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强制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吗

法院可以强制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吗
龚富贵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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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41最佳答案

欠款人没有还帐,可以申请法院冻结欠款人账户和房产,强制欠款人还款,公积金是专有账户,不能做还帐用,不能提取欠款人的公积金。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6:17 赵飞行 客户经理

    公积金同样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一定可以冻结并强制划拨。
    公积金数额很大,目前已经被绝大多数的申请人了解,并要求执行。
    法院也会主动冻结公积金的。
  • 2021-12-23 15:54 齐明杰 客户经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法院是可以查封的。

    从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现有法规看,法院可以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在被执行人具备基本住房条件下,人民法院有权对其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3、从现行立法看,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公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住房公积金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在法律本质属性上还是公民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自然具备了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

    扩展资料

    冻结查封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明确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那么,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就可以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禁止查封的财产作了以规定: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健康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程序法》,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5:32 辛国爱 客户经理

    可以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性质,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划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从此可以确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于职工的个人所有的储金。

    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且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的预期利益,无论是否购房都将最终成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如果用来购房或修建房屋,住房公积金将体现为相应的房屋价值,

    如果不购房在条件成熟时则转换为为个人储蓄返还给个人。既然作为债务人确定的将来肯定能取得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住房公积金能否被申请强制执行

  • 2021-12-23 15:24 黄皓燕 客户经理

    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我单位不具有作为协助执行的主体资格,没有自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住房公积金不同于普通存款,无法协助执行。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法院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方式当然不同于自然人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方式,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的执行行为必然不同于职工自行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协助义务人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据此,案外人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案外人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议。 目前,该中心正在协助法院执行。 又:三月二十三日,该款已经汇到法院过付款账户。
  • 2021-12-23 15:18 车广伟 客户经理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首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之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
    其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应视为被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
    “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另外,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 2021-12-23 15:05 赵飞行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 “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另外,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综上所述,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的公积金存款。
  • 2021-12-23 15:00 齐敦益 客户经理

    从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现有法规看,法院可以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在法律本质属性上还是公民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自然具备了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和提取所做的限制性规定,其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基本住房需求,帮助公民解决无房居住的困难,避免公积金所有人随意提取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擅自挪用,造成社会不稳定等问题,而不在于限制和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在被执行人具备基本住房条件下,人民法院有权对其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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