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
齐显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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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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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05最佳答案
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都属于信用证的一种,但在其主要有功能、使用范围等方面不同,它们的区别为。
1、功能不同。在跟单商业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根据标的合同的约定,在交货后取得一系列与货物装运有关的单据,然后要求开证行根据规定的单据付款或议付。而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跟单商业信用证正好相反,在备用信用证下,其作用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履约情况。
2、使用范围不同。跟单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备用信用证不仅可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可用于国内货物贸易。
3、使用要求不同。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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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2 龚小花 客户经理
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主要有功能、使用范围、转让要求等三方面不同。
1、功能不同:
在跟单商业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根据标的合同的约定,在交货后取得一系列与货物装运有关的单据,然后要求开证行根据规定的单据付款或议付。在这些跟单商业信用证中,银行承担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承担义务。担保人的义务。由此可见,跟单商业信用证首先不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手段,而是支付合同价款的手段。
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跟单商业信用证正好相反,在备用信用证下,其作用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履约情况。如果申请人履行了基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备用信用证将作为备用信用证。如果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在基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受益人只需向ISSOR提交一份证明申请人违约的简单证明。索赔或议付可与汇票一起提出。可以看出,备用信用证的作用是以申请人违约为前提的,更是作为保证申请人履约的一种手段,从而为受益人提供了一种前置担保。
2、使用范围不同:
跟单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领域。跟单商业信用证自成立以来就与国际贸易领域密切相关。备用信用证不仅可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可用于国内货物贸易。广泛应用于保证大型承包项目投标方履行义务,保证融资过程中债务人的到期还款,保证技术交易结算、租赁等各种形式的支付或履行。交易等。
3、转让要求不同:
信用证的转让实际上是信用证项下之款权的转让,根据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期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其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这称为“分割转让”。允许分割转让,使得受益人在作为中间商时可以直接将信用证用作获得付款的保障,而不必向银行另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受益人在让供货商直接参与和买方的交易的同时,又保留了对整笔交易的控制权。
供货商可以凭其受让的支款权直接向银行交单索款,而受益人(转让人)则可以最终收取信用证下剩余的金额。在备用信用证下,信用证可以多次转让,但通常不能分割转让,因为多次转让对申请人并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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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4 龙安隆 客户经理
什么是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a.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
b.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或;
c.支付由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以下简称 UCP500)的跟单信用证定义中的单据一词意指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据,而不特指代表货物的商业单据,因此,按UCP500规定,备用信用证属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它是相对于一般附有商业单据的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而言的。商业信用证由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结算方式;备用信用证则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所以有时也称做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商业信用证和担保信用证合称跟单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用途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履约、投标、还款的担保业务。按照用途的不
同,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
l.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r 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
2.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祝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 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
4.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
备用信用证、商业信用证及保函三者间的关系
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一样,备用信用证也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存在显著不同: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是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则是在申请人未能履约时由开证人赔款。可见,尽管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形式上承担着见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其开立意图实质上是第二性的,具有保函的性质,因此有时被人称为担保信用证。另外,与商业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它并不限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还可用于投标及履约担保等。再者,按照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而按照UCP500的规定,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只能是银行。
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另外,两者适用的惯例也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ISP98或UCP500,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
2021-12-23 17:59 龚峻梅 客户经理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包括在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当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要求表面相符的单据后,如果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如果是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时付款;如果是远期承兑信用证,则开证行承兑汇票,并于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
备用信用证实际就是银行保函,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够开立保函,所以用“备用信用证”这个词汇来代替“保函”,但实质是一样的,即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开证申请人一定会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一般是指付款义务),如果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
所以,两者的区别是:
1)信用证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受益人提出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况下,由开证行负责对受益人付款;
2)信用证是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证申请人未完成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代为付款;
3)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主动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的被动付款;
4)信用证一定为受益人利用,而备用信用证一般是备而不用,即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担保,开证申请人都会主动付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真正利用备用信用证去索款的。 -
