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上班公司给上三险但是我的档案还在街道算...

我能自己把档案调出放到人才市场么
黄盈椿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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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30最佳答案

所谓视作缴费年限就是你没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从事一定相关工作可以算做缴纳年限的。如:一、兵团、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1. 在生产建设兵团劳动的城镇知识青年,以及由我市统一组织插队、插场或个人“回乡”、“投靠亲友”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包括异地转插的知青),经当地县知青办批准注册的,其在兵团、农村、农场参加生产劳动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工龄起、止时间以档案原始记录记载为准,如档案记载时间不明确或互相矛盾,须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出时间和迁入时间(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并以证明的时间为准。2. “文革”期间,随父母遣返、去“五七”干校或到农村安家落户的城镇知识青年,其16周岁以后参加干校劳动或农业生产劳动期间可以计算工龄。回乡后继续上学的,从毕业后开始劳动的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二、参军期间的工龄计算参军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入伍时间应以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日期为准;战士退伍时间以批准退出现役时间为准,部队干部复员、转业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为准。三、“文革”延迟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参加工作时间1966年至1969年期间,因“文化大革命”延迟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技工、半工半读、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参加工作时间,从其应毕业那年的9月算起,春季招生的毕业生,从2月算起。应届毕业时间以《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记载为准。个人原因延误分配的,从实际参加工作算起。四、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1. 国家工作人员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可计算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合并计算。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工作人员(含兵团战士、插队、插场知青),在校血洗期间可以计算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学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的工龄可以相加计算。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研究生、博士生,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2. 参加工作之前的学习除劳动部门有特殊规定外,职工参加工作前的学校均不计算工龄。五、临时工的工龄计算1. 1988年12月31日前被招为长期工的临时工人员除城镇待业青年以外的人员(含亦工亦农人员)作临时工,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作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城镇待业青年在劳服、联社企业中做临时工,其工龄最早可以从1979年4月算起。城镇待业青年的临时工工龄计算,应以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开具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定表》及档案原始记载为准。rugu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5:23 龚小英 客户经理

    你必须要把档案存到人才或职介,档案在街道算失业人员,影响退休。(不能办理退休)档案存放在街道,属失业人员,失业人员不能上三险。只有办理单位招工手续或进行再就业登记,档案被单位提走或存放于“人才”或职介后,才能按规定上“三险”。个人存档上三险人员,属于在职人员。你把档案存在离你近的人才或职介就可以了,那样办事方便点。
  • 2021-12-23 15:17 齐斯琴 客户经理

    如果办理了正式的就业、分配、调动手续,且档案中有相关材料的话,可以确认93年之前的工龄。
  • 2021-12-23 15:04 黎皇兴 客户经理

    临时工期间应该算在工龄内的。 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另依据《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扩展资料:

    新《劳动合同法》对临时工的规定

    2013年7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

    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因为他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而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 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

    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5:03 齐景嘉 客户经理

    法律上不存在临时工、正式工的区别,都属于劳动者,临时工是计算工龄的。
    但是还得根据所在地的劳动部门为准,有些地区是计算的,而有些地区是在转为正式工以后才计算的。
    这个具体得咨询当地的劳动部门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应该是只要用工就要计算工龄。
  • 2021-12-23 14:59 龚崇栋 客户经理

    算的,刚才我看到一篇类似的问题,估计是你的朋友。
    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至于救济途径,由于他们指定的期限已过,一般情况下是视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但是据楼主所说,当时接到通知的时候已经是2月2日,这是为何?他们是采用什么公示方法的?如果其公示方法有问题,那么其公示无效,当事人还是可以提交申请的。如果公示方法没有问题,那么法律上是视同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一般是得不到救济的。除非当事人可以证明是出于某种不可抗力的原因才导致无法知晓公示的内容或者公示这件事。至于如何认定公示有没有问题,很有证明力的一点就是其他当时的临时工是否知晓公示这事
  • 2021-12-23 14:39 赵马元 客户经理

    一、既然你的档案寄存在街道办事处,那么在当初办理寄存的时候一定有一个寄存卡之类的凭证,现在要转移档案,持寄存卡去就可以。二、档案不是寄存以后就算工龄,而是你参加工作以后单位将你的入职登记表放进你的档案才能计算工龄。至于档案寄存费,街道办事处收不收是一回事,但是人才市场绝对是收费寄存的。三、档案资料的续存必须由单位按程序将资料交给档案保管者,至于续存档案资料是否缴费,这个要看人才市场或街道办事处发规定,无一定之规。四、工龄是连续计算的,只要单位交了你的入职登记表(能够证明你参加工作的证明材料)档案工龄是连续计算的,除非你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放进档案,你的工龄计算中断,等新的入职登记表放进档案以后延续。五、根据你的叙述,公司应当依法从01年你参加工作的时候给你补交这些年的养老保险,但是目前情况可能公司会拒绝给你补交
  • 2021-12-23 14:22 梅金荣 客户经理

    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划内临时工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当事人一直从事临时工作,并且不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从事临时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零工就没有什么保障了吧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工加班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
    第十六条 临时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第五章 临时工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
    第二十三条 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聘用离退休职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临时工: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劳动合同制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实行同工同酬,凡是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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