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程序的特征

保险合同订立程序的特征
黄登盛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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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0最佳答案

一、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二、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四、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五、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5 龚崇栋 客户经理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2、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补偿损失的权利,投保人则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义务。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订立。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5、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更为严格,故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 2021-12-23 18:13 连会有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的订立主要有填写投保单和承保两个阶段,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并且主体适格的,保险合同成立就开始生效了。
    商事合同的订立需要邀约和承诺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填写投保单和承保两个阶段:
    (一)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或者说,保险合同的要约,就是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并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很显然,保险合同的要约与其他商事合同的要约在形式上不太相同。
    在保险合同的实际订立中,往往是保险人把承保危险规范化,订立统一的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标准,制定包括投保单、暂保单和保险单等在内的有统一格式和内容的保险合同有关文书,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往往需要填写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单。
    (二)承保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从而接受投保的意思表示就是承保,或者说是保险合同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向承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据此,遇下列情况可以推定保险人承诺(承保):
    一是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二是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收据表示同意;
    三是法律上承认的能够表示同意的其他书面形式(如书信等)。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就不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为要件,而是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承诺为依据。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8:05 齐新海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的特点:该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是有偿合同(即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双方都需履行一定的义务)、以及是射幸合同、附和合同(即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只需同意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2021-12-23 18:00 齐春怡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余佥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篇一:-保险学简答题保险学简答题1、什么是可保风险,其条件有哪些?(P2)答: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更爱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2、保险的职能有哪些?(P18)答:(一)经济补偿的职能1.分散风险2.赔偿与给付(二)资金融通功能(三)社会管理的功能1.社会风险管理2.社会关系管理3.社会信用管理4.社会保障管理3、简述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P30-31)答:1、射悻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4、保险的作用?(P20-25)答:一、保险的宏观作用,其表现为: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3、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4、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二、保险的微观作用,其表现为:1、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 2021-12-23 17:53 龚小英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的特征编辑
    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 2021-12-23 17:33 米增强 客户经理

    NO,不是最本质的,可以理解为射中不幸,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的时候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保险合同的特征包括
    1.是有偿合同
    2.是保障合同
    3.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是附和合同
    5.是射幸合同
    6.是最大诚信合同
    至于你说的本质你自己判断吧.
  • 2021-12-23 17:21 黄益溢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险合同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只是存在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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