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限变更未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是否还有效

抵押期限变更未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是否还有效
连丽红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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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38最佳答案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抵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2. 其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以看出《物权法》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总之,抵押担保期限的设定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限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抵押权人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即使超出约定的担保期限,申请担保物权的要求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0 龚崇松 客户经理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无效的。

    理由如下: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抵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扩展资料

    案例: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徐某对被告张某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5月7日,被告张某与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的某农村信用社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年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等。

    同日,被告李某、徐某分别与安乡县某农村信用社签订连带偿债责任保证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均为愿意为张某所借贷款10万元向原告提供连带偿还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主债权利息(含罚息)及实现主债权偿还的一切费用(含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期间为直至此户此笔贷款全部偿清本息为止。

    随后,安乡县某农村信用社向张某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张某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5年1月26日,张某尚欠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及罚息3万余元。被告李某、徐某亦未按连带偿债责任保证书的约定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在借款人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应按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保证书中约定担保人李某和徐某在保证期间为此户此笔贷款全部偿清本息为止,但并没有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具体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期为2014年5月7日,至起诉时并没有超过二年的期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8:18 齐文生 客户经理

    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扩展资料

    设立抵押权注意事项

    1、房地产抵押时,分别到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产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

    为避免抵押人将同一房地产分别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时,就应当要求抵押人将房屋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一并抵押给抵押权人。

    尽管这样的建议有些保守,但从谨慎角度出发,避免房屋与土地的重复抵押是非常有效的。待今后象上海、广东省等地方房地统一到一个行政部门管理时,这个问题会迎刃而解,但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下,此乃权宜之计。

    2、设立抵押与发生债权同时进行。在发生债权的同时,就设立抵押权,避免发生债权在先,设立抵押在后,这样可以防止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被其他债权人认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嫌疑。

    如果债权发生在前已经既成事实,那么,债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应充分考察债务人是否有多个债权人,债权是否已经届满,若债务人将该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时,是否会导致债务人履行能力的丧失,等等。

    如果可能会构成恶意抵押的要件,则建议,债权人就不要接受抵押,不如直接行使诉权,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8:09 赵颖轶 客户经理

    抵押期限到期后,只要主债权有效存续并有执行力,抵押权就应当持续存在,不因抵押期限届满而消灭。但是抵押期限届满的,抵押权人无法再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2021-12-23 18:04 车广义 客户经理

    法律规定抵押权消灭的情形中有放弃抵押权这一项,物权法又规定抵押权登记生效,抵押权设立登记中不设抵押期限的,到了双方约定的抵押期限债权没消灭,而抵押权人不去办理放弃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抵押权依旧有效,不会因双方约定到期而消灭。
    所以,这个约定虽然不违法,但没有强制约束力,也就是没实际意义的条款。
  • 2021-12-23 17:53 齐显影 客户经理

     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如果办理了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使抵押权。
  • 2021-12-23 17:27 赵风茹 客户经理

    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物转让给他所签订的合同,自抵押人和受让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和受让人是否一定能取得抵押物又是两个关系:
    1. 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财产已抵押,其取得财产的行为有效;
    2. 如果受让人明知道是抵押物得,如果该行为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不过,上述分析的仅限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有登记的抵押,受让人在受让的时候就知道有抵押权的存在,他们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 2021-12-23 16:59 齐春春 客户经理

    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上魔窟规定,只是对不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进行了规定,而没有涉及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物转让给他所签订的合同,自抵押人和受让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和受让人是否一定能取得抵押物又是两个关系:
    1. 受让人属于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财产已抵押),其取得财产的行为有效;
    2. 如果受让人明知道是抵押物得,如果该行为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对于抵押人来讲,如果转让抵押物给抵押权人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分析主要针对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而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主要是房产),是不可能交易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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