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

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设立要注意什么
齐晓怡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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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0最佳答案

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规则规定得过于简约,担保法《解释》给予了一定的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相对更加合理而明确。 应当注意区分最高额抵押的一般法律规则及其特殊法律功能。 根据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法律功能的最新界定,最高额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可见,最高额抵押既有普通抵押中“优先受偿”的一般性特征,也有其独具的法律功能。 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在于, 一是其所担保的债权发生数与单笔发生额是动态的,不是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能够像普通抵押担保那样将债权特定化; 二是其设有“债权确定与决算期制度”。最高额抵押受“债权发生期间”和“最高额”两项合同因素的双重制约,故其实际担保额可能等于或小于最高额,但绝不可能大于最高额。 普通抵押的债权确定是在设立抵押时即明知的,没有单独的确定与决算期制度;三是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将要连续发生的”,而普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则是既存的和特定的,而且是可以早于、同时或晚于普通抵押的设定日而发生的。 最高额债权的“连续发生”只能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对必然性的约定。如借款人与银行在某项信贷债权的合同履行中,虽然借款合同本身可以给借款人一个较高的授信。但当银行在审查借款人的实际借款申请时,有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未实际足额发放所授信的贷款。显然,贷款未足额发放的责任应归结于另一法律关系调整,不影响最高额抵押项下债权发生的“或然性”特征。 物权法有一项“但书”性规定,即“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笔者认为,适用这一 “旧债吸收”制度显然隐含一项前提条件,即该笔最高额抵押法律关系的设定并不仅仅是为吸收既存债权服务的,应是在不影响某一最高额抵押的“动态性”和“最高额”功能的情形下“吸收”了一部分已被特定化的既存债权。否则,如系单纯为吸收旧债的话,则仅需设立普通抵押中的“补充抵押”即可。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39 黄盛杨 客户经理

    一、在长春市办理“他项权
    最高额抵押
    设立
    法人或其他组织最高额抵押权设立”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抵押、借款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一般情况需提供:价格协商议定书或评估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一般情况需提供:权属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5.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6.一般情况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7.一般情况需提供: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8.一般情况需提供:询问笔录(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 2021-12-23 17:38 车广东 客户经理

    一、在长春市办理“他项权
    最高额抵押
    设立
    自然人最高额抵押权设立”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抵押、借款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一般情况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或结婚证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3.一般情况需提供:价格协商议定书或评估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一般情况需提供:权属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6.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7.一般情况需提供: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8.一般情况需提供:询问笔录(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 2021-12-23 17:26 章要在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案例:A企业与B银行达成贷款协议,未来5年之内向B银行每年贷款给A企业1000万,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C企业以高级大酒店一座提供作为抵押保证并登记。五年后,A企业欠B银行的贷款余额为人民币5亿,到期不能清偿。B银行申请拍卖了大酒店,得款人民币5.2亿元。此时B银行可以从拍卖款人民币5.2亿元中优先实现债权人民币5亿元。
  • 2021-12-23 17:02 齐明柱 客户经理

    主要的区别是:1、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2、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3、一般抵押权设立时,由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债权金额是确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不确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额以内都可以。

  • 2021-12-23 16:47 龚家跃 客户经理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 《物权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 2021-12-23 16:15 龚小芹 客户经理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因此这些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同样适用。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由此可以推断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当从抵押物拍卖价金中扣除,不应算入最高额内。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比如,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
    比如,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抵押人对这个期间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实际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接连发生的,比如,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 2021-12-23 16:15 符耀精 客户经理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整理如下,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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