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承担保证责任,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龚家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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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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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8最佳答案
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的。
但是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保证人追偿的权优先行使。根据《担保法》第32条、《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综上,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3年内行使,同时要主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扩展资料:
追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对被行政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赔偿之后,对于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
《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实施致害的行政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心理状态。
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侵权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或者因知识欠缺、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又尽了一定努力而造成侵权损害的,行政机关就不能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应免予追偿。
追偿权的设立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违法乱纪,督促其善尽职守,避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畏惧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敢勇于行使职权的情况发生,提高行政效能都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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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0 车广伟 客户经理
是从最后一期还款约定的时间之日起两年内为银行的诉讼时效期间。 -
2021-12-23 18:12 赵风莲 客户经理
我认为应当完全承担责任之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
2021-12-23 17:55 管爱国 客户经理
有。按照民事法律有关的规定,一般时效为2年,最长保护时效不超过20年。要看具体的情况。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行使,同时要主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侵权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或者因知识欠缺、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又尽了一定努力而造成侵权损害的,行政机关就不能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应免予追偿。
追偿权的设立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违法乱纪,督促其善尽职守,避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畏惧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敢勇于行使职权的情况发生,提高行政效能都具有重要作用。
扩展资料
追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对被行政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赔偿之后,对于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
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实施致害的行政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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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49 龚宁静 客户经理
追偿权有时效的,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行使,同时要主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
2021-12-23 17:41 赵马元 客户经理
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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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3 连丽红 客户经理
追偿权是有时效的,一般时效为2年。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3年内行使,同时要主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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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08 齐斯琴 客户经理
这是我提问的的问题,回答者请答出法理、法规依据。我的看法、观点:应当分具体情况,1、比如是经法院强制执行还是担保人自动履行担保责任。2、关键担保人是否同债权人达成分期承担的协议。否则,应单独计算。主要理由:担保人承担是非必然的,是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主债务人可能随时承担债务,担保人你怎么能确定一定全部让你承担。因此只能是单独计算每一笔。一家之言,抛砖引玉,仅供参考。
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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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1年4月12日 出处:八五三农场 作者:张玲 【编辑录入:张玲】
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义务后,
是 否 享 有 追 偿 权
2008年1月15日,李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未约定借款利率,仅约定还款日期为2008年10月1日,郭某为李某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还款期届满后,李某一直未归还借款。2010年5月10日,张某向李某催要借款时,李某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张某只好向郭某主张权利,郭某碍于朋友情面,明知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已免除,仍将2万元给付了张某。2010年8月,郭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保证人的追偿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本案主债权已过两年诉讼时效,债权人张某对债务人李某丧失胜诉权,但债务人并不免责,债权本身并不消灭,保证人郭某自愿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是债权人通过自救的方法实现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期间限制”之规定,郭某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公平原则,保证人郭某在自愿履行诉讼时效完成的债权后,如果不支持保证人在此种情况下对债务人李某的追偿权,明显对保证人不公,实际上也否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保证人郭某在向债权人张某承担责任后两年内向债务人李某行使追偿权,要求李某给付2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清河人民法庭
张 玲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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