2021-12-23 17:52 赵颐轩 客户经理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这里的货运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或证明货物已经发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在贸易结算中,大多使用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人的请求开立的对受益人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或者开证行对开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予以一般性付款担保的信用凭证。备用信用证实质上就是保函,是在开证人不履约或违反约定时才使用的,因而也称为担保信用证。在一般情况下,备用信用证并不被使用,具有备用性质,这就是常说的“备而不用”。 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除货物买卖之外的其他多种交易,如劳务贸易、工程项目承包等,其目的是为了融通资金或保证付款。跟单信用证则不同,它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以清偿货款为目的。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的性质,只有在开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跟单信用证不具有保函的性质,即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证行必须付款。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凭其出具的汇票或证明开证人违约的证明书,并向开证行索偿债款。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向开证行索偿,要以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依据。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1)信用证下银行是第一付款人,而保函是申请人先付,他不付时银行才付。2)信用证下付款条件是单据相付,保函付款条件则是委托人设立 -
2021-12-23 17:32 辛培勇 客户经理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的区别:
(一)功能不同。跟单商业信用证只是一种供受益人使用的付款机制,[3]在跟单商业信用证下,受益人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在交运货物后取得与装运货物相关的一系列单据,然后凭这些跟单商业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开证行请求付款或议付,银行在此承担了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可见,跟单商业信用证首先充当的不是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而是充当合同价款支付的手段。
备用信用证的功能与跟单商业信用证恰恰相对。在备用信用证下,其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履约情况,如果开证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其在基础合约下义务,那么备用信用证就备用不用;如果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基础合约的合同义务,则受益人只需向开证人提交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简单的证明文件,及其汇票即可办理索赔或议付。可见,备用信用证功能的发挥是以开证申请人的违约为前提的,更多的充当的是一种担保开证申请人履约的手段,从而给受益人提供一种预先的保障作用。
(二)使用范围不同。跟单商业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跟单商业信用证从其产生那天起就与国际贸易领域紧密相连。而备用信用证不仅可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可用于国内货物贸易,并且还广泛用于保证多种形式的付款或履约,如在大型承包工程总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融资过程中保证债务人到期还款,在技术交易、租赁交易等交易中作结算保证等。
(三)备用信用证通常不能作为融资的抵押品。这是因为,备用信用证往往是以基础合约或某些交易条件能否履行为前提,而且很少有货物作保证。而跟单商业信用证是以货物的交付与款项支付为根据,因此,进出口双方可以利用跟单商业信用证来进行融资,如议付、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
(四)开证人的付款责任不同。在跟单商业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单据,银行即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而不管开证申请人能否向银行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下,事实上,开证人要么根本不履行付款义务(在开证申请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情况下),要么是受益人在开证申请人违约后才承担付款责任,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备用信用证下开证人事实上承担的是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五)两者所要求的单据不同。一般来说,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都属于广义上的跟单信用证,但两者所要求的单据有着较大的区别。跟单商业信用证要求提交的是表明已履行基础合同的单据,包括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商检证书等来作为获得付款的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仅凭受益人获第三人出具的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如申请人违约证明、到期拒绝付款的汇票等。相对于跟单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相对简单一些。
(六)两者的转让要求不同。信用证的转让实际上是信用证项下之款权的转让,根据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期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其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这称为“分割转让”。允许分割转让,使得受益人在作为中间商时可以直接将信用证用作获得付款的保障,而不必向银行另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受益人在让供货商直接参与和买方的交易的同时,又保留了对整笔交易的控制权。供货商可以凭其受让的支款权直接向银行交单索款,而受益人(转让人)则可以最终收取信用证下剩余的金额。[8]在备用信用证下,信用证可以多次转让,但通常不能分割转让,因为多次转让对申请人并无不利。
(七)两者开立的主体不同。根据UCP500的规定,跟单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银行,非银行机构不能成为开立主体,而根据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自然人、合伙组织、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ISP98以“开证人(issuer)”这一概念代替了“开证行(issuingbank)”这一表述。 -
2021-12-23 17:20 齐晓娜 客户经理
(一)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共同点
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跟单信用证定义中的单据一词意指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据,而不特指代表货物的商业单据,因此,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备用信用证属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它是相对于一般附有商业单据的商业信用证而言的。商业信用证由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结算方式;备用信用证则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所以有时也称作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将备用信用证包括在跟单信用证范畴内,是由于备用信用证最基本的方面与跟单信用证有相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都属银行信用,均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都是在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基础上开立的,但是,一旦开立就与这些合同无关,成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
(二)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不同点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在商业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可见,尽管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形式上承担着见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其开立意图实质上是第二性的,具有保函的性质,因此有时被人称为担保信用证。
2.按照《国际备用证惯例》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而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立者只能是银行。
3.商业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即保证付款。
4.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它并不限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还可用于投标及履约担保等。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例如,在投标业务中,可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借款、垫款中,可保证借款人到期还款;在赊销交易中,可保证赊购人到期付款等。
(三)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的异同
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另外,两者适用的惯例也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国际备用证惯例》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
2021-12-23 16:48 符腾丹 客户经理
与一般的跟单信用证相同的是备用信用证也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备用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显著第一,二者适用范围不同,备用信用证除了进出口交易外还广泛适用于保证付款或履约,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第二,使用前提不同,跟单信用证用于受益人的履约付款,备用信用证,只有在申请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规定履约时,开证行才会根据受益人的索偿要求,凭相符单据按照备用信用证所规定的内容赔付款项,即备用信用证用于申请人违约赔款第三,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同,备用信用证是凭简单单据付款,跟单信用证凭证明履行合同的相关单据付款,简单单据就是指受益人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文件、索赔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或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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