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超过诉讼时效后,保证人仍然在原保证...
龚崇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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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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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4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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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7 黄盛波 客户经理
你好,不承担保证责任了。回答如果有帮助请采纳,请采纳。 -
2021-12-23 18:08 窦连江 客户经理
如果签字还附加日期,可以视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
2021-12-23 17:52 管火金 客户经理
你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2021-12-23 17:37 齐新玉 客户经理
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能偿还借款。多次索要无果后,王某将李某和田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借款,田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向法院提交借条一份,借条上除有李某签字外,“保证人”处有田某的签字。田某主张借条上的“保证人”三字为原告事后添加,当时其仅以见证人的名义签字,自己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田某在李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是应李某、王某的要求,想作个借款的见证人,而不是保证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业主遇到资金周转不灵而借钱。为保证资金的安全,债权人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为争取资金,有的借款人会采用欺骗的方式让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遇到爽快的第三人,没有仔细审查就签名了。这样,如果简单认定为保证人,与案件事实不符。本案中的田某就属这类情况。故,田某签名应当认定为见证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保证人。田某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的制度”。“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民间借贷关系中,个人证明、见证其债权、债务发生的人是见证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因其性质、关系不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区别。因此,在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中,无论是以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的,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将承担约定不明确或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田某为何在借条上签名问题,当事人的陈述相互矛盾,田某称自已与李某只是普通朋友,是李某叫其在借条上签个名字,证实一下有这件事情;而李某陈述田某事先已经知道借款之事,在借条上签名是因为王某要求提供保证人才同意借款。且田某虽然以自己是见证人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其主张的任何证据。再者,田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知道也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而其在亲笔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时,应看清或者注明自己为保证人或见证人,在保证人处签名,表明了其担保责任。据此,田某在李某借条上签字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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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6 车广伟 客户经理
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
2021-12-23 16:58 齐晓娥 客户经理
本案件中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吗?如果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话,那么无论是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人的这个签名,实际上,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主债务法律都不保护更何况是担保责任呢? -
2021-12-23 16:42 龚崇松 客户经理
你好,如果是超过保证诉讼时效的话,仍然签字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因为既然是保证的诉讼时效,说明保证期间内(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债权人已经向保证人主张责任,这时候,保证诉讼到来,使用一般的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因此,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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