出口信用保险……………………………………………………………………5
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
四、总结………………………………………………………………………………… 5
参考文献………………………………………………………………………………… 6 -
2021-12-23 18:29 赖鹏华 客户经理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故在国际上得以广泛应用。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以及银行审单时强调信用证的独立性加大了信用证风险防范的难度,一旦出口商出现违约或者欺诈行为,进口商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面对信用证结算的风险,进口商认清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 信用证的定义及特点
⒈1 信用证的定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简称UCP600))对信用证所作的定义是:“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这里所说的一定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1.2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表现为三方面:
1.2.1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递交的单据满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商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1.2.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的法律文件,不受合同的约束。银行审单只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不过问合同。如果开证申请人对合格单据付款后,发现货物与单据不一致,只能根据买卖合同和收到的相关单据与受益人和有关责任方交涉,与银行无关。
1.2.3 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UCP600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2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
信用证交易的特点使它经常成为被诈骗分子利用、从事诈骗活动的主要工具。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的付款责任同买卖双方合同项下的履约责任相分离,银行无法对基础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银行履行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表面”相符,正如UCP600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当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后提货时才发现无货可提,或货物与合同不符,而此时出口商早已安全收汇。进口商已不能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或要求开证行向出口方追索,只能依照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出口商追索货款,而行骗者早已销声匿迹,索赔很难成功。
进口商可能遭到的欺诈有以下几种:
2.1 伪造单据。欺诈者利用信用证凭单付款独立于合同的性质,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骗取货款。其典型特征是无基础交易存在、“假买假卖”、“假单无货”,旨在套取银行融资或不知情的第三方的定金或预付款。
信用证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和提单等运输单据。其中商业发票由出口商制作,容易伪造;保险单据虽然由保险公司签发,但是保险公司在签发时完全依赖于投保方的诚实告知,不可能实地了解。因此,如果卖方不作诚实说明,保险单中的内容也不真实;承运人一般根据包装物上的说明和外表来签发运输单据,托运人的不诚实陈述会导致运输单据内容的不真实,例如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将残次品或废物载入假造的提单中,却使提单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所以开证行必须付款,其结果导致进口方遭受损失。
⒉2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UCP600规定银行只能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是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如果货物存在瑕疵,应该在提单上做出不清洁批注,但有的出口商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补偿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可能造成的损失,要求其不做出上述不良批注,以便顺利收汇。从法律角度讲,这是出口商与承运人串通共谋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2.3 倒签提单、顺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2.3.1 倒签提单、顺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概念
①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承运人或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倒签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预借提单是在货物还未装船或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②顺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或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以晚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这些提单的签发方式都属于违法行为。
2.3.2 托运人换取倒签、顺签和预借提单的目的。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这样做,是为了使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以便能结汇。承运人通过伪造装运日期以掩盖出口商违反信用证装运条件的行为。
2.3.3 倒签提单、顺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对进口商造成的危害。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由于到货期晚了,在货物运抵后价格下跌,造成进口商无利可图甚至有可能亏本;对于应节货物,如果不能在进口商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进口商的损失会很大,除了金钱上的损失外,进口商还要花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来处理倒签提单所造成的货物补给不及时等情况。对于进口商来说,提单的签发日期是装船时间的证明,承运人应出口商的请求提供倒签提单,进口商如果找不出证据证明此提单属于倒签,就会失去向出口商提出索赔或取消合同的权利。可见,倒签提单是对进口商的一种侵权行为。
2.4 倒填交单日期。受益人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示单据,若受益人未能在此期限内提示单据,则开证行有权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因此,受益人可能要求出口地银行倒填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日期。
这是利用了《UCP600》上所说的:“银行应有一个合理的工作时间,即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五个工作日来审核单据”。例如,某信用证规定“6月30日到期”,但是受益人将单据送达银行议付的日期是7月4日,该信用证已经逾期交单四天了。银行应在其面函上批注:“LATE PRESENTATION”或者“L/C EXPIRED”,(迟交单,或信用证已逾期),但是这样做就造成了“单证不符”,会对出口商安全收汇造成障碍。因而,少数受益人就要求议付行倒填日期,即在银行的面函上将受益人的“交单日期”仍写成6月30日,而银行的“寄单日期”写成7月4日,从而使单证的表面相符。这种作弊行为难免会使进口商受到损失。
2.5 短装或冒装货物。UCP600规定:“载有诸如‘托运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托运人报称’条款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承运人不清点集装箱内货物之机,以次货、假货、短装货行骗。其特点是有基础交易存在,“真买真卖”,但“真单劣货”、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而银行只管单据,不管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出现了问题,买方的利益会受到损失。在这种欺诈行为中,卖方往往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货物为诱饵,骗取买方上当。
