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字或书写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并成为保险...

以文字或书写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并成为保险合同条款的保证叫做
赵飞虹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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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36最佳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
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所保证事项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也不构成保险合同的条款,但按照法律和惯例保险合同主体应保证的事项。尽管默示保证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标明,但它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效力。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07 龙巧仙 客户经理

    保证合同吗
  • 2021-12-23 18:03 车广侠 客户经理

    默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作为的默示即推定,是指当事人并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而是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不作为的默示即沉默,是指当事人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消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不同意,请予回答,不然视为同意”。
    默示的效力:
    作为的默示是一种积极的意识表示方式,其主张权利或接受义务的意思表示明确,可以直接根据其行为确定其意思。
    不作为的默示则不同,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意思表示。
    默示担保的含义在于,它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而是法律认为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的,只要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作出相反的约定,则法律上所规定的默示担保就可以依法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默示保证:习惯上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合同中
    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①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的能力;
    ②按照设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
    ③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默示担保与明示担保的区别在于,它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而是法律认为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的,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作出相反的规定,则法律上所规定的默示担保就可以依法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根据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卖方必须对货物承担品质担保义务,这就不但要求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数量等方面符合合同明示的规定,而且要求符合合同的默示条件,即合乎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公认的国际惯例,交付无暇迹或适合于“商销性”的货物。合同明示规定即合同条款,这是订立合同必不可少的要件,交易双方一般比较重视,如果发生纠纷,解决起来透明度也高一些。符合默示担保条件即合乎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公认的国际惯例,任何违反这方面的要求,买方有权拒受货物。从这一点来看默示担保的界限比较模糊,透明度极差。
    美国统一商法典认为,所谓商销性是指适合通常用途,即卖方交付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该行业中可以无异议地通过检查;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在该规格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品质;货物应适合于该商品的一般用途;除合同允许有差异外,所有货物的每一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当相同;在合同有要求时,应把货物适当地装入容器,加上包装和标签;货物须与容器或标签上所许诺或确认的事实相一致。美国统一商法典还进一步将卖方对货物品质的默示担保划分为适合商销性的默示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统一商法典第2—314条规定,如果卖方是经营某种商品的商人,则在这类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应承担一项默示担保义务,即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必须具有适合商销性的品质。统一商法典第2—315条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货物将要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而且买方相信卖方具有挑选或提供适合该用途的商品的技能和判断力,则卖方应承担所售货物必须适合这种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义务。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因“商销性”不明确引起的争议和索赔案例也比较多。这是因为无论是通常用途还是特殊用途,其依据一般都是由买方来定,就会出现一个不确定的空间。尽管买卖合同一经签订,买卖双方就应严格按照“约定信守原则”,根据合同的内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买方通常会利用这个空间大做文章,而且各国法律多偏重保护买方的利益。
    由于国际货物品质默示担保中技术贸易壁垒的风险又具有其特殊性,所以对国际货物品质默示担保中技术贸易壁垒的防范措施,既要从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开始防范,又要从生产源头开始防范。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对货物品质的默示担保是卖方的义务,而且在各国的买卖法中有所规定,可能不至于将它与技术性贸易壁垒联系起来,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确实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却被忽略掉。如果卖方能从这一方面来考虑问题,也许会在受到买方的巧妙性违约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 2021-12-23 17:51 齐晓彦 客户经理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在此所述的告知仅指狭义告知。

    (2)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主要有:保险标的物的危险或损失可能超出正常情况的现象;与保险标的有联系的道德风险;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例如,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将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如实告知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①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② 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3)告知的形式。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1)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危险程度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早期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告知形式主要是无限告知。随着保险经营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是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一般操作方法是保险人将需投保方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上,要求投保方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在履行其订约阶段的告知义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也正在采用各种“合理的方式”来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免责条款用黑体印刷,使用不同字号,放置在显着位置,用彩图来表现等。根据《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在理赔阶段,保险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此承诺即保证。若无以上保证,则保险人将不接受承保,或将改变此保单所适用的费率。

    (2)保证的形式。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1)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的内容虽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上,但它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比较多,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① 船舶的适航性,是指船舶在开航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即船体、设备、供给品、船员配备和管理人员都要符合安全标准,并有适航的能力。② 不变更航程,船舶航行于经常和习惯的航道,意味着风险小、安全,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求助他人,否则不得变更航程。③ 航程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运载违禁物品等。
    2)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证是保证的重要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① 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出保证。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② 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做出保证。例如,在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时,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保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比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轮船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方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而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由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是建立与完善保险市场主体体系的需要。其次,是规范保险市场交易行为,降低保险商品交易成本的需要。第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的需要。保险从业资格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保险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走上超速发展的"快车道",并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中一个新的增长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保险从业人员的建立与培养则显得明显滞后。这种滞后将会阻碍或限制保险业的发展。为了顺应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并规范保险交易行为,培养保险从业人员已是迫在眉睫。此时举行保险从业人员考试,其意义已远远超过考试本身。

  • 2021-12-23 17:24 赵飞船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一般我们所说的保险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即法院或仲裁机关根据法定原则和习惯,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3、不利解释原则: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首先,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其次,此原则适用方法应当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可见,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4、批注优于正文: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 2021-12-23 16:56 樊振清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3)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行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6:40 齐智富 客户经理

    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并成为保险合同条款的保证称为明示保证。

    1、明示保证的概念:

    明示保证主要用于保险合同当中,以书面形式载于或附于保险单内、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保证某项事实的真实性的特约条款。明示保证条款必须遵守,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2、默示保证:习惯上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合同中。默示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指虽然在保单中无文字,但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某事项的为或不为作出的保证。

    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①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的能力;

    ②按照设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

    ③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3、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2021-12-23 16:10 黄瞩信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如您所问为如下问题:
    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并成为保险合同条款的保证叫做()
    A确认保证B承诺保证C明示保证D默示保证
    答案【C】
    【解析】明示保证主要用于保险合同当中,以书面形式载于或附于保险单内、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保证某项事实的真实性的特约条款。明示保证条款必须遵守,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明示保证的对称。默示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指虽然在保单中无文字,但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某事项的为或不为作出的保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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