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的不同点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的不同点
黄睿哲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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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49最佳答案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9 龚崇栋 客户经理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区别: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 2021-12-23 18:23 赵颖辉 客户经理

    您好!区分开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的界限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
    一、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的特征。诈骗罪的构成有三个特征,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三是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它产生的基础是纠纷之前双方已合意形成了借贷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3个方面的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二、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的主要区别。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所有权的正常行使。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客观上把握和判断,针对具体案件,不能仅以行为人口头上是否表示“要还”为依据,而应该根据借款人与贷借人的相互关系、借贷原因及用途、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和态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即使以“借”的形式(如打借条、收条等)作掩护,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贷时使用了一些不真实的语言甚至欺骗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所借款物一时无力偿还,属于借贷纠纷,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本案对被告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典型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之目的比较容易确认,而在本案中,存在被告人与受骗人认识、借款过程中又出具了借条这些看似符合民间借贷形式的情形,容易遮盖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审理中查明被告人在此次借款前就欠他人借款十余万元不能偿还,为了赌博,这次又虚构贷款送礼的事由,骗取了受害人的借款,随即用借款去肆意赌博,挥霍一空后拒不联系借款人还款事宜,并无归还之意,而且诈骗数额较大。本案中,被告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是为使受害人“自愿”交出钱款,是为完成诈骗而实施的手段行为。综合这些被告人的行为,可确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物所有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 2021-12-23 18:20 黄盛权 客户经理

    1)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一般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借贷为名,行诈骗财物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而区分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要把贷款诈骗罪和借贷纠纷作区分,应重点把握以下三方面:a、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b、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c、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 2021-12-23 18:12 齐显影 客户经理

    您好!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区分二者的方式如下: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
    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 2021-12-23 17:55 童裕孙 客户经理

    主观故意不同
    诈骗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诈骗行为根本就没有打算还钱。而民间借贷纠纷是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遗忘、或者无力归还导致的。多数情况下诈骗是人导演的,借贷纠纷是老天爷导演的。。。
    由此衍伸出诈骗罪的被害人是由于陷入了错误认识而交付的财产,而借贷纠纷是基于正确的认识交付的,只是由于形势变化等一时无法索回
  • 2021-12-23 17:41 龚少菁 客户经理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具体有一下因素:
    一、审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当然,也有少部分行为人在用于非法目的后按时归还的,但审判实践中多见之于获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后归还,当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审直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
    手段的非法性是确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大多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手段。采用貌似合法的借款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近年来行为人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行为人都是采取把借款方式与其他的诈骗行为共同实施的方法,从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时的借款行为只能是为诈骗行为打掩护,或者说是整个诈骗行为的一部分。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间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行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但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借款不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起着决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为有事前的诈骗行为,行为人才认为有“充足” 的理由认为不予归还,也正因为有不予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才会采取各种诈骗手段,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手段之间是互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要通过正常的借款行为来实现自己正当利益,行为人在借款前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如夸大自己的诚信度、归还能力等,但这种欺骗行为对借款的最终归还不具有实质的影响, 或者说这种欺骗行为与事后发生的不能归还的结果之间不具有诈骗罪的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借款后的诚信瑕痴行为。
    三、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
    这里所说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后,一般而言,判断有无还款能力;我们不能只简单的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的实际条件如何。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将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正当的投资,有固定、可靠的收入来源,那么其具有还款能力是显而易见的。有的行为人在借款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不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在因客观原因导致借款无法归还之后不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实现尽早归还借款。 而是趁机逃离,对债权人避而不见,表现出不愿承担责任的消极态度,行为人的这种“趁机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
    四、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
    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为人没有归还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只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不能归还借款,是由行为人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所致,即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不能归还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非法占有的目的导致不能归还的结果有两种情形,一是能够返还而拒不返还i如携款逃离、对出借人避而不见。行为人的这些拒不返还借款的表现,完全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因为行为人将借款用于挥霍浪费、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非法经营、贩卖毒品等;由于行为人对于款项的挥霍浪费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可能导致款项的无法归还这一结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
    既然有“借款”行为当然就应当有“还款”行为,这里的还款行为包括如数归还借款的现实行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后为还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努力。
  • 2021-12-23 17:24 齐明杰 客户经理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的不同点
    来源:华律网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
    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张桂军与黄春芳相识不久,即虚构购买客车跑运输,以合股做运输生意有利可图为诱饵,向其借款近4万元不还。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张桂军虚构老婆卷走8万元家财,导致资金运转困难而停止营运的事实,以及伪造一套已为客车营运投资6万余元的假资料等,骗取柯沉雁及其父母等人的信任,先后以借款为名取得他们的近14万元的巨额资金。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张桂军先后以借款为名,先后获得他人的17万多元的巨款后,不仅任意用于日常挥霍及赌博,几乎花光,更重要的是玩起失踪的把戏,企图逃避还款。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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