3 进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防范
我国的进口企业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3.1 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做好资信调查。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出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对开证行应有所选择,以防止国际威望不高、国际结算水平较低的银行碰到问题缺乏处理能力。
3.2 严格审单。进口商除应审核单证、单单是否相符外,更应侧重单货是否相符、单据所填日期与货物到达时间是否合理,如果发现提单有倒签的可能,可以查询航海日记,把握证据后向出口商和承运人索赔。
⒊3 针对不同的客户,申请开立不同条款的信用证。签订大宗商品进口合同时,在信用证中应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商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例如,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以保证货物的质量。
对于不太了解的出口商,合同金额不宜过大,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只要出口商尚未获得偿付,进口商便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法院的止付令,同时也令欺诈者心虚、知难而退。
3.4 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船公司的选择权。在选择价格条件时尽量以F组贸易术语成交,由己方租船订舱。这样,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且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防止出口方和船方相互勾结,也可以派人到装货港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的货物欺诈。
在非己方办理运输的情况下,如对运输船只存有疑问,应委托船公司、银行或国际组织协助调查船只情况。
3.5 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操作制度,提高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企业应向业务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机会,积极了解银行新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并提倡以电子提单进行交易。业务人员自身也要不断学习和了解各方面的信息。 -
2021-12-23 18:23 齐明明 客户经理
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到一定程度的历史产物,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相比,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强,这是买卖双方乐于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主要原因,但是,从上文有关信用证的理论来看,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包车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款,却拿不到货,或者拿到的货与所订的完全不同,成为受害者,对此,国际海事局经常发布公告,提醒一些进口商当心受不法出口商欺诈,在实践中,常见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直接骗取银行付款,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
2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主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涂改的信用证等,
3 骗取信用证,可以是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别人骗取别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骗,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2)规定企业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买方是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不法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制造付款障碍,以达到骗取货物的目的,有的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布公司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还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借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证明其在国外有一笔生意,要求银行为其借款以筹货物,在其骗得银行货款后,将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
那么,该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呢?有关法律专家指出,首先是要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这是信用证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这里包括买方和卖方相互之间的资信解,也包括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解,其中,最重要的是,买方和卖方的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对方的资信之前,不进行交易,其次,是要规范业务操作,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在做大宗进口交易时,最好到起运港当场验货,对银行来说,规范业务操作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假冒信用证的问题经常出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银行审查时特别谨慎,否则便会带来巨大损失,
近十年来,为打击信用证欺诈,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信用证诈骗首次作出规定,1997年出台的新《刑法》第19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法律武器,有规范的业务操作,人们有理由相信,信用证欺诈犯罪可以得到有力遏制。 -
2021-12-23 18:21 黎皇兴 客户经理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中逐步形成的 信用证支付方式把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付款 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货款 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自出现信用证以来 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是目前世界上一种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结算中占较大比重。信用证作为一种成熟的国际结算方式,给进出口双方及银行都带来一定的好处和作用。但同时存在一些漏洞与弊端,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一、信用证存在的风险
信用证就进出口双方及银行而言存在一定的弊端与风险 主要表现在:
1、进口商的风险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银行只认单不认货,只要出口商做出的单据能够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就能从银行取得承兑或货款。这样就有三种可能给买方带来风险。
(1)出口商不守信用带来的风险如果出口商不守信用或纯粹是一个皮包公司或诈骗公司 就有可能交出的货是假的 而做出的单据是真的。这样 银行验单无误后就会付款给出口商,出口商骗取货款逃之天天 买方付款赎单后,凭提单取得假货而造成货款两空。例如 我国某进口公司曾经以信用证进口一批白金 付款提货时竟是一箱箱的石头。
(2)出口商与承运人勾结带来的风险进口商品如果运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又选用ClF贸易术语,就很容易造成出口商与承运人相勾结。因为ClF术语是出口商负责租船订舱,出口商可以选用一些关系较好的船务公司或代理公司。这样,出口商与承运人就有可能勾结在一起,出口商与承运人为着共同的利益更容易做出真提单交假货,从而导致诈骗进口商的活动更易得逞,因为在所有单据中提单是最主要的一种单据,是一种物权凭证,如果承运人不配合 出口商就很难做到真提单交假货:承运人若得到好处和利益,做真提单交假货就更容易了。例如,我某公司向国外客户进口一批初级产品,按ClF价格条件、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达成交易,并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已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的案例。
