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抵押合同后未进行抵押登记怎么办

签订抵押合同后未进行抵押登记怎么办
龚家贱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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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49最佳答案

如果是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在签订后未办理登记,的银行人就是无效的。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6:07 齐晓安 客户经理

    抵押合同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如果是不动产抵押的,这个是必须办理登记,登记后抵押权才生效;如果是动产抵押,你不登记,抵押权生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担保法》对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的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所以你可以要求对方和自己到有关的部门补办登记。
  • 2021-12-23 15:56 赵飞行 客户经理

    根据设定抵押的财产性质的不同而分别讨论:如果抵押财产是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时产生,没有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抵押财产是不动产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没有产生,抵押权人不能就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可以主张担保合同确立的债权。
  • 2021-12-23 15:36 符腾丹 客户经理

    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依法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自签订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只是抵押权未设立,导致债权人(抵押权人)不能获得并享有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二、你所讲的合同担保人是否仅指提供抵押房屋的人?
    三、如果担保人是提供抵押房屋的人,且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系担保人的原因造成,担保人还是要承担抵押借款合同的责任。
    四、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款: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021-12-23 15:21 符腾丹 客户经理

    一切以证据为准,口头承诺是无效的。未签合同,未作抵押,全部都无效
  • 2021-12-23 15:09 齐春春 客户经理

    《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关于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应区分情形,分别判断。
    一、抵押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以前,抵押未办理登记的,仅在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以前的担保行为,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即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笔者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条规定,抵押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并不直接产生债权和物权上的约束力,因为抵押合同要待抵押登记完成后才生效,如果抵押人事后恶意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人没有请求其办理登记行为的权利,仅能请求抵押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对抵押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从合同效力的理论看,合同是否有效,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签订之日就已确定,而不能通过合同是否履行反过来决定合同的效力,该条明显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
    为了克服《担保法》的缺陷,最高法院事实上通过2000年9月29日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重新阐释。该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属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担保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以后,抵押未办登记的,原则上不发生物权效力,债权人主张实现抵押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同,《物权法》在抵押权的成立上采用了“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即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仅凭抵押合同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即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笔者注)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可见,《物权法》施行后,抵押未办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如未办理抵押登记系因抵押人过错,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 2021-12-23 14:57 黄盈椿 客户经理

    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办理登记,一定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2021-12-23 14:25 樊振清 客户经理

    在这个问题上,咱们理清个大概思路。你签订的购房合同,办理了按揭,入住三年。只要主张了这些事实,你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你对房屋产权的所有权就可以确认。这是你需要确保的权利主张。
    至于开发商用你房屋的产权向其他人借贷,只要你没在其中签订担保。这个债权纠纷和你就没有关系。他们之间说的抵押属于借款人诈骗(未经产权人许可,使用该房屋进行抵押),被骗是债权人傻。只要证明产权是你的且未授权进行抵押,这个官司和你就没关系。
    如果他们主张用你的房屋抵债,对你来说就是非法侵占,打官司告他就行。甭管几手买的,只要不动产中心登记和确权的是你的合同,房产证写的是你的名字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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