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对抵押物进行拍卖

抵押权人委托人是否应当向拍卖人出具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关于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黄生龙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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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09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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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处分达成协议的,可委托拍卖并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达不成协议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房屋拍卖程序主要是:

一 接受拍卖委托:如果房地产的卖方有意将房地产拍卖业务交于拍卖行,也有意承接该拍卖业务,在卖方向受理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做出明确委托之后,双方签定委托协议书。

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一般需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 房地产拍卖标的的产权证;

2. 产权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4. 对拍卖房地产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5. 产权证上标明是共有的,需出具共有证书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6. 拍卖房地产的详细资料,包括权属、位置、数量、面积、性质、使用年限和当前使用情况、地图等;

7. 其他有关证明资料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 至于私产,如果拍卖委托人是受托人,要出示房地产的权利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委托文件。

二 拍卖房地产标的确认和调查:拍卖行应对委托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有关文件批文、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取证,并进行现场勘察。文件和资料核实内容主要包括:

1. 拍卖标的与所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是否一致,产权档案所标明产权人与产权证上产权人以及卖房人是否一致;

2. 产权来源是否清楚,如新建、翻建,是否有规划、用地、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批准文件,是否领有新证;

3. 房地产面积是否与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报告一致;

4. 产权证中”他项权利”一栏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或租赁权登记等其他权利登记;

5. 是否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文件;

6. 是否有他人声明对该房地产享有权利的文件;

7. 是否有产权证丢失的记录;现持产权证是原证,还是新证;是否登报声明;

8. 是否有关于产权纠纷的记录,处理情况如何;

9. 是否在拆迁范围,在被冻结和禁止买卖的范围内;

10. 土地来源和变更情况,包括用地性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用途变更及其他。

三 接受委托、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具备接受拍卖委托条件后,应按照<拍卖法>的要求,结合所拍卖房地产标的的特点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房地产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 委托房地产的名称、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等;

3. 拍卖房地产的交付方式、价款的支付方式;

4. 拍卖费用条款、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5. 拍卖方式和期限;

6. 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7. 违约责任;

8. 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9. 拍卖底价;

10.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四 房地产估价及底价确定:

1:房地产估价

具体工作如下:

(1) 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对估价师的资格进行确认;

(2) 提出估价目的;

(3) 与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协议,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

(4) 与评估师一道现场看房,获取评估所需的现场资料;

(5) 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

2:拍卖底价和起拍价确定

拍卖底价确定的主要依据是:

(1) 卖标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报告应该由具有资质和经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

(2) 双方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加以分析。这些因素的分析对确定房地产拍卖标的的底价、起拍价和加价幅度也是有益的;

(3) 拍卖行的经验

(4) 在与委托人共同对估价报告和各种因素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并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拍卖底价和起拍价。

五 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接待竞买人

公告信息内容应包括:

(1) 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 拍卖的时间、地点;

(3) 拍卖房地产的基本情况:1: 委托房地产的名称、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等;2:拍卖房地产的使用、占用或租赁情况;3:产权性质

(4) 拍卖房地产转让后应交纳的税费;

(5) 竞买人的条件;

(6) 竞买保证金;

(7) 拍卖方式;

(8)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六 现场拍卖阶段

拍卖行、竞买人按公告的时间、地点,以正常的拍卖程序、规则对拍卖房地产进行公开叫价。应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反之,拍卖行宣布不成交并撤回拍卖标的。

七 产权过户

现场竞买成功后,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立刻交纳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拍卖行的协助下与委托人签定拍卖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书,协助买卖双方做好房地产权属转移和登记等各项工作,以最后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窗口受理单为止拍卖过程才告最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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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02 赖鹏博 客户经理

    不能拘留
    依我之见:债务人‘’资不抵债‘’,担保人对资不抵债剩余部分债务仍依法有偿还的义务。
    如果担保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系对债权人和债务合同标点的‘’全额‘’所作的‘’保证担保‘’。既然是债务的全额担保,那么,依《担保法》之规定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完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依法就必须承担全部,或债务人仍未偿还的那部分债务。就本案例而言,既然债务人已用自己的资产偿还了部分债务仍然‘’资不抵债‘’,那么担保人就必须就剩余债务承担担保偿还责任。
  • 2021-12-23 17:50 赵飞船 客户经理

    你好,抵押贷款抵押物只能抵押人自己的抵押物可以拍卖,他人的他没有权利拍卖的
  • 2021-12-23 17:35 齐晓娴 客户经理

    拍卖企业在接受抵押权人的委托时,须先行审核抵押权人的提供的抵押凭证,方可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在确定拍卖时间和拍卖地点后,还须向抵押人发出拍卖通告。若抵押人提出异议,必须中止拍卖程序,等待抵押双方的协商结果或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
  • 2021-12-23 17:24 黄真强 客户经理