(3)承运人不守信用带来的风险进口选用信用证和ClF贸易术语.进口方不负责租船订舱,进口方对航运公司的资信好坏不是很了解,如果航运公司不守信用,即使出口商所交的货是真货.好货 航运公司也有可能; 货物私下运到别处卖掉,侵吞进口方的货物货款 然后逃之天天。这种案例很多。例如.1 992年,香港一船公司本该将一船天然橡胶运到新加坡一进口商,后来该船公司竟将整船的天然橡胶卖给我汕头一公司 在广州港卸货时被国际刑警抓获。船公司获得汕头公司的货款后逃之天天。最后,天然橡胶还给了新加坡进口商。此案例新加坡进口商虽找到货物 但由于船公司的不守信用 使得汕头公司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如果没有国际刑警 那么 损失的就是新加坡进口商了。
2出口商的风险信用证对出口商的风险表现在做单、交货以及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有问题等方面。
(1)单证不符的风险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文件。用这种方式,出口商的收汇有保证。但能否取得货款 取决于开证行的资信和出口人所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对于开证行的资信出口商可以通过通知行事先加以了解。如果开证行的资信确实有问题,可以要求进口商更换开证行或增开一家保兑行加以保兑。开资行的资信解决以后,出口人收汇能否顺利就完全取决与出口人的做单与交单。信用证纯粹是一种单据业务 银行对卖方交来的单据必须”合理小心的审核”,只要确定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保证付款或承兑。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自行确定联系进口人(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 出口人处于被动地位 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进口人的态度。如果这时该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看好 进口人就可能会同意银行付款赎单:如果行情跌落 进口人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这样 出口商就有可能因单证不符而无法通过信用方式取得货款 卖方的收款只能降为托收方式 在行情跌落的情况下卖方的收款常常遭到买方的拒绝 造成货款两空。或者虽然货物不会被提取,但是,卖方要承受将货物另行处理或装运回来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和降价损失。
(2)不按合同交货带来的风险出口使用信用证收取货款 银行只认单 不认货 往往会给出口企业的业务人员一种误解 只要交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可 忽略了交货也要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尤其是在发现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的内容不完全一致而又觉得没有必要修改的情况下,业务人员往往只顾单证要一致,而不顾信用证条款也要与合同条款一致。从而导致货款顺利取得,而交货违反合同要求,遭受进口人索赔损失的局面。例如:我国某出口公司与非洲客户签订某商品销售合同,合同内容规定:每月按等量装运××万米。而信用证仅规定 分数批付运”。我公司业务人员见来证未列明“每月按等量装运X× 米”条款 为了早出口 早收汇,第一次交货时便将合同的一半一并装出。做单结汇时,开证行付清贷款。但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货物未根据合同装运,即向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我方公司赔偿损失。
(3)开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出现问题,造成出口商的收汇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出口商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银行凭单取款 而无须先找进口商 开证行或保兑行是首先付款人。因此.如果开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 出口商就有可能收汇没有保障。
3、银行存在的风险
信用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议付银行的风险使用信用证收取货款 出口商只要做出单据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就可以从议付银行那里得到贸易融资①打包贷款。打包贷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来源.在受信额度内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融资。主要用于弥补在生产或收购商品时有资金不足。发货后,客户将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提交该银行议付.将所得货款归还银行。②议付货款。出口企业开出汇票与单据交给当地的议付银行,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后.就用自身的资金垫付给出口商.出口商不管开出的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就可马上从议付银行那里取得货款。议付银行对即期汇票议付.即为出口押汇.对远期汇票议付.即为贴现。押汇贴现业务.是议付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而提供的资金融通便利.议付银行将跟单汇票交给国外开证银行索汇时 若遭受拒付.对出口企业享有追索权。但如果出口企业不守信用逃之天天.或做假单据存心诈骗.议付银行的追索权化为乌有。
(2)开证银行的风险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书,只要出口商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银行就可替进口商垫付资金给出口商。在信用证中进口商从开证银行得到的好处是①进口押汇:开证银行审核单证相符以后立即付款的垫付行为。②通过假远期信用证为进口商融资便利。假远期信用证是将进口商在合同中的规定即假远期信用证开成远期信用证付款,但同时又规定贴现费和承兑费由进口商承兑并允许出口商的银行即期索汇的一种信用证。目的是便于买方利用开证银行的资金。开证行为进口商进行押汇或提供资金便利.一旦进口商逃之天天或死亡或存心诈骗.开证银行的资金无法追回,造成损失。 -
2021-12-23 18:13 符育明 客户经理
我仅提供方法,不帮找帮写.. 文献综述方法: 外文资料翻译方法: -
2021-12-23 17:56 龚小英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易发表网
浅谈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买方风险及其防范问题
[摘要]根据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的定义,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作为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之一,长期以来,很少人会怀疑以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的安全性与可靠性。然而,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交易沟通效率的提高,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不再像过去那样难以获得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使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对交易双方均隐藏着危机与风险。本文通过对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介绍,进而分析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买方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提出买方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最终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信用证;买方风险;风险防范
一、绪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之一,长期以来,几乎没有人怀疑以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是较为安全、可靠也是有保障的收汇方式,只要卖方遵循“严格相符的原则”,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要付款。到目前为止,全球进出口贸易85%以上使用信用证方式,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也以信用证方式为主。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 -
2021-12-23 17:50 黄生龙 客户经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领域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对于进出口双方来讲都降低了交易风
险。但这并不是说信用证业务就没有风险,同样也存在着诸多风险,会造成当事人的重大损失。如何正确把握结算业务中信用证所存
在的风险,对于减少国际贸易纠纷和风险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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