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退休手续又返聘为员工怎么签订劳动合同
赖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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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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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5最佳答案
公司因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职工继续为公司进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雇佣合同,就是劳务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对于退休返聘行为的法律定性,我国劳动立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对此的具体规定也各有差异,理论界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合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两种。
扩展资料
退休返聘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
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劳务解除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4、腐败问题
退休返聘人员,被返聘的单位为原单位关联企业,可能利用之前原单位的关系,为现供职企业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滋生职权、职务便利之外的腐败现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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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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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6 黄益汉 客户经理
公司因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职工继续为公司进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签订动合同,应当订立雇佣合同,就是劳务合同。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021-12-23 18:20 齐显峰 客户经理
1、退休人员是指已经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劳动义务,已经开始享受养老金和退休金的原劳动关系人员,
2、公司因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职工继续为公司进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雇佣合同,就是劳务合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属于劳务关系,应当订立雇佣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4、退休职工不具有法定的劳动者资格,返聘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能订立劳动合同,不需要缴纳社保。
5、用人单位聘用退休职工,因为其年龄偏高,容易发生人身伤害意外,可以购买商业保险规避风险。
扩展资料:
【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达到此年龄的劳动者应属于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60周岁以上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
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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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3 齐晓娇 客户经理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有资质,达到法定退休人年龄的员不管是否享受了养老保险,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质。即使签订名为劳动合同,也会被依法认定为劳务关系。 -
2021-12-23 18:00 粱俊薇 客户经理
用人单位如果招退休人员,则不需要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示: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以上一系列规定都表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
扩展资料: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退休返聘人员,被返聘的单位为原单位关联企业,可能利用之前原单位的关系,为现供职企业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滋生职权、职务便利之外的腐败现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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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4 赖鹏举 客户经理
无需,由于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用人公司有法定义务为创建劳务关系的工作年龄段内的工作人员交纳社保。实际上,这种工作人员包含全日制标准工时或者非标准工时用人工作人员,彼此有单位隶属。而超出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就归属于非工作年纪了,应当创建的是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务关系。
彼此应签署的是《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受民法典管束,不会受到《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管束,用人公司就没有法定义务给你交纳社保了。那麼,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都有哪些状况用人公司能够 不给用人者交纳社保呢?
1、用人公司无需给超出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缴纳社保
评定根据:超出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签署《劳务协议》
工作人员范畴:包含已申请办理退休,退职、退养办理手续,按月领到养老保险金的人;也包含尽管合乎离休要求,但未办或未办好退休手续的人。还包含未参与个人社保,或社保缴纳期限未做到离休要求,没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不可以领到养老保险金的工作人员。当缘由包含题主所讲的离退休返聘工作人员。
实践活动中,有的职工尽管超出了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因社保缴纳期限不够,必须 再次交费,延迟离休的,其用人公司自行为其交纳社保,或给予一部分费用报销工资待遇的,归属于你侬我侬的不可抗力事件,并不是用人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有一些用人公司对劳务关系相关法律法规不太熟,个人社保实际操作不技术专业,稀里糊涂为超出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尤其是超出50岁的女工交纳社保的状况。
2、用人公司无需给劳务公司工作人员缴纳社保
评定根据:非全日制日制标准工时或者非标准工时用人,签署的是《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
工作人员范畴:说白了雇佣关系,是由提供劳务者与用人者,就给予的工作服务项目和获得酬劳达成共识的法律事实,没有单位隶属,归属于非全日制日制标准工时或者非标准工时用人工作人员,包含工作年龄段内雇佣关系用人工作人员和超出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雇佣关系工作人员。
我国明确规定是用人公司有法定义务为创建劳务关系的工作年龄段人口数量交纳社保。只需劳务关系存有,换句话说只需劳务关系没有消除,不论是工作或是没工作,得病、负伤、休假乃至旷职期内,女工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期内,企业都是有法定义务为其交纳社保。雇佣关系没有那样的要求,换句话说用人公司无需给劳务公司工作人员交纳社保,由于雇佣关系受《民法》管束,而不是《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管束目标。
友情提醒:
(1)这儿所指的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不包括说白了的零工,如今早已没有(全日制)零工的观点了,也需要给他缴纳社保。
(2)这儿所指的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不包括第三方劳动派遣工作人员。工作年龄段内的劳动派遣工作人员应该和其归属的外派企业(劳务服务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并由其给自己交纳社保,而不是具体应用员工的公司为其交纳社保。本人与第三方用人仅有应用关联,没有聘任合同关联,能够 签署《劳务协议》,俩家企业中间能够 签署《劳务派遣合同》。
(3)针对创建雇佣关系的员工,为避开工伤事故和出现意外风险性,提议用人公司为她们申请办理雇主责任险等商业服务意外伤害保险。有标准的,还能够考虑到创建商业服务医保。
3、未大学毕业的在校大学生的个人社保,用人公司能交并不交
评定根据:没有获得毕业证书,签署的是《实习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
工作人员范畴:未宣布大学毕业的法定年龄16岁的在校生
说白了工作年纪指男法定年龄16岁,不满意60岁;女年满16岁,不满意50岁(女职工)或55岁(女干部)。16岁之上的未大学毕业的在校生,在用人公司见习、实践活动期内,用人公司既能够为其交纳社保,还可以不给交纳社保。彼此商议,没有质疑就可以。
友情提醒:
针对创建见习、实践活动关联的学员,为避开工伤事故和出现意外风险性,提议用人公司为她们申请办理雇主责任险等商业服务意外伤害保险。有标准的,还能够考虑到创建商业服务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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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34 赵风莉 客户经理
缴纳社保的话也应该是正常缴纳。还有就是如果他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话,你应该给予他一定的补偿,而且社会保险是必须交的。 -
2021-12-23 17:21 齐春敏 客户经理
一、退休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中有的身体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单位需要,是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经济关系,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但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成为正式职工。
二、根据《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本市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征得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和受聘的退(离)休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内容和双方其他的责任、义务、权利等,然后,送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聘用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期满需要续聘的,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外地单位聘用的,聘用单位应先征得退(离)休职工的原单位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然后送交受聘的退(离)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绍手续费。外地单位的聘用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期满需要续用的 ,应重新申请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暂行规定》,(一)原则上由受聘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商定,一般不高于聘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间对提高效益有较大贡献,或者有创造发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给予奖励;
(二)退(离)休职工受聘期间,其在原单位享受的退(离)休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现在为社会保险支付)支付;发生工伤所需要的治疗费用(包括解聘期间工伤引起的治疗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三)各单位聘用的退(离)休职工,按规定办理过聘用手续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费,企业可以从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
依《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的规定,被聘用的退休职工应该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对退休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传授技艺,从事技术、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男性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单位招用退休职工应严格控制在因生产、业务需要,为解决技术难题、传授技艺、培训专门人才等范围内。严禁聘用退休职工从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种作业岗位和繁重体力劳动。
聘用合同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约定的照约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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