    债权人对自己的损失应当要求被执行人继续情偿。
  • 2021-12-23 16:55 龚峰毅 客户经理

    《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相关规定】《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第75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通常而言,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其一,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其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但依照《物权法》第196条的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价值减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并未届期,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权。
    其三,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其四,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拍卖、变卖、折价。在实践中具体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这种约定即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也可在订立抵押合同后甚至实现抵押权时。若双方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下面对三种方法加以具体的分析:
    拍卖 拍卖因可使抵押物的变价公开、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又保护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把拍卖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最基本方式。拍卖分任意性拍卖和强制拍卖,前者由当事人自愿委托拍卖人拍卖,后者是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有关拍卖的程序与效果,具体应适用《拍卖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变卖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抵押物以公平合理价格出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实现方式。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变卖仅以例外的形式存在。
    折价 折价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实现方式。简而言之,以抵押物折价即以协议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这种方法虽程序简便,但是透明性不足,故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县对“流质契约”的禁止。
    所谓流质契约,又称位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或期前抵押物抵偿约款,是指物的担保当事人于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合同中或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约定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流质契约”之禁止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担保物的价值高于债权额或日后升值时,多余部分不再退还给担保人.担保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损;而如果担保物之后发生贬值,双方也不再找补,则担保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
    可见,上述情况均有失公平。尤其是,债务人往往系经济上的弱者,而债权人则通常居于优越地位。债权人可能借债务人因急迫困窘而举债之机,逼使其以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较小的债权,并希冀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获得暴利。因此。基于民法公平原则及正义观念,为保护作为弱者的债务人的利益并平衡各方权益,近现代各国民法大多禁止流质契约。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除上述方式以外,理论上与实践中一般还允许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其他方式实现抵押权。其中最有意义的方式,就是参照英美法的制度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而收取孳息,或对抵押物托管经营来实现抵押权。如金融部门有的与抵押人协商出租抵押房产或由银行使用抵押房产,以房租抵还贷款。在我国涉外项目融资中,由于抵押物多为大型电站、公路、桥梁等,以拍卖的方式变价较为困难,故通常认可境外债权人有权接管抵押物并以收益抵债。
  • 2021-12-23 16:39 齐斯琴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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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在向贷款人贷款的时候会要求贷款人提交一定的抵押物,这是为了防止贷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对银行利益的一种保证,如果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银行就可以将贷款人的抵押物进行拍卖,那么抵押物拍卖的程序有哪些呢?小编邀请您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抵押物拍卖的程序
    抵押物拍卖的一般程序为:
    (1)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2)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3)拍卖机构在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15日。
    (4)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5)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
    二、抵押物拍卖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发生,拍卖程序中止:
    (1)人民法院受第三人就拍卖物所有权提起诉讼,并裁定中止拍卖的。
    (2)抵押权人申请中止拍卖的。
    (3)抵押人已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向拍卖机构申请中止拍卖的。
    三、抵押物拍卖的价金处分顺序
    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按下列顺序处分: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2)扣缴抵押物应纳的税款。
    (3)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
    (4)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四、抵押物拍卖法律规定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等规定及法律经验,拍卖中有如下环节及问题需要特别注意,而这些问题也应当在我们设计“协议拍卖”法律条款时被重点关注:
    1、关于拍卖机构的选择及明确的拍卖委托(包括拍卖费用的承担)。
    不管是司法拍卖亦或是当事人自行协议拍卖,首先必须就拍卖机构达成一致,并向拍卖机构出具明确的不可撤销的拍卖委托或签订拍卖协议。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佣金、公告费用等支出的承担,当事人可协商确定。
    2、关于是否评估,以及由何机构进行评估(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及评估费用的承担)的约定。
    评估并不是拍卖的必须程序或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评估。
    3、关于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可由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4、关于拍卖公告的时间,以及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问题。
    一般要求是,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其他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5、关于竞买保证金的收取及数额的确定,以及拍卖价款的缴纳账户问题。
    司法实务是,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该问题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拍卖价款(包括保证金)的缴纳账户一般是拍卖公司在债权人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6、再次拍卖的降价幅度、拍卖周期、拍卖成功后债务人的附随义务等问题。
    银行在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可以将贷款人的抵押物进行拍卖,这时候需要抵押物拍卖需要根据抵押物拍卖的顺序进行拍卖,抵押物拍卖的一般顺序在文中已经为大家介绍了,在某些情况下拍卖程序可能会中止,分别有三种情形,也为大家一一介绍了,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邯郸律师。
    延伸阅读:
    抵押期间,抵押物转让是否要征求抵押权人的同意?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
    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置抵押物
  • 2021-12-23 15:52 齐晓彤 客户经理

    说白了,没有被法律剥夺权力的人都是可以的,大多数人都可以,只是有没有专业能力问题而已,没有能力的话,有资格也没用。以下供参考。《拍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委托人通常就是出卖人。既然如此,是否所有人都能作为拍卖委托人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法律规定,什么人能够成为拍卖委托人要取决于拍卖的原因和方法。一般而言,当拍卖原因是出于某种物品所有权的自愿转让时,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即可作为拍卖的委托人;而当拍卖原因是出于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并不当然为拍卖委托人,此时的拍卖委托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当债权人为实现其担保物权而进行拍卖时,拍卖的委托人往往是对标的物享有变价权的抵押权人,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而非所有权人。此时,担保物权人凭其变价权,能直接以自己的物权行为使应买人取得拍卖标的物,并单独对买受人负权利及物上的暇疵担保责任,而无须标的物所有权人的物权行为加以协助。因此,拍卖的效力仅发生在买受人与担保物权人(出卖人)之间,而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与拍卖人及买受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不允许债权人私自采取强制办法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满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擅自变卖抵押物,而须申请法院依法定拍卖程序对抵押物进行拍卖,然后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二,当为保管整理财产的目的而进行拍卖时,拍卖的出卖人有时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有时则是所有权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法律为保护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在某种特定情况下,赋予利害关系人对所保管整理财产以变卖权,利害关系人凭其变卖权,可以依法将标的物拍卖,而处于拍卖委托人的地位。
    第三,强制拍卖的出卖人为强制执行机关。强制拍卖系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行使强制执行权,而取得对已查封、扣押物品的变卖权。这种变卖权无需物品所有权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的授权,即可以自己独立行使,从而将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拍定人(买受人)。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执行机关即为拍卖的出卖人,而非当事人的代理人。
    《拍卖法》对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委托拍卖法律关系的确立作了明确的规定。《拍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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