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常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齐晓怡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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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0最佳答案

阳光易贷网贷小编了解到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需要注意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
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
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6 齐晓娟 客户经理

    在签订任何合同时,首先,应当注意是否符合合同有效的法定前提条件,如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是否合法。其次,针对民间借贷合同来说,就意味着借款人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行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而形成,借款目的或用途是用于合法场所,不是用于贩卖毒品或赌博等非法目的。最后,在实践当中,自然人借款是属于实践性合同,即需要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应当实际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然后由借款人出具收条。最好是用银行转账形式出借款项。如果借款有利息,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注明,否则视为无息。

  • 2021-12-23 18:25 赵顺邦 客户经理

    注意提供证据进行举证,必要可委托律师协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21-12-23 18:13 辛培剐 客户经理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认定借贷行效力宽
    《民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借贷关系受律保护条文确定要借与借款实施订立、变更终止借贷行形式内容符合律规定家债权合权益予律保护高民院于19918月颁布《关于民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再司解释形式允许民间借贷偿性借贷利率高于家银行利率突破往民间息借贷禁区高民院于19991月颁布《关于何确认公民与企业间借贷行问题批复》更明确要双事意见表示真实即认定效该司解释仅限定四种效情形:1、企业借贷名义向职工非集资;2、企业借贷名义非向社集资;3企业借贷名义向社公众发放贷款;4、其违反律、行政规行认定民间借贷行效力应于严格要双事意思表示真实即认定效根据《合同》第二百十条规定:自间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借款利率违反家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利率超民银行规定相关利率根据高民院《关于民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适高于银行利率高超银行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需说明超利息予支持非全盘否定合同效力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清举证责任配问题
    根据《合同》第百九十七条规定公民间民间借贷合同要式合同事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形式或其形式现实由于借贷关系双事间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等社关系借贷形式表现简单随意性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具张内容简单借据情形较旦发纠纷借贷双都难举说服力强证据根据高民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主张合同关系立并效事合同订立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事引起合关系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合同否履行发争议由负履行义务事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纠纷借双间存借贷关系及借已借款提供给借款负举证责任借款则于其已履行款义务负举证责任需要注意些案件发告原告所提供借据予认否认借据签名系告所签情况由产申请鉴定义务承担问题司实践做让告承担让原告承担导致情形产根本原于未能清举证责任负担问题借据签名鉴定或鉴定真伪情况极能利适配给其事告否认且确其证据印证情况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引起相应律宜
    三、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必须确适用律规范
    我现行立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律规范主要《民通则》、《合同》外高院《关于民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关于何确认公民与企业间借贷行效力问题批复》两司解释亦别类案件程序问题、效力认定问题作具体规定案件审理应确适用述律规范首先《民通则》民间借贷合同规定比较原则规定合借贷关系受律保护《合同》民间借贷规定比《民通则》具体、明确由于《合同》合同关系专门故《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主要直接律依据其两者侧重点所同案件涉及事权利能力与行能力、否存代理、借款诉讼效等应适用《民通则》相关规定;涉及合同具体权利义务判断尽管《民通则》能所涉及仍应适用《合同》规定《合同》效力高于司解释《合同》明确规定应适用《合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华民共民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关民间借贷规定部已《合同》所吸收两者都相应规定应适用《合同》《合同》没规定前司解释规定要前司解释违背《合同》立精神适用
  • 2021-12-23 18:00 车广义 客户经理

    一、民间借贷要注意什么问题

    1、书面文件

    发生借贷时,应尽量书写明确借贷双方的书面文件,对于借款数额、是否存在利息、还款时间都应做也明确的约定。为保证还款还可以约定担保人或约定其它担保方式,如果可能还应该写清借款用途,不要只简单写“今收到某某借款**元”,这种简单的书面文件有时甚至对谁是借款人都无法证明。另外,借款协议不直接代表发生借款事实,如果在协议中不标明款已支付,在付款时还应补收条。

    2、利息

    民间借贷如果不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约定利息要注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3、借款期限的相关规定

    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约定不明,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还款方可以随时还款,出借方也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适当的时间准备。

    4、关于诉讼时效

    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起算时效。具体到借款,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到期起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原则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源于:

  • 2021-12-23 17:53 辛培勇 客户经理

    一、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在认定借贷行为的效力从宽。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以认定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在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需说明的是超出的利息不予支持,而非全盘否定合同的效力。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分清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常常发生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据不予认可,否认借据上的签名系被告所签的情况。对由此产生的申请鉴定义务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让被告承担,也有的让原告承担。导致这一情形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分清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在借据上的签名无法鉴定或鉴定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将不利后果不适当地分配给其他当事人。在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为宜。
    三、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必须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此外,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亦分别对此类案件的程序问题、效力认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案件的审理中,应正确适用上述法律规范。首先,《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比,《民法通则》具体、明确,由于《合同法》是合同关系的专门法,故《合同法》是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其次,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如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存在代理、借款诉讼时效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当涉及到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判断时,尽管《民法通则》可能有所涉及,但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最后,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大部分已被《合同法》所吸收,因此当两者都有相应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如《合同法》没有规定,而以前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只要以前的司法解释不违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可以适用。
  • 2021-12-23 17:33 赖鹏举 客户经理

    一、借贷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欠条”的形式代表合同。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发生纠纷后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会碰到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因此,笔者建议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借贷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 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3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催要借款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碍于情面,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例不胜枚举。
  • 2021-12-23 17:21 黄盛松 客户经理

    现实生活中,善良的人们在他人向你借钱时,不妨多留个心眼,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避免纠纷,防范风险。 一、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另外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 二、书面协议内容合法全面。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 *** 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三、利息约定明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四、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已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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