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如何计算

担保期限如何计算
赖鹏博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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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02最佳答案

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后果是为保证人设定了保证义务,但这个义务不一定会变成责任,保证义务是否会变成保证责任存在或然性。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消灭,从这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连带保证中,在主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时,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变成保证责任,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保证人就应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胜诉权消灭,诉权和权利本身不消灭,双方的自然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保证人均不承担保证责任:1、我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若主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不再产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2、《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务人虽然没有清偿到期债务,但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保证期间届满,权利本体消灭,永远不能希望它起死回生,这就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裁判机关可以据此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在保证人与债权人间不产生保证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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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38 黄益泉 客户经理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2021-12-23 17:26 黄益汉 客户经理

    看你描述的情况应该是这样的吧:你(债权人)借钱给别人(债务人),当时有担保人为这个借钱人担保,而现在这个人还没有还完你们的钱,并且已经超过当初约定还款的最后期限6个月了。
    第一:要看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方式,如果没有约定,则法律上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对债权人较有利。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担保--------当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你(债权人)只能先到法院起诉,等法院判决下来,如果债务人还是还不了你的钱,这个时候你才能找担保人要钱);而连带责任担保---------当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你(债权人)不需要起诉就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钱。
    第二:要看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法律上认定为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也就是说只要债务到期债务人仍无法偿清债务,你(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般保证)或者直接向担保人要钱(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在担保期限内你(债权人)没有找担保人要钱的话(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就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了,你就只能找债务人要钱了。
  • 2021-12-23 17:19 赵风莉 客户经理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 2021-12-23 16:46 齐旭明 客户经理

    1、《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在约定不明时可以按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续于主债权存在的始终,但法律也给予了明确的限制,即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内行使,时效有中止、中断的除外。
    3、司法实践中,亦经常发生约定的保证期间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虽然约定期间明确,不像“二年以上”的约定不明确,但司法机关倾向于按主债务诉讼时效二年计算担保责任期间,既可及时督促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亦可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偿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 2021-12-23 16:15 连书耀 客户经理

    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限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2021-12-23 16:14 赵飞行 客户经理

    没有还款日期的,担保期限是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对担保期限无约定的,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就是担保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2021-12-23 15:57 连传杰 客户经理

    对于分期付款的担保(连带担保)期限如何起算,在目前的理论界有着较大的分歧,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争议也很大,所以对这个问题在法理上进行认真的剖析,得出统一的结论是有着很重要意义的。所谓分期履行债务合同是指债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期等额或者不等额地履行对债权人的特定义务,这种合同往往是单务合同,债权人处于一种期待的状态中,其权利得以实现具有较高的风险度,而担保人则是对这种风险度以个人的财物或信用进行担保,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对于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担保合同,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六个月,这一点很好理解。关键问题是分期履行债务其债务的履行自然是分期计算的,期到付款无可非议。那么无约定的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起算呢?有两种观点:一是与主债务履行一致,就是说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与分期履行债务的时间相结合,担保人就分期履行债务的每一笔债务单独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从每一笔债务应履行的时间开始起算,往后六个月。另一种观点是由于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应是对整个债务的全部进行担保,故而担保期限亦应从整个债务到期后计算。
    对于这两种观点,认为担保期限应从整个债务到期后计算的主要理由为:此类担保合同的债务人虽然是分期履行债务,但就担保人而言,合同未明确约定其担保的具体期限和方式,故而担保人对整体债务的担保没有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加以明确,其义务的履行没有以约定的方式明确加以要求,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要求其在合同整体债务结束始一并承担担保义务并无不当。
    而笔者的观点则是同意第一种观点,就是对于此类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与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的期限相一致,也就是说,不应在整体债务到期后计算担保期限,而应是就分期履行的债务每一笔单独计算其担保期限,下面将进一步加以分析。本文由合肥律师整理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而债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决定了债的担保不能离开一定的债权而独立存在。那么既然作为主合同的债务合同是分期履行之债,也就是说从权利和义务双方而言整体之债的履行是分割的,各期之间相对独立和分裂的。这种独立和分裂表明分期履行之债因合同的约定而被时间性的个体化,在一定的期限内各期之债均为独立存在的个体之债。此时由于担保的约定不明,显示出担保人对债务的担保亦因担保的从属性亦分裂为各自独立的对相应期限内个体债务的分别担保。
    其次,对于分期履行债务合同的债权人,当前期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正常履行时,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连带担保人主张权利,此时无论是债务人还是担保人都应当履行。当然债权人也可以等到整体债务到期后一并主张,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限。由此可见作为债权人他对自己权利行使的方式是可以有选择性的,只要这种选择不会导致对方援引法律的抗辩并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按期实现担保责任时,担保人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来为其进行抗辩,也就是说其必须履行;而在以总债务到期来起算担保期限的情况下,对于以分期来计算实际已超过担保期限的部分债务,却又以其应对全部债务进行整体担保为由而剥夺担保人的抗辩权是显然不公平的。
    再者,在无担保的分期履行的债务合同中,目前司法界占主导意见的观点是,债权人应按期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是由于权利人对自身权利的怠于行使,在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时,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债务,应不予支持。这是因为由于债权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得债务人由于时间的原因在法律上获得免除义务的效力,这也是法律上时效的法理意义。同理,对于有担保分期债务权利的行使亦遵循同样的法律精神。那么如果我们仍认为对债务的担保期限是从总债务到期后计算,那就会出现主债务已经不获得法律支持(时效原因),而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可笑现象。
    最后,担保期限分期来起算,可以起到对债权人及担保人的双重保护的意义。一旦债务人出现不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及时通知或追索担保人,那么担保人自然亦会尽力督促债务人,确保其良好地履行债务;同样担保人通过自身的积极参与,既保证了债务的正常履行,又不至于出现自己被债权人主张之后却无从追偿的现象。而我们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找不到债务人的现象。
    诚然从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现状和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讲,要求担保人就整体债务在债务全部到期后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但无不当并不表明其就是合理甚至优越。
    由于当前中国的司法现状及诚信状况,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是无可非议的,但这种保护应是符合立法精神和内涵的,对任何一个权利进行滥度的保护都是对相对者权利的损害。在合同法中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的人格是平等的,只有其权利受到侵害后才能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得以保护,而且这种保护也必须符合法的公平本质。如果我们还是机械地以保护债权人以理由,在诉讼中支持债权人所主张的担保人应对全部债务进行整体性担保,看似这样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在现实中,又大量存在着按期履行债务,按期承担担保责任的现象。虽然中国不存在司法造法,但这种严重的不和谐,必然会成为一个笑柄,而法律存在两种判断标准是极不严肃的。本文由合肥律师整理
    任何法律的立法及法的实施都必然会产生一个指引作用,这种指引使普通民众在法律价值的引导下因趋利避害的心态去决定自己的行为。无限的扩大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权利伤害了担保人的权利,必然使更多的人不敢去为他人进行担保,不利于更好地建设良好有序、诚信和谐的市场经济。严格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的要求,也是从法律意义上对其保护自身权利意识的一种提高。在法律上过多的保护只能催生更多的弱者,也是对相对人的一种不公平。
    在笔者所阐述的这种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方式下,就给了债权人更多的通知告知的义务,这样作为担保人可以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履行状况有一个比较明确的了解;同样由于担保人的积极介入,反过来对于促进债务人正常履行债务也是很有好处的,也有效地保护了担保人的权利。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对于诚信的依赖度必然会进一步加强,第三人对债务的担保更多的是建立在三方共同诚信尊重的基础上。法律上更明确清晰地确定三者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整个社会诚信的建立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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