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车上的人肋骨四根骨折,...
龙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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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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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5最佳答案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拓展资料:
2.新车被撞对方全责可申请哪些赔偿?
新车被撞对方全责可申请赔偿车辆的修理费,及在车辆修理期间合理的交通费,如果是营运车辆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损失。如果对方不愿意赔偿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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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5 龚富贵 客户经理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具体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以下财产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1、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根据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以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7、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在交通事故中,对于所受的财产损失,如果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对于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赔偿,赔偿数额应当以所受的直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局部损失可以恢复的,应当赔偿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第二,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应当折价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然会获得的利益。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这个答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可以包括事故的间接损失,但这一间接损失仅限于
“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但我们认为间接财产损失应当扩大解释为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间接财产损失不是现实财产的减损,因此一般根据在通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大小来确定其可能受到的损失,同时还要参考其他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如果属于责任人不可预见的损失,则一般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 -
2021-12-23 18:20 樊扬诗 客户经理
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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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3 赵风萍 客户经理
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九十二条规定: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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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0 龚家逵 客户经理
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
2021-12-23 17:53 车广侠 客户经理
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你必须举证这个期间借用亲友的车使用是必须必要的,否则属于人为扩大损失,从而得不到法律支持。交通事故导致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当得到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该条规定明确了私家车在修理期间等无法继续使用情况下,产生的租车、打车、做公交等其他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能够得到赔偿。在此之前,由于间接损失的范围较大,法院一般只对营运车辆在停运期间,停运损失之类间接损失予以支持。
1.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诉讼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使用中断损失”,是指物部分受损,在维修期间因使用利益丧失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它的赔偿基础是一个物的随时之使用可能性是有市场价值的,因而在维修期间所有权人的该财产体现在这一部分上的价值就减少。
2.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合理性问题
虽然司法解释明确了非营运车辆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以赔偿,但是,非经营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要以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前提,要以人们通常可预见并选择使用不超过原交通工具标准来替代。
3.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从上述规定可知,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属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交强险应予赔偿。
对于商业三者险是否应该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应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确定,如果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间接财产损失不予赔偿(该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则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如果保险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或未将该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则商业三者险应根据投保车辆驾驶员负事故责任大小予以相应赔偿。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保险公司是不会直接理赔的。一般也不会有驾驶员主动承担这笔费用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出的费用,应找肇事方赔偿。如无法获得赔偿的,才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处理。 -
2021-12-23 17:33 龚小芹 客户经理
应当赔偿对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因为只是三根肋骨骨折,估计不构成伤残。如果构成伤残,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
因为车辆都有交强险,有的还有商业险,所以,都是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才由肇事者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21-12-23 17:21 连佩忠 客户经理
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我方须先列出一份交通事故求偿项目和金额计算明细表,在合理求偿范围内,当保险公司赔偿不足时,我方都可要求对方肇事者补足。
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只要肇事车辆被认定有任何责任,受伤者可以先在交强险中可以获得理赔,此时是无须计算双方责任比例的,超过交强险的部份,再由有责任的人依照须负担的比例理赔。
交强险赔偿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含误工费、护理费...等。未达伤残等级也可申请)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一般来说,我方可向有责任的人求偿的项目大致如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亲属护理也可主张赔偿)、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此外,我方后续若衍生出,经过鉴定后被认定符合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的状况时。
若真如此,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若有其他问题,可以点我的名字,来信讨论。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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