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诈骗罪和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标准
如何区分诈骗罪和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标准
齐春敏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01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6:47最佳答案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借钱借物,因某种原因到期确实一时无力偿还;而有的人则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对此如何才能正确认定和处理,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常见问题。诈骗罪具体来说,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最关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概括来说,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财物,即使使用“借”的形式作掩护,也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使借款时使用了一些欺骗的方法,又确属一时无力偿还,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玩失踪,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此外,还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也要注意:一、有欠条是否就一定不构成诈骗罪吗?行为人虚构事实发生欠款,也打了欠条,但一直不还,这样是否就一定不属于诈骗而是民间借贷?现实中这种事情经常发生,报案的话公安机关往往以有欠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最多告知报案人去法院起诉。笔者认为,如果以非法占有该钱财为目的,压根儿就不想偿还,而且最终也没有能力偿还,就可以定为诈骗,不能仅以有无欠条为区分标准。但相对来说对有欠条的诈骗审核应更加严格。二、一开始借贷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打算偿还,但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偿还,并且伴有下落不明,关机停机等现象,是否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在取得财物之前就已产生,并在此目的之下,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实现此目的,而对于后来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犯罪,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两者极易混淆,以致有的明明是诈骗,但公安机关以不能介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有明明不是诈骗,却被公安机关按诈骗罪错误拘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加以区分,才不至于使放纵犯罪和冤屈无辜!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58 龚岩琳 客户经理
您好!区分开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的界限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
一、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的特征。诈骗罪的构成有三个特征,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三是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它产生的基础是纠纷之前双方已合意形成了借贷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3个方面的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二、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的主要区别。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所有权的正常行使。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客观上把握和判断,针对具体案件,不能仅以行为人口头上是否表示“要还”为依据,而应该根据借款人与贷借人的相互关系、借贷原因及用途、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和态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即使以“借”的形式(如打借条、收条等)作掩护,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贷时使用了一些不真实的语言甚至欺骗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所借款物一时无力偿还,属于借贷纠纷,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本案对被告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典型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之目的比较容易确认,而在本案中,存在被告人与受骗人认识、借款过程中又出具了借条这些看似符合民间借贷形式的情形,容易遮盖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审理中查明被告人在此次借款前就欠他人借款十余万元不能偿还,为了赌博,这次又虚构贷款送礼的事由,骗取了受害人的借款,随即用借款去肆意赌博,挥霍一空后拒不联系借款人还款事宜,并无归还之意,而且诈骗数额较大。本案中,被告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是为使受害人“自愿”交出钱款,是为完成诈骗而实施的手段行为。综合这些被告人的行为,可确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物所有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
2021-12-23 17:52 车庆云 客户经理
按实际情况,民间借贷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属于诈骗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2021-12-23 17:32 连保军 客户经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和正常的民间借贷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情节、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有的时候,虽然在表面上,双方间有正常的借条或欠条等证据,看似合法的借贷关系,但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比如谎称自己在投资什么项目,有高回报,以此取得出借人的信任而将款借给借款人,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投资项目,而且借款人在借款时也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取得借款后也根本不可能再将借款归还出借人。
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属于诈骗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时,不能以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有无归还借款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在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在借款后由于发生经济变化,导致无力归还借款的,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采取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的,虽然没有还款,但也不能因此就认定是诈骗。 -
2021-12-23 17:19 齐景宪 客户经理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
2021-12-23 17:08 连书纳 客户经理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具体有一下因素:
一、审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当然,也有少部分行为人在用于非法目的后按时归还的,但审判实践中多见之于获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后归还,当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审直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
手段的非法性是确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大多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手段。采用貌似合法的借款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近年来行为人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行为人都是采取把借款方式与其他的诈骗行为共同实施的方法,从而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时的借款行为只能是为诈骗行为打掩护,或者说是整个诈骗行为的一部分。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间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行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但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借款不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起着决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为有事前的诈骗行为,行为人才认为有“充足” 的理由认为不予归还,也正因为有不予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才会采取各种诈骗手段,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手段之间是互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要通过正常的借款行为来实现自己正当利益,行为人在借款前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如夸大自己的诚信度、归还能力等,但这种欺骗行为对借款的最终归还不具有实质的影响, 或者说这种欺骗行为与事后发生的不能归还的结果之间不具有诈骗罪的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借款后的诚信瑕痴行为。
三、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
这里所说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后,一般而言,判断有无还款能力;我们不能只简单的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的实际条件如何。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将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正当的投资,有固定、可靠的收入来源,那么其具有还款能力是显而易见的。有的行为人在借款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不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在因客观原因导致借款无法归还之后不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实现尽早归还借款。 而是趁机逃离,对债权人避而不见,表现出不愿承担责任的消极态度,行为人的这种“趁机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
四、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
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为人没有归还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只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不能归还借款,是由行为人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所致,即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不能归还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非法占有的目的导致不能归还的结果有两种情形,一是能够返还而拒不返还i如携款逃离、对出借人避而不见。行为人的这些拒不返还借款的表现,完全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因为行为人将借款用于挥霍浪费、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非法经营、贩卖毒品等;由于行为人对于款项的挥霍浪费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可能导致款项的无法归还这一结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
既然有“借款”行为当然就应当有“还款”行为,这里的还款行为包括如数归还借款的现实行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后为还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努力。 -
2021-12-23 17:05 黎琼锋 客户经理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到期是否能够还款付息,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因此,罪与非罪的区分,应该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体来说:
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第二,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
第三,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第四,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因为贷款诈骗犯罪与一般借贷民事纠纷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又必然通过一定行为表现出来。能够说明某种主观心理状态的行为越多、越全面,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才越明显。
在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中,我们首先要确认该行为是否属于贷款诈骗罪,如果不属于该罪的话,那么也就无所谓后面的定罪处罚了。 -
2021-12-23 16:31 齐方洲 客户经理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的不同点
来源:华律网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
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张桂军与黄春芳相识不久,即虚构购买客车跑运输,以合股做运输生意有利可图为诱饵,向其借款近4万元不还。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张桂军虚构老婆卷走8万元家财,导致资金运转困难而停止营运的事实,以及伪造一套已为客车营运投资6万余元的假资料等,骗取柯沉雁及其父母等人的信任,先后以借款为名取得他们的近14万元的巨额资金。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张桂军先后以借款为名,先后获得他人的17万多元的巨款后,不仅任意用于日常挥霍及赌博,几乎花光,更重要的是玩起失踪的把戏,企图逃避还款。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相关百科精选
新华资产管... 公司简介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平安“祥瑞年年”放心养老分... 多档保额选择,保障金高,可领取时间长。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