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登记的抵押期限短于债权...

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登记的抵押期限短于债权期限,如债权约定5年,抵押登记期限2年,2年后抵押权有效吗
龚家逵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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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19最佳答案

没有。

房屋抵押的期限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抵押过期但是债务没清,依然可行使抵押权。抵押状态不会因为超过期限自动解除,除非他清偿了债务。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扩展资料

房产抵押期限终止的情况

未按我国《担保法》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38 赵顺铃 客户经理

    由于抵押权是担保债权的,因而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时,对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日本民法典》第396条规定:“抵押权,除非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不因时效而对债务人及抵押人消灭。”但是,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消灭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因此就本案来说,即使银行对该房产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已过,由于尚未超过二年除斥期间,因此原告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银行对该房产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 2021-12-23 17:26 齐敦禹 客户经理

    问题一:如不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生效,借款人仍可以发放350万贷款,但是这是无担保的贷款,相当于信用贷款。
    抵押权基于公示(即登记)生效,抵押合同有效,不等于抵押权生效。
    问题二:
    两个日期都有效。只是抵押权的期限以他项权证登记的期限为准。
  • 2021-12-23 17:02 辛国爱 客户经理

    具体要看抵押协议内容与约定期限或者事先关于有效期的双方协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表明,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房产抵押的最长有效期限:
    款人与借款期限不得超过70年 ,商用房贷款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与借款期限不得超过70年。
  • 2021-12-23 16:46 管火金 客户经理

    汇发金融了解到的是没有期限的,由于房屋抵押的期限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抵押过期,债务没清,你依然可行使抵押权,抵押状态不会因为超过期限自动解除,除非他清偿了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 2021-12-23 16:15 龚家迎 客户经理

    [案情]
    2006年8月20日,恒丰粮油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600万元,贷款期限为二年,抵押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同年8月30日,双方到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中载明:权利存续期限从2006年8月20日至2008年12月30日止。由于公司到期未归还借款本息,银行便于2009年6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以抵押物优先受偿。该公司则辩称:银行在登记薄上记载的抵押期限内未行使抵押权,不能以抵押物优先受偿。
    [分歧]
    登记机关设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此存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登记薄上记载的抵押期限有效;因抵押期限届满,银行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抵押权附属于担保债权的规则,只要债权有效存续并有执行力,抵押权就应当持续存在,因此登记机关设定的抵押期限是无效的,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由于法律设立抵押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增大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机会,故债权消灭是抵押权消灭的前提,只要债权一直有效存在并具有执行力,抵押登记未被注销,抵押权即存续且有效。在法律无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相生相伴。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法律的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可见,抵押权受制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权因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终结后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而《物权法》第202条则进一步缩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将抵押期间确定与诉讼时效期间同步,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因丧失胜诉权而不具有执行力。这一规定能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确保抵押物物尽其用。
    三、对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物权源于当事人的债权约定,在此,债权是因,物权是果;而就不动产的变动而言,表征不动产物权的形式是登记,只有当事人约定和登记相一致,物权之果才为正当,否则,即应认定登记簿有误。因此,当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抵押期限、或者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期限与抵押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登记机关所设定的抵押期限,割裂了抵押权与债权之间的依附关系,因而是无效的。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 2021-12-23 16:14 齐景娥 客户经理

    不是的,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

    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的真实性,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做好抵押物的评估管理工作,抵押仍然有效,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场价值剧烈波动而造成的抵押落空,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

    同时要随时密切关注抵押物的状况和变化.抵押物的保值性和变现性,要求企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债权行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还应关注,除注意以上因素外。尽可能选择保值性强: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应及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

    拓展资料:

    从实践操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杜绝抵押人无所有权或经营权,保险期限应覆盖并超过抵押贷款的合同期限。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抵押权就有效,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正确估价和判断抵押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和价值变化趋势。

    实际工作中,防止抵押物被恶意变卖或转移。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证明,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抵押有效期满,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仍然有效,以更好地满足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易于变现的抵押物。可以根据市场敏感程度对抵押物进行科学分类,造成无效抵押,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当出现抵押物不足值情况时,防止人为高估抵押物价值,并做好抵押物他向权证的保管工作。

  • 2021-12-23 15:57 连丽红 客户经理

    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从实践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还应关注: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变现性。尽可能选择保值性强、易于变现的抵押物。同时要随时密切关注抵押物的状况和变化,防止抵押物被恶意变卖或转移。
     2.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证明,杜绝抵押人无所有权或经营权,造成无效抵押,并做好抵押物他向权证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评估管理工作,正确估价和判断抵押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和价值变化趋势,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场价值剧烈波动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为高估抵押物价值。当出现抵押物不足值情况时,应及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可以根据市场敏感程度对抵押物进行科学分类,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满足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要求企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债权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覆盖并超过抵押贷款